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救援機制建設指導意見

時間:2022-04-27 0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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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救援機制建設指導意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省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依托公安消防部隊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結合應急救援工作現狀和實際需要,就組建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構建科學高效的應急救援工作體系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

(一)建設目標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到2012年底基本形成“統一領導、協調有序、專兼結合、優勢互補、處置快速、保障有力”的基層應急隊伍體系的要求,具體建設目標與進度是:

1.到2010年底,區綜合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組建完成。

2.到2012年底,區重點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得到全面加強。各鎮(開發區)、重點企業等基層單位應急救援隊伍普遍建立,應急救援能力基本滿足全區及重點領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

(二)主要任務

1.區綜合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主要任務:研究決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的有關事項,突發事件發生后,在政府相關突發事件應急領導機構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災害或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行動。

2.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主要任務:除承擔消防工作外,同時承擔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地震災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難事故、恐怖襲擊和群眾遇險等事件的搶險救援任務,同時協助有關專業隊伍做好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災害、生物災害、礦山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水上事故、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搶險救援工作。

二、隊伍建設

(一)區綜合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建設

區綜合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分管主任)擔任指揮,區應急辦主任、區消防大隊大隊長和公安、安監分管局長擔任副指揮,成員單位由區應急辦、公安、消防、安監、建設交通、人武、人防、衛生、發改經貿、環保、財政、勞動保障、民政、工商、質量技監、水利、農林、廣電、外宣中心、科技、電力、電信以及相關部門組成,并根據應急救援的需要適時調整充實。

(二)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1.區政府依托公安消防大隊組建區級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形成以公安消防隊伍為主體、其它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及當地各種形式消防隊伍有效聯動和各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的綜合應急救援體系。

2.區有關部門可結合本部門處置相應突發事件的特點,全面加強重點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高應急救援的針對性。

三、制度建設

(一)應急響應聯動制度

1.應急事故接處警。區各類災害事故的接處警依托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和區公安分局110指揮中心,區公安分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各類災害事故的報警后及時向區綜合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告并調派相應力量進行現場處置。

2.救援力量調派。在各類災害事故處置預案啟動后,根據預案要求,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實行信息報送和力量調派。區綜合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各成員單位力量調派工作,由區綜合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進行通知、聯絡、調派,各成員單位在接警后,必須按預案、有關規定和現場指揮部的指令,指派相應人員攜裝備,到場參與處置。

3.救援物資調用。在災害事故發生后,由區綜合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調集包括戰勤保障中心的各類救援物資和全區范圍內日常儲備的各類生活及其他相應物資。

4.現場組織指揮。較大級別以上的突發事件,由區領導負總責;區領導未到場時,預案制訂部門負責人是現場總指揮。較大級別以下的突發事件,在政府相關突發事件應急領導機構統一領導下,由區綜合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實行統一指揮或由區綜合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定部門(預案制訂部門或區綜合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成員單位)實施現場指揮,組織開展災害或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行動。

(二)例會制度

1.聯席會議。區綜合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與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和決定全區應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項,協調解決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的有關問題,部署各類應急救援重點工作。

2.專家小組會議。由區級各類事故專家小組成員參加,根據需要適時召開,主要是交流經驗、研究工作形勢、探討處置方法,為處置工作決策和指揮中心的臨場指揮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3.案例研討評估制度。區綜合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專家小組及其他相關人員參加,按需要召開針對特定事故處置的評估會議,為各類災害事故的處置不斷積累經驗。

(三)演練和培訓制度

1.演練制度。按照預案,區綜合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與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救援聯動演練,切實提高應急救援隊伍承擔災害事故處置的實戰能力和處置水平。區綜合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各成員單位根據本部門預案和實際需要,有計劃地組織各類專業演練。同時根據演練和救援工作需要,每年有針對性地修改完善相關預案。

2.培訓制度。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區綜合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與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每年一次,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軍事素質、專業救助、綜合救援等有關科目的培訓,提高救援理論和專業技術與技戰水平。同時積極選送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培訓,加強區域間交流學習,提高隊伍應急救援能力。

(四)綜合應急救援物資儲備管理調用制度

1.儲備模式。全區的應急救援物資儲備,按照“統一管理”和“集中、分散儲備相結合”的模式,以消防大隊為依托,籌建區綜合應急救援戰勤保障中心。區綜合應急救援戰勤保障中心對專用應急救援物資、重要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和各類專業車輛等進行儲備和應急保障;其他區各部門及各社會單位分散儲備各類應急救援器材裝備和生產生活物資。

2.管理模式。區綜合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及綜合應急救援戰勤保障中心,負責協調全區各類應急救援物資的日常管理和戰時保障。由區綜合應急救援戰勤保障中心和其他區級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儲備的應急救援相關物資情況,進行分工錄入,由區綜合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區應急救援戰勤保障中心備案,實行動態化統一管理。

3.調用模式。在災害事故發生后,由區綜合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調集包括戰勤保障中心的各類救援物資和全區范圍內日常儲備的各類生產生活物質及其他相應救援器材裝備。各部門各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區綜合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調用。

(五)檢查考評制度

1.檢查考核方式。將應急救援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之中。區綜合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受區政府委托,負責對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工作和區級聯動各成員單位參與應急救援行動進行考評,并作為檢驗各鎮(開發區)和各聯動部門工作成效的重要標準之一。

2.檢查考核內容。主要為: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日常管理、物質儲備、聯動響應、救援處置及經費保障等方面。

四、保障措施

(一)基地建設保障

1.綜合應急救援訓練基地建設。以區消防訓練基地建設為依托,進一步構建區綜合應急救援訓練基地,落實相應經費保障,增加應急訓練設施及其他必備物質,以承擔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及社會相關單位人員的培訓工作,并制定相應的年度培訓計劃,按計劃落實培訓任務。

2.綜合應急救援戰勤保障基地建設。在現有消防大隊的基礎上,著眼長遠,逐年加大財政投入,加強保障基地營房、場地建設,按省、市下達的標準儲備各類綜合應急保障物質,進一步構建標準化的綜合應急救援戰勤保障基地,逐步實現各類救援器材、裝備、車輛和物質儲備基地化、規模化、集中化、規范化的“四化”保障模式。

(二)裝備建設保障

1.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裝備建設,根據省、市下達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裝備建設通用標準,結合區災害事故類型特點,綜合考慮財力和實際需求,合理統籌裝備配備,強化攻堅和應急救援器材裝備的配備,分階段逐步完善。

2.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的戰勤保障,依托消防戰勤保障體系,加強對專用應急物質、重要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儲備與保障,確保應急救援任務順利實施,具體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消防戰勤保障體系建設標準的通知》、《省財政廳省公安廳關于印發<省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裝備建設標準>的通知》要求分步施行。

(三)經費保障

1.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經費納入區政府財政預算。

2.區應急救援經費保障總體上應與我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收入同步增長,滿足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

3.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因擔負綜合應急任務而產生的培訓經費、作戰補助、執勤補貼、意外保險等費用,由區財政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