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管理總體意見
時間:2022-08-14 05: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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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縣認真貫徹民辦教育“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堅持“先發展后規范,以規范促發展”的思路,民辦教育獲得長足發展,現已成為我縣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推動我縣教育事業科學發展,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義務教育法》、《省中小學辦學行為規范》等教育法律法規,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民辦中小學管理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堅持嚴格的申報審批制度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備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舉辦民辦學校,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基本標準和基本辦學條件。民辦學校必須納入全縣教育布局規劃,合理設定學校發展規模,未經縣教育局批準不得舉辦民辦學校及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對批準籌辦、試辦的,必須在兩年內達到合格設置條件,逾期不達標,取消籌辦、試辦資格。嚴格實行民辦學校年檢制度,凡不參加年檢的,收回辦學許可證。對年檢基本合格的學校必須在兩年內達到合格標準,逾期不達標將按不合格論處。堅決制止不符合教育規劃,辦學條件達不到要求,無證違規辦學行為。
二、依法建立健全民辦學校內部管理體制
民辦學校應依法設立董事會或理事會作為決策機構,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行使決策權。董事長或理事長由舉辦者或投資方代表擔任。董(理)事會成員,1/3以上成員應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董(理)事會成員名單必須報縣審批機關備案。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民辦學校校長應當具備相應的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由學校董(理)事會聘任,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行使職權。民辦學校法人代表是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民辦學校應建立健全黨團組織和以老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教育教學的管理和監督,每學年應召開1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學校董事會和校長要支持和保證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聽取教職工對重大問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決定、決議。堅持依法辦學,民主治校,建立和諧校園,不斷提升辦學品位。
三、建立健全民辦教育管理機制
民辦學校管理工作,由縣教育局相關股室共同組織實施。職成教股負責審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及組織年檢工作,配合教育股對民辦學校實施管理;教育股負責對民辦學校的管理和業務指導,以及規范辦學行為的監督工作;人事股負責對民辦學校師資隊伍管理、培訓、考核和資格認定工作;計財股負責民辦學校的發展規劃、財務監督以及年報數據統計工作;辦公室負責民辦學校安全督導以及校車標識審報等工作。教研室、電教館等依據相關職能負責對民辦學校進行檢查和業務指導。
民辦學校依據辦學性質和層次,高中縣局直管;初中(含九年一貫制學校)實行縣、鄉鎮(中心校)共管,以縣為主;小學、幼兒園實行屬地管理,以鄉鎮(中心校)管理為主。
四、切實加強德育工作,不斷完善學生評價制度
民辦學校要堅持以生為本,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全面促進學生健康成長。要加強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愛國主義和集體主義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激發學生熱愛生活、熱愛學習、奮發進取的精神,讓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加強挫折教育,磨練學生意志。重視學生良好學習、行為習慣的養成教育,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對犯錯誤的學生要堅持正面思想教育為主的原則,嚴禁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它污辱學生尊嚴的行為。要結合學校生源特點,建立并不斷完善學校與家庭定期聯系制度,加強留守兒童教育。
改革評價方法,改變單憑分數評價教師和學生的片面做法,多角度、多層面、全方位評價教師和學生。要將學生品德修養、身體素質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努力使評價為促進學生素質的全面提高服務。嚴格控制學科作業量和考試次數,禁止排名公布學生考試成績。
五、嚴格執行國家課程計劃,切實抓好體育和藝術教育工作
民辦學校要按照國家課程計劃的規定安排教育、教學活動,嚴格做到“五要五不準”:要堅持按標準課時開課,不準隨意增減課時;要堅持按課程設置開課,不準隨意增減科目;要堅持按課程標準要求教學,不準隨意提高或降低教學難度;要堅持按教學計劃把握進度,不準隨意提前結束課程和搞突擊教學。教學用書須按規定統一征訂。學校特色課程可放在活動類課程中開設。
認真落實“健康第一”思想,堅持以人為本,抓好養成教育,培養良好習慣,全面提高學生素質。完善設施設備,突出抓好音、體、美課程開設,認真落實健康教育和綜合實踐課程。抓好“兩操兩活動”,積極開展學校特色體育活動,確保大課間陽光體育活動時間不少于半小時,學生每天體育鍛煉時間不少于1小時。規模較大的學校,要堅持開展每年一次的體育節、藝術節、科技節活動。積極實施國家體育健康測試標準,切實抓好學生近視防控工作。
六、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
民辦學校要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教師,聘用的專任教師必須具備教師資格。聘用教職工應依照《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應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法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完善教師培養、培訓制度,規范教師教育教學行為,提高教師的整體素質。對教師的年度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資格認定以及評先、評優等,民辦學校教師享受與公辦教師同等待遇,并參照同級同類公辦老師評聘辦法和有關政策執行。選聘外籍教師要按有關規定報省以上有關部門審批。
七、依法規范民辦學校招生、辦班行為
高中招生依據市教育局有關文件執行。民辦初中招生依據縣教育局《關于規范民辦初中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實行初中招生計劃申報審批制度,統一宣傳、報名、錄取時間。招生辦法及招生廣告必須報縣教育局審核同意后(鄉鎮民辦小學、初中要同時報所屬中心學校審核同意),方可向外。嚴禁作虛假宣傳,也不得向家長和學生作無原則的承諾。民辦學校必須按照審批的校名、校址、辦學層次和辦學內容進行辦學,招收學生必須與審批學校性質一致,不得舉行或變相舉行選拔性招生考試,禁止為它校招生,禁止提前招生,禁止寒假組織招生,嚴禁各種形式的賄招行為。
