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法律服務指導意見

時間:2022-07-08 10: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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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法律服務指導意見

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質量,保證受援人得到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加強和規范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質量的監督檢查,根據司法部《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及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質量監督檢查有關規定,結合區法律援助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通過加強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工作,帶動和促進法律援助各項工作的全面發展,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整體水平,使法律援助工作與困難群體的需求相適應,與維護社會穩定的要求相適用,與民主法制建設相適應,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使其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重要作用。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強法律援助及相關法律的學習貫徹,提高隊伍整體素質。

《法律援助條例》、《律師法》是指導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務相關科室及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要加強《法律援助條例》和《律師法》的學習貫徹,積極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弘揚執法為民、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增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觀念,提高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和穩定的責任心和使命感。要定期對律師、法律工作者進行專門培訓,將法律援助相關業務知識納入到培訓內容中,提高律師、法律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責任意識和承辦能力。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建設,在原有注冊志愿者隊伍建設的基礎上,進一步充實力量,壯大法律援助服務隊伍,以適應困難群眾的維權需要。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時,要依照司法部、律師協會有關執業規范的要求,盡職盡責地履行法律服務職責,切實將援助的義務落到實處。

(二)進一步調動律師、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確保法律援助義務量的完成。

承辦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是律師和法律工作者依法應履行的義務。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每年都要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辦理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各所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義務量,由法律援助中心根據實際和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人員數量等情況確定。法律援助中心審查結案案卷材料合格后,要及時向辦案人員發放辦案補貼。為進一步調動律師、法律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自今年開始在全區開展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評選活動,每年評選出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優秀辦案人,予以表彰。

(三)暢通渠道,加快案件辦理速度。

1.簡化法律援助申請、審批手續。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請求法律援助申請人時,要遵循“兩快、一降低”的原則予以辦理。“兩快”就是盡快指導和審查申請人搜集與立案相關的證明材料;盡快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法律援助立案、審批手續。“一降低”是申請人辦理立案手續過程中缺乏非必要相關證明時,降低門檻優先為申請人辦理手續,相關證明可在立案后補交到法律援助中心。

要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中心與各街道司法所的法律援助服務網絡建設。要發揮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聯絡站及“12348”法律服務網絡平臺作用,在解答法律咨詢的同時,對通過網絡平臺請求法律援助并符合條件的人員可實行網上申請,盡快受理。此外,聯絡站經初步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也可通過網絡平臺將相關材料傳送至法律援助中心,幫助申請人盡快立案并辦理必要手續。

2.加強法律援助的案前實質審查,把好立案審查關。法律援助的案前審查是啟動法律援助程序的第一步,是保障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的關鍵。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對案件的實質審查,即除對法律援助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和申請事項所作的形式上的審查外,還要對案件內容進行審查。通過對申請事項的訴訟請求、證據和理由根據現行法律進行審查,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援助范圍、是否可能明顯敗訴以及是否有法律援助的社會效益,最終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3.適當選任、及時指派案件承辦律師、法律工作者。適當選任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是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基礎。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要根據律師、法律工作者的專長選任專業水準高和執業能力強的律師、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給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法律援助案件,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在接到指派通知后,應當在24小時內,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安排合適人員承辦。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應當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個工作日內與受援人或其法定人簽訂委托協議。

4.疑難案件審查時加強集體討論研究。根據《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承辦方案,確保疑難案件的辦案質量和效果。依據這一規定的精神,各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可成立法律援助案件審查小組,加強對疑難案件審查時的集體討論,研究制定方案。如遇審查小組不能決斷的案件,應及時與區法律援助中心討論研究決定。法律援助中心要發揮自身的資源優勢和公益事業形象的作用,積極為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創造有利條件,建立重大疑難案件指導機制,對疑難復雜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研究論證,積極協調法院等相關部門,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順利辦理。

(四)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力度。

加強監督是保障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的有效途徑之一。法律援助中心要健全法律援助監督檢查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監督檢查內容

(1)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對法律援助案件的收案、安排登記情況;

(2)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是否在規定時間,安排承辦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承辦人員是否在規定時間接待當事人,辦妥授權委托手續;

(3)案件承辦人員是否及時書寫、遞交相應法律文書,進行必要全面的調查取證,按時出庭;

(5)刑事案件的會見過程、會見筆錄是否符合要求,有無違法違規行為;

(6)答辯狀、詞、辯護詞等法律文書能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客觀地提出法律意見;

(7)重大疑難案件是否討論研究,重大情況是否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

(8)有無收受受援人財物,接受受援人吃請,及其他損害、謀取受援人利益的行為;

(9)有無拒絕、拖延或中止法律援助事項的行為;

(10)有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機密,當事人個人隱私的行為;

(11)有無其他違法、違規或有損法律援助信譽的行為。

2.監督檢查采用方法

法律援助中心在監督檢查中采取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采取下列方法:

(1)參與重大疑難案件討論研究;

(2)參加案件的審理旁聽;

(3)走訪聽取受援人意見;

(4)電話聯系,及時了解案情及進度情況;

(5)接受投訴,調查處理;

(6)審查案卷,檢查歸檔情況;

(7)情況通報;

(8)其他方法。

3.監督檢查程序及責任追究

法律援助中心在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要以事實為依據,做到合法、客觀、真實、全面、公正,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予以制止,督促整改。工作人員應持介紹信和專用監督檢查表格進行監督檢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時寫出監督檢查報告,提交法律援助中心審查。法律援助中心根據情況向被監督檢查單位或個人提出反饋意見,發出整改通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為確認完成法律援助義務量和發放援助案件辦案補貼的依據。對辦案不認真、服務態度差、造成受援人合法權益受損的辦案人員,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及時報告司法機關。如果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敷衍了事,弄虛作假,要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4.監督檢查時效

監督檢查自案件指派之日起,至案卷報送法律援助中心審查結束之日止。

(五)加強檔案歸檔和規范化管理。

認真貫徹落實區司法局下發的《關于轉發〈市法律援助案件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法律援助案件檔案按照該管理辦法立卷、歸檔。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自辦結各種法律援助事項后15日內,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承辦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結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移交手續,由法律援助中心負責歸檔保管,實行法律援助檔案的規范化管理。

三、幾點要求

(一)提高對加強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工作的認識。法律援助是政府為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服務機構是這一惠民工程的執行者。全局上下要切實提高對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質量的認識。法律援助中心要全面落實法律援助各項法律法規,增強工作責任心,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要加強內部管理和制度建設,確保法律援助案件優質服務辦案質量。

(二)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檢查力度。法律服務管理相關科室要將法律援助工作納入對法律服務機構的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內容。法律援助中心要經常深入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了解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情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幫助和協調解決案件承辦人員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案件的順利辦理排除障礙。

(三)加強對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考核,與相關科室及時溝通,進行情況交流和工作配合。法律援助中心在相關部門對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進行考核及個人年檢注冊時,要及時提供其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相應情況,將其作為年檢注冊的重要依據和律師、法律工作者年檢注冊的重要依據以及評先創優的重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