草原生態環境保護方案
時間:2022-03-03 1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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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草原生態環境的保護,制止非法開墾草原的違法行為,維護農牧區生產經營秩序,保障農牧民的切身利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草原管理條例》和《草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以及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禁開墾草原的緊急通知》(政辦發電〔〕號、機發號)精神,結合當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草原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為依據,結合已經開展的清理非法開墾草原、整頓占用耕地行動,進一步制止非法開墾草原的違法行為,完善和規范草牧場“雙權一制”工作,積極有效的開展工作,加強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保護農牧民的切身利益,促進草原自然資源永續利用,保障草原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建設。
二、組織領導
為了使草原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得到進一步的貫徹落實,使非法開墾草原的清查工作落到實處,不流于形式,盟行署決定在原清理整頓非法開墾草原、占用耕地領導小組的基礎上成立非法開墾草原清查工作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盟農牧業局,辦公室主任由劉挨枝兼任。各人民政府、阿拉善經濟開發區、孿井灘生態移民示范區也要相應成立由分管副長、管委會副主任為組長的工作機構,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加強各部門的協作配合,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職責分工,強化監督檢查,確保非法開墾草原清查工作順利開展、按時完成。
三、清點
(一)年《草原法》修訂頒布實施后農牧民開墾草原形成的耕地;
(二)擅自擴大無配套草庫倫飼料地面積開墾草原形成的耕地;
(三)未經法定程序審核批準建設的人工草地或飼草料地,以及以地換水換電等項目為名開墾草原形成的耕地;
(四)逐年開墾農業灌溉區周邊的草原,擴大種植面積形成的耕地;
(五)其他開墾草原形成的耕地。
四、工作步驟和時間
此次非法開墾草原清查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區要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的步驟和時間,抓緊落實完成。
非法開墾草原清查工作分為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區自查階段(年7月—年8月)。
各人民政府、阿拉善經濟開發區、孿井灘生態移民示范區要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已經開展的清理整頓非法開墾草原、占用耕地工作,認真組織人員,開展本地區非法開墾草原的自查工作。自查結束后,各、區非法開墾草原清查工作領導小組,要將自查結果梳理匯總,并將清查到的實際情況、治理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下一步工作重點等情況形成自查報告,于8月30日前上報盟非法開墾草原清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階段:盟級督查匯總上報階段(年9月—年10月底)。
盟非法開墾草原清查領導小組將根據各、區的自查結果,組織相關部門,于9月份對非法開墾草原的清查和治理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將責令及時整改,同時進行通報批評。10月底以前,將的清查結果上報盟行署,經盟行署審查同意后上報。
五、開展清查工作的具體要求
(一)草原生態環境十分脆弱,一旦遭受破壞將難以恢復。各、區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非法開墾草原清查工作,要從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出發,提高依法保護、建設、利用和監督管理草原的力度,制止非法開墾草原的現象,保護生態環境。
(二)禁止開墾草原。各、區要正確處理好草原保護建設與合理利用的關系,要盡快制定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嚴厲打擊各種開墾草原的行為,糾正以犧牲草原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短期經濟利益的行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建設和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三)各、區要盡快從政府部門入手,清理與《草原法》等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政策和規范性文件,杜絕開墾草原的行為。
(四)各、區要對年以來開墾的天然草原逐塊進行清查,同時將草原開墾者、開墾時間、開墾面積、使用情況、現經營者以及批準機關和批準人等情況詳實登記,并上報盟非法開墾草原清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五)各、區要按照《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草原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發〔〕號)文件精神,切實加強各級草原監督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充實草原監督管理執法人員數量,同時將草原執法專項經費納入年底預算,確保草原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及時、有效地制止和查處各類破壞草原案件。
(六)各、區在實施國家和的有關農牧業、林業、工業等重大建設項目征占草原時,必須經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能改變草原用途,實施項目。
(七)各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要建立健全草原保護責任追究制,對非法批準或行政不作為導致當地非法開墾草原現象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八)已經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建設的人工草地和飼草料地要嚴格管理,只能種植飼料和多年生牧草,用于禁牧舍飼養殖,嚴禁種植農作物和經濟作物。
(九)各、區要認真開展開墾草原的清查、登記和上報工作,對隱瞞事實真相、知情不報或用非法手段壓制農牧民舉報的領導干部,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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