民辦學校要合理確定規模,均衡分班。嚴格控制班級學額,各類學校均不得超過省學籍管理文件規定人數。未經批準不得舉辦分校或校外教學點。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禁止舉辦重點班、實驗班、復讀班,禁止招收復讀生插入應屆班復讀。確因教育教學改革需要舉辦實驗班的,須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并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方可實施。開展教學實驗不得向學生另行收費。
八、嚴格規范民辦學校作息時間,確保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每周上課5天,雙休日和節假日不準組織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寄宿生每天早上起床時間不得早于6:00,中午禁止安排自習輔導課;初中晚自習結束時間七、八年級不遲于8:40,九年級不得遲于9:00,切實保證學生每天不少于9小時的睡眠時間。對寄宿生、寒暑假留宿生,周六、周日、假期活動安排,要力求豐富多彩,可適當引導學生自主學習,但不準組織集體補課。要做好雙休日、節假日值日值班工作,確保學生活動有序安全。
九、切實加強安全防范教育,確保師生生命安全
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和應急制度,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安全演練,并納入學年、學期工作計劃。突出抓好交通安全、飲食安全以及防溺水、防傳染病、防觸電、防火防盜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知識教育。堅持嚴格的門衛制度,完善出入人員管理。加強食堂和宿舍的衛生、消防管理。加強自備車或租用校車的監管,定期到公安部門審查備案。加強對駕駛員、跟車教師以及相關人員的安全管理與教育,確保校車使用的安全。校車要按有關要求外觀統一噴漆、非自有校車統一粘貼標識。學校主要領導要執行重大安全事故第一時間向教育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制度。每年組織學生體檢一次,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十、嚴格規范收費、退費行為
民辦學校必須辦理《收費許可證》,執行國家和物價部門審核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超越物價部門批準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禁止收取一次性建校補償費和教育儲備金。民辦學校要根據學校的規模設置專門的財務管理部門,建立健全財務制度,配備具有任職資格的專兼職財務人員。學生中途轉學、退學等需要退費,學校須按成本以學期(學段)為單位核算并及時退還學生,不得拒退,凡理由正當,開學一周內提出申請,學校須全額退還學雜費、住宿費;一月內提出的,退還三分之二;兩個月內提出的,退還三分之一;兩個月以上,住宿費、學雜費不予退還。代收代管費用按實際發生的余額退還。退費應在接到申請后一周內辦理完畢。
十一、嚴格規范民辦學校學籍管理
嚴格執行《縣學籍管理辦法》,配備專兼職學籍管理員。實行電子學籍管理,準確錄入并按時上傳學籍信息。完善學生變動手續,建立學籍管理檔案。禁止舉行轉學擇優考試,不得接收未按學籍管理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非正常流動學生。凡是超過班額規定的班級不得再接收轉學插班生。對犯錯誤的學生要以批評教育為主,情節特別嚴重須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時,要經學校行政會議研究決定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且要告知學生及其家長后方可公布實施。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禁止開除或變相開除學生。
十二、建立健全民辦學校年檢和評估制度
堅持對民辦學校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年度檢查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暫緩通過和不合格四個檔次。縣教育局將年檢結果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檢結論戳記,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對于“年檢合格”單位,予以簽發或換發辦學許可證;對于“基本合格”和“暫緩通過’’的民辦學校,要求限期整改并適時進行審核復檢。對“不合格”者或存在嚴重問題的民辦學校,將停止次年招生資格,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民辦學校要主動接受教育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加強自律,依法管理、依法辦學。
建立民辦學校激勵機制,依法推動有特色、高質量優質品牌民辦學校建設,滿足群眾義務教育選擇需求。堅持每兩年至三年進行一次民辦學校辦學水平評估,對獲得“優秀’’等次的民辦學校進行表彰獎勵,對連續三年獲得“優秀”等次的民辦學校,給予一定期限的“免檢”、免審。縣教育局將不定期對全縣民辦學校進行檢查視導,對辦學行為規范、教育教學質量優秀的學校及教師將給予表彰獎勵。
十三、依法規范民辦學校變更和終止工作
民辦學校經登記部門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學校獨立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民辦學校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法人。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后,由民辦學校決策機構報縣教育局批準。民辦學校變更舉辦者,須由原舉辦者提出,經民辦學校決策機構同意后,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并按縣教育局關于民辦學校變更規定和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報縣教育局批準。其它諸如名稱、層次、類別、培訓項目的變更和調整,須經民辦學校決策機構同意,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報縣教育局審批機構審核批準。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變更應按照民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民辦學校因無生自行停辦或其它原因被撤銷、被終止的,應向縣教育局審批機關提出停辦、終止申請報告,縣教育局按相關法規和要求,依法進行財務清算,辦理停辦和終止手續。
十四、民辦學校違規處理辦法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關于民辦學校違法違規辦學處罰規定,依法取締違法違規及其無證辦學機構。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要視其情節,分別給予通報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取消省示范普高定向計劃、取消辦學資格等處罰。
1、連續兩年未招生或者所招學生達不到規定開班數額者;
2、辦學條件差,教學或財務管理混亂以及發生其他違法辦學行為,經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規定標準者;
3、不服從審批機關依法管理和嚴重違規違法屢教不改者;
4、經審批機關年檢“暫緩通過”和“不合格”,責令限期整改并超過整改時限仍達不到規定標準且堅持不改者;
5、因違法辦學情節嚴重,或出現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責令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
6、對無證辦學單位,經考察評估不具備辦學條件,責令整改滿一年以上仍達不到辦學標準,且堅持不改者。
以上實施意見,希各部門各民辦學校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如有與《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它現行的法律法規相違背的,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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