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與職能部門行政執法實施意見
時間:2022-08-20 04: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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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鄉鎮與區級職能部門行政執法協調銜接工作,避免交叉執法、重復執法以及執法空檔,進一步規范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運行,鞏固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成效,按照《行政處罰法》《省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省推進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方案》《市區推進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方案》等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建立完善鄉鎮與職能部門間行政執法協調銜接機制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貫徹區委、區政府深化鄉鎮改革的總體部署,按照責權明確、銜接有序、協作有力、運行順暢原則,科學合理劃分鄉鎮與區級職能部門的執法職責權限,建立權責一致、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協作通暢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格局,著力提升執法效率和監管水平,提高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意識和能力,為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的突出問題和優化基層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務
(一)明確執法職責權限
根據《市區推進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方案》(辦字〔2020〕24號)確定的《市區下放鄉鎮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和《關于下放自然資源領域行政處罰事項的實施方案》(政辦函〔2021〕7號)確定的《市區下放鄉鎮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自然資源領域部分)》,動態調整鄉鎮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清單形式逐項界定鄉鎮執法邊界,厘清鄉鎮和職能部門職責權限。鄉鎮目前共承擔114項行政處罰事項(見附件)。鄉鎮要按照清單,切實履行好行政處罰及其相關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等事中事后監管職責。依法依規賦權下放的行政處罰事項,鄉鎮作為執法主體和責任主體;委托下放的行政處罰事項,職能部門與鄉鎮簽訂行政執法委托書,明確委托權限、責任等,委托部門對受委托鄉鎮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對法律法規未賦權也不宜委托下放,但確需鄉鎮配合的行政執法事項,相關職能部門為責任主體,各鄉鎮做好執法配合工作。鄉鎮依法實施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下放到鄉鎮的行政處罰權和相關行政強制權,職能部門不得繼續行使,但仍有監管職責,可進行行政檢查,部門要做好行業監管和業務指導。職能部門要把與鄉鎮行政執法事項有關的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標準、處罰裁量基準等全面、及時、準確提供給鄉鎮,執法依據調整時及時通報鄉鎮,部門與鄉鎮要對各自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二)強化執法協調聯動
建立健全鄉鎮和區職能部門間行政執法協調銜接機制,完善首問責任、案件移送、協同聯動、爭議協調、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1.首問責任制度對于涉及劃轉行政處罰事項的舉報或投訴,適用首問責任原則,率先接到投訴、舉報的單位作為第一責任人予以處理。鄉鎮接到群眾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受理,經初步核實未發現違法行為的,由鄉鎮直接答復舉報人或投訴人;經核實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按職責權限應當及時立案調查處理;受理后確定無管轄權需要移送的,應形成相關書面資料,移交有管轄權的職能部門處理。在正式移送職能部門完成前,鄉鎮負首問責任。區級職能部門接到的群眾投訴舉報應由鄉鎮處理的,要做好登記記錄,及時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向有管轄權的鄉鎮投訴舉報,同時告知鄉鎮組織進行調查,依法受理;收到投訴人或舉報人書面材料的,應將材料移交鄉鎮。區級職能部門要做好違法行為調查處理的指導工作。在正式移送鄉鎮完成前,職能部門負首問責任。區級職能部門告知鄉鎮處理的違法案件和鄉鎮自行受理的投訴舉報案件,由鄉鎮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調查處理結果,鄉鎮應向告知的區級職能部門反饋調查處理結果。2.案件移送制度區級職能部門與鄉鎮建立案件移送制度。案件移送應當以鄉鎮人民政府與區職能部門名義進行,不得以承辦機構或內設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名義移送,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除外。鄉鎮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加強執法巡查力度,及時掌握各類違法線索,以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為主,發揮包村干部、網格員、村干部作用,開展違法線索全面摸排,逐村、逐項建立線索臺賬,切實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鄉鎮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屬于區級職能部門管轄的,或區級職能部門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屬于鄉鎮管轄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一方處理;情況緊急的和涉及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環保等重大違法行為的,以及可能造成人身財產重大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違法行為應當立即移送有管轄權的一方處理。發現違法行為正在進行的,不論鄉鎮還是職能部門,都要立即勸阻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固定有關證據,并立即告知有管轄權的一方進行處理,接到通知的部一方應立即派執法人員進行處理。鄉鎮、區級職能部門在移送案件時,應形成基本違法事實的書面材料,做到事實清楚、證據齊全、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移送的案件應當經部門領導批準、書面移送;情況特別緊急的可以口頭移交,并做好記錄,24小時內補齊書面移交手續。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違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現場檢查記錄、投訴舉報材料等)、初步證明違法行為事實情況的相關證據材料等。