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林地資源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2-22 0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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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林地資源管理工作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林產業的快速發展,我市林地林木資源的后發優勢逐步顯現,吸引了許多企業和個人進入我市集約和流轉林地林木資源,對林產業的發展和山區群眾脫貧致富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由于部分群眾對林地林木資源的價值認識不足,市場信息不暢,少部分企業和個人惡意圈地伺機倒賣,嚴重影響了森林資源科學合理配置、有序流轉。為規范發展集體林地林木資源的有序流轉,集約配置林地林木資源促進林產業,確保林農合法利益,群眾持續增收。現就加強集體林地林木資源流管理有關要求安排如下。

一、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林產業。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臨發〔〕18號),結合各地的資源特點和產業發展優勢,制定完善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招商引資產業基地配置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和工作措施,規模化、集約化布局林業產業。

二、加強政策宣傳,維護林農利益。充分發揮基層組織、林業產業協會的作用,加大林業政策法規的宣傳,幫助林農算清經濟賬,處理好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采取入股、合作、訂單林業等方式,引導林農把林地林木資源向龍頭企業和優勢企業流轉,參與企業基地建設,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發展機制,實現產業發展、林農增收、財政增長。

三、嚴格流轉管理,集約配置資源。要按照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有利于促進林產業發展的原則,嚴格執行《市森林資源流轉管理辦法》,依法、規范、有序進行林地林木資源流轉,對不符合林產業發展規劃、產業基地配置規劃的林地林木資源流轉,不得辦理林權變更手續,不得提供相關融資貸款材料,不得辦理林權抵押貸款。對投機倒賣林地林木資源的不得辦理林權變更手續,只轉讓林木采伐權的不得安排林木采伐指標。對不按林業產業發展規劃自行開展中低產林改造的,不得納入中低產林改造規劃,不得安排林木采伐指標,并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查處。原已流轉給企業和個人的林地林木資源,必須按照林業產業發展規劃開展林業生產經營活動,再次進行流轉的,必須按照產業基地配置規劃進行流轉,否則不得辦理林權變更手續。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對倒賣林地林木資源、坑農害農、擾亂林地林木市場等違法行為要依法進行嚴肅查處。

四、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嚴肅工作紀律,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把好林地林木資源流轉管理審核關,把優勢資源配置給龍頭企業,大力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高效化的林業產業基地,確保全市林業產業又好又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