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扶助實施方案

時間:2022-01-31 0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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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扶助實施方案

第一條為保障殘疾人平等、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扶助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和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扶助工作。

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做好殘疾人扶助工作,并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鄉鎮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殘疾人扶助有關工作,并可以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提出殘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全社會應當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禁止侮辱、侵害、遺棄殘疾人。

對殘疾人的扶助實行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方針。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做好殘疾人扶助工作。

鼓勵社會組織、個人為殘疾人扶助工作提供捐助。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為殘疾人康復創造條件,對貧困殘疾人康復經費給予補貼。

第六條各級各類教育機構應當接受符合條件的殘疾學生入學。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并按照規定補助寄宿生活費等費用。實行統一校服和統一發放作業本的,由學校免費提供校服和作業本。根據方便監護的原則,殘疾人可以就近就便入學,不受學區限制。

對接受高中以上階段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由學校減免30%的學雜費。

對考入大中專院校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和參加自學考試取得學歷的殘疾人,已享受國家彩票公益金助學項目的,縣政府再給予一次性補助,大中專生一次性補助1000元,本科生一次性補助2000元,研究生一次性補助3000元。

殘疾學生可以申請免試與本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的體育項目。聽力殘疾學生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免試外語聽力。

第七條勞動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的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政策法規咨詢、職業需求信息、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就業、失業登記等服務,為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幫助。

殘疾人聯合會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檔案托管等服務。

第八條殘疾人參加各類職業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免除證書工本費、初次職業技能鑒定費,并按照規定補貼培訓費。

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安排合適的崗位。

通過依法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補貼經費等措施,鼓勵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扶持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十條城市環境衛生、公共停車場、報刊信息(公用電話)亭、公廁管理等服務行業的公益性崗位中,安排不低于10%的崗位供殘疾人就業。

第十一條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給予下列優惠:

(一)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優先安排經營場地;

(二)依法減免稅收;

(三)按照規定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財政撥款單位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沒有最低標準的按收費標準的50%收取;

(四)免收三年生活垃圾處理費;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門規定的其他優惠。

第十二條殘疾人對本縣內用人單位解除與本人的勞動合同有異議的,可以向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投訴。

第十三條殘疾人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當組織開展適合殘疾人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

殘疾人參加政府及教育、文化、勞動保障、體育等部門和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和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所在單位應當照常支付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農村殘疾人和無工作單位的城鎮殘疾人參加會議、職業技能競賽、文化體育活動,由組織者或舉辦者發給交通費和誤工補貼。

對參加該活動的盲人、一級肢體和一級智障殘疾人的陪護人員,參照前款規定發給交通費和誤工補貼。

第十五條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供養條件的殘疾人,由縣民政行政部門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供養范圍。

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殘疾人家庭,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按照規定給予護理補貼。

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

第十六條按照規定,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給予補貼。

積極支持農村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個人繳費部分由縣財政籌集資金進行補助。

符合城鄉大病醫療救助條件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享受城鄉大病醫療救助。

第十七條殘疾人在醫療機構就醫掛號免交普通掛號費。鼓勵醫療機構對殘疾人就醫適當減免檢查、治療、住院等有關費用。

第十八條殘疾人申請廉租房符合條件的,有關部門應予以優先安排。

按照規定將農村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納入計劃并給予補貼。對農村殘疾人以殘疾人本人為戶主或共有人辦理房屋、宅基地權證的免收工本費。

因城鄉建設需拆遷殘疾人房屋的,由拆遷人協助搬遷。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應當按照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在安置地段、樓層、住宅無障礙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十九條殘疾人免費參觀、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文化館(室)、公共圖書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公園、動物園、風景名勝區等場所。但舉辦體育比賽、大型商業性活動時除外。

前款規定場所內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纜車、游園車等交通工具,對殘疾人減半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盲人、一級肢體殘疾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

殘疾人搭乘汽車,優先購票,并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公共停車場所免收殘疾人代步車輛停放費。有關部門和行人應當為殘疾人代步車輛通行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條農村殘疾人、殘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擔“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費用。

第二十二條殘疾人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殘疾人投靠父母、殘疾人投靠子女需要遷移戶口的,公安機關應當優先辦理落戶手續,并免收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殘疾人家庭或其個體經營場所的有線電視,免收一臺的收視維護費,初裝只收取材料費。

殘疾人家庭安裝電話、自來水、煤(天然)氣等,只收取工料費。

鼓勵網絡經營單位對殘疾人使用網絡給予優惠。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和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在單位的入口處、收費處、營業室等適當位置設置無障礙服務窗口,并懸掛殘疾人優先的明顯標志。

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禁止非法占用無障礙設施。

電信、移動經營服務機構,應當給盲人、聾啞人、移動困難的肢體殘疾人提供優惠服務。

第二十五條鼓勵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依法舉辦殘疾人聯誼交友,婚姻介紹活動。

第二十六條對殘疾人的舉報或者投訴,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20日內予以答復。

第二十七條對涉及殘疾人權益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受理、優先辦理。

鼓勵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

縣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殘疾人的需求,對維權的殘疾人免費提供盲文、手語翻譯等特殊幫助。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殘疾人扶助義務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公共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殘疾人扶助義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殘疾人聯合會也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