鄉鎮和職能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移送部門受理情況。對于歷史遺留問題需要移送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事先與鄉鎮進行充分協商,協商不成的,視情報區行政執法協調銜接工作領導小組依法處理,未移送前不得停止執法活動。3.協同聯動制度鄉鎮組織開展執法行動,需要相關職能部門協助配合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積極協助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在日常監管過程中,需要鄉鎮協助配合的,鄉鎮也應積極協助配合。鄉鎮與區級職能部門明確行政執法聯絡人,指定專人負責對接聯絡工作,執法聯絡人員名單報區司法局備案。鄉鎮和區職能部門建立行政執法聯動會商制度,及時協商解決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的普遍性問題和熱點、焦點、難點問題,協商解決監管中相關管理和法律適用問題,協調推進重大聯合執法工作等。鄉鎮在執法工作中發現的重大案件線索,可會同區級相關職能部門召開聯動會商會議,分管領導和責任科室負責人參加,研究具體案情,商討相關對策,可視情況開展聯合執法。鄉鎮在調查取證過程中,需要區級職能部門提供資料或者進行鑒定、檢驗、檢測等技術支撐的,應當出具協助函件。區級職能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函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對于情況緊急或證據可能滅失的,相關區級職能部門應當及時派執法人員現場處置。案情復雜需要延期出具意見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鄉鎮說明理由并明確答復期限。區級職能部門出具書面意見前需要鄉鎮補充資料的,應當自收到協助函件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告知,補充資料所用時間不計入答復期限。鄉鎮因辦案需查閱、復制相關區級職能部門檔案等資料的,相關部門應積極支持,不得推諉、刁難。4.爭議協調處理制度鄉鎮與區級職能部門因管轄權等發生執法爭議的,應當及時充分協商解決。經自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會議紀要或者其他文件,自覺執行。經自行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區行政執法協調銜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行政執法爭議協調申請,由區政府指定管轄。先行處理部門不得因執法爭議私自停止執法活動。5.信息共享制度區級職能部門與鄉鎮在各自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互相通報、共享行政執法和相關行政管理信息。信息共享主要內容:涉及鄉鎮行政處罰事項設定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調整情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與下放鄉鎮處罰事項有關的行政許可事項和監督管理信息;鄉鎮作出的與區級職能部門執法密切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執行情況;與鄉鎮綜合執法相關的統計分析數據(包括區級職能部門因行業管理、統計分析、檔案管理、上級督查考核等需要鄉鎮提供的數據資料);鄉鎮行政處罰事項的自由裁量標準及各類行政執法工作流程;區級職能部門在履職過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類動態信息,包括行政檢查記錄、執法工作簡報等;投訴舉報案件的受理與處理情況;其他需要共享的執法信息。要充分依托鄉鎮綜合指揮和信息化中心,積極推進“互聯網+監管”建設,建好一體化綜合指揮和信息化網絡平臺,實現各類行政執法信息的互聯互通。需要共享的執法信息,自形成當日及時共享,但確因收集、整理等原因無法于當日共享的,適當延長共享期限。
(三)推進權責清單編制
持續深化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管理制度,推動政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兩單合一”,細化部門權責,全面編制公開權責清單,做到權責事項完整、準確、規范、公開,切實形成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和科學有效的權力監督、制約、協調機制,規范權力運行,方便群眾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更好地促進部門依法行政和履職盡責。
(四)加強執法制度建設
1.建立健全執法責任制。明確部門與鄉鎮執法責任和執法邊界,健全完善執法程序,科學組織評議考核,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制,將執法職權分解到具體崗位,責任到人。2.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部門和鄉鎮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動向社會公眾和行政相對人公開行政執法信息,自覺接受監督。通過省公示平臺和區政府門戶網站行政執法公示平臺將行政執法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執法結果、救濟渠道等行政執法信息向社會公示,并進行動態調整。3.實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部門和鄉鎮依法采取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等形式,對行政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環節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實現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4.實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部門和鄉鎮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需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部門和鄉鎮明確本單位具體負責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機構和法制審核人員,充分發揮法律顧問作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聘用長期固定的法律專業人員協助做好法制審核工作。5.健全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制度。部門和鄉鎮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嚴格落實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合理限定行政處罰裁量幅度,防止過度執法,避免執法的隨意性。部門和鄉鎮向社會公布適用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并動態調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鄉鎮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鄉鎮可直接適用區級以上行政執法部門建立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6.落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機制。