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4-22 03: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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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規范縣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校外托管機構”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開辦的,受中小學學生監護人委托,在課余時間代替監護人照顧中小學學生,提供接送、就餐、休息等服務的機構),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健全完善學生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立足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工作目標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建立健全校外托管機構監管機制為著力點,努力構建校外托管機構規范有序發展的長效機制,形成政府、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互相補充的良好局面。
二、管理職責
實行“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管理體制,建立由各鄉鎮(街道)牽頭,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綜合治理工作機制,全面落實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安全管理。
1.各鄉鎮(街道):將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納入鄉鎮(街道)、社區(村)安全生產管理范圍;負責轄區內校外托管機構的摸底登記造冊、安全隱患排查及上報工作;協助各職能部門對校外托管機構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協助查處、取締非法校外托管機構。
2.縣市場監管局:負責依法辦理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登記注冊、食品經營許可工作;負責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食品安全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照經營以及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的校外托管機構的違法行為。
3.縣民政局:負責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對取得相應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進行登記,并按規定履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4.縣教育局:引導家長和學生選擇持照經營、符合條件的校外托管機構,建立接受校外托管服務的學生信息臺賬;加強教師隊伍管理,禁止在職教職工開辦或兼職學生校外托管機構。
5.縣公安局:負責指導、督促校外托管機構做好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校外托管機構周邊的治安管理;負責從事接送托管學生的車輛及人員的交通安全管理;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機構取締工作。
6.縣消防大隊:指導各鄉鎮(街道)及公安派出所組織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對已登記的校外托管機構從業人員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
7.縣衛健局: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公共場所衛生、消毒措施、生活用水和傳染病防控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8.縣住建局:負責指導校外托管機構的房屋安全管理;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
縣其他職能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相關管理工作。
三、基本條件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托管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方可從事校外托管服務:
1.有符合消防(消防驗收意見書、消防備案文書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建筑消防安全評查報告)、建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或有房屋安全鑒定資質單位出具的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食品經營、衛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相關條件的服務場所、設施;提供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機構應當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2.與開辦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應具有中職或高中以上學歷,主要負責人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從業人員應取得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3.校外托管機構應與鄉鎮(街道)簽訂《安全責任承諾書》。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經營規范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嚴格履行主體責任,承擔安全管理第一責任,遵守法律法規規定,規范托管經營行為,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1.校外托管機構應具有規范的經營主體名稱,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以及應當辦理的其他審批手續,并將相關證照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接受社會監督。
2.校外托管機構要建立和完善內部安全保衛組織和制度,參照校園安全防范建設標準落實“人防、物防、技防”要求,重點是安裝視頻監控系統,確保重點部位視頻監控全覆蓋。校外托管機構提供托管的場所應不是“兩違建筑”、應當符合建筑結構安全,確保與危險化學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離,其建筑面積應當在80㎡以上,托管學生人均建筑面積應當在4㎡以上。校外托管機構提供的托管服務的場所不得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同在一棟建筑內,禁止在地下室、倉儲建筑、污染區等場所提供托管服務。
3.校外托管機構要確保學生在被托管期間始終有專職人員看管,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看管人員應當無犯罪記錄,身體健康,沒有精神性疾病、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學生健康與安全的疾病。托管學生在25人以下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工作人員;每增加15名學生,應當相應增加1名工作人員;要加強對內部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不斷改進和提高服務質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4.校外托管機構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相關制度。提供自行配餐的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廚房布局合理,內外環境干凈整潔,地面無積水、積垢,防蠅、防塵、防鼠等設施齊全,配備能正常使用的食物儲存、冷藏冷凍、餐飲具清洗、消毒及保潔等設備;從正規渠道采購食品原料并按要求貯存,執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食品必須當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剩余食品,嚴禁制作涼菜和其他容易導致食源性疾病的高風險食品,供應的食物應按要求每餐進行留樣;廚房工作人員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5.校外托管機構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相關制度,經營場所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
6.校外托管機構要建立和完善公共衛生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切實抓好傳染病防控、衛生管理工作,定期對環境和物品進行清潔、清洗及消毒,保持環境及物品清潔衛生。
7.校外托管機構要建立和完善學生接送管理相關制度。如有開展接送業務的,應當安排專人接送托管學生,保障學生從學校到托管機構途中的安全。
8.校外托管機構接送大門不宜設置在主干道,其周邊一般應具備臨時接送場所,不得利用主、次干道作為接送車輛停放場地;要按照公安、交通運輸等管理部門要求同步完善其周邊道路交通標志、減速警示等交通安全設施。
9.校外托管機構應當與學生監護人簽訂托管服務協議書,明確委托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切實維護接受托管服務的中小學生及其監護人等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0.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在經營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街道)、有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托管機構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校外托管機構管理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履行職責、落實措施,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形成管理工作合力,確保工作扎實推進。
2.加強部門聯動。各鄉鎮(街道)、有關職能部門要充分落實主體責任,應加強對校外托管機構事中、事后的監管,每學期開學后1個月內由各鄉鎮(街道)牽頭組織開展一次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專項檢查行動,市場監管部門取締不合格或未經審批的托管機構,督促校外托管機構及時整改存在的安全問題。
3.加強信息通報。各鄉鎮(街道)要對轄區內校外托管機構進行登記造冊、形成臺賬,并將信息通報各有關職能部門,形成托管機構信息通報、共享制度。臺賬內容包含:校外托管機構基本情況表、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經營場所相片、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安全責任承諾書等。市場監管部門在審批登記過程中,對從事校外托管業務的機構進行登記造冊,通報各鄉鎮(街道)、有關職能部門。教育部門在對托管學生進行登記造冊過程中,將校外托管機構信息通報給各鄉鎮(街道)、有關職能部門。
4.加強聯合懲戒。對未經批準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校外托管機構,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查處。建立“黑白名單”制度,定期予以通報。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應當及時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錄在相對應企業名下并依法公示。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失信行為,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5.加強宣傳引導。各鄉鎮(街道)、有關職能部門要充分利用現代傳播手段,引導學生家長理性選擇規范經營、符合條件的托管場所,動員師生家長、社會各界積極支持托管機構規范管理工作。鼓勵支持群眾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托管機構進行監督、舉報、協助查處,營造“關心學生托管、保障學生安全”的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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