部門和鄉鎮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開展行政檢查,并與信用狀況相結合,合理確定年度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對守法記錄良好的市場主體減少檢查頻次,對舉報投訴多、安全隱患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失信行為、有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市場主體,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7.建立投訴舉報辦理制度。部門和鄉鎮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或者其他監督方式,暢通監督渠道,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執法人員違法執法行為或者行政不作為等違反行政管理行為的舉報、投訴。收到投訴舉報后,投訴舉報處理科室要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并登記臺賬。辦理終結后,將投訴材料、調查處理結果等資料及時歸檔。8.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制。部門和鄉鎮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因行政執法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執法粗暴、野蠻,造成不良影響,不依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利用行政執法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據情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暫扣行政執法證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等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9.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鄉鎮與部門要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溝通對接,嚴格執行案件移送標準,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查處,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堅決杜絕以罰代刑,做到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無縫銜接。
(五)加強法治素養提升
1.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各鄉鎮要制定年度培訓計劃,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業務素質;各職能部門要通過組織跟班培訓、以案釋法、專題講座等手段做好對鄉鎮綜合執法人員年度專業法律培訓工作,提升業務知識水平;培訓要有計劃,有安排,見實效,納入部門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區司法局落實全區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制度,每年組織鄉鎮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公共法律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個學時。鼓勵鄉鎮和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國家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2.提升執法對象法治意識。為優化全區營商環境,結合普法宣傳等手段,提高轄區群眾及企業守法意識,由區司法局制定《關于土地開發、工程建設領域企業負責人員業務和法治培訓的工作方案》,通過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建筑業如何做好農民工工資發放和監管工作》《惡意討薪中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前期立項手續完備的重要性》《建設項目取得土地流程及嚴禁違法占地注意事項》《工程建設項目常見法律問題》《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等內容的業務和法治培訓,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特別是企業負責人員熟知土地開發、工程建設領域各環節和相關辦理程序,提高工程建設工作效率;全面了解開發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有效避免違規違法行為,防止給企業和從業人員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維護行業領域良好秩序。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制度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行政執法協調銜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行政執法協作工作,監督鄉鎮與職能部門間行政執法協調銜接機制的落實。各鄉鎮、相關各部門要牢固樹立“一盤棋”思想,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切實擔負起協調配合責任,主動作為,建立各項機制,細化目標任務,制定工作舉措,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協同配合,形成長效機制,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推動全區行政執法工作高質量發展。
(二)壓實工作責任
加強執法監督,不斷壓實各方責任,將行政執法協調銜接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各鄉鎮和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沒有及時發現、制止、報告、查處違法行為,形成違法事實的,依法追究分管領導及有關人員責任,涉嫌失職、瀆職犯罪的,移交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未按規定時間內移交或處置到位的,依法追究分管領導及有關人員責任,對制止無效后,不報告、不通報,致使違法行為持續發生且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主要領導及有關人員責任;對上級交辦等違法違規案件,不組織查處或壓案不查的,依法追究主要領導責任;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被群眾舉報,特別是被媒體曝光,經核查屬實的,依法追究主要領導及有關人員責任;在綜合行政執法協作聯動過程中推進不力、推諉扯皮的,不按職責分工履行職責,不履行技術支持、信息共享、執法協助等協作配合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主要領導及有關人員責任。
(三)做好執法保障
區級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鄉鎮開展工作,加強業務指導,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協助鄉鎮開展鄉鎮行政執法事項的業務培訓,通過業務實習、情景模擬、查閱檔案、集中培訓考試等多種方式,提高鄉鎮執法隊伍綜合行政執法業務能力,提升行政執法效能。政府辦、編辦、司法局、財政局、人社局等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及時落實好鄉鎮改革深入推進過程中涉及的督導檢查、職責整合、行政執法監督、經費保障、隊伍建設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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