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社會綜合治稅管理建議
時間:2022-06-22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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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綜合治稅,是加強稅收征管,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財政收入,促進地方經濟和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保證,是新形勢下加強稅源監控,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重要舉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工作意見。
一、工作目標
以源頭控管、方便征管為原則,通過協助監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方式,充分調動各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參與協稅護稅的積極性,逐步建立起“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司法保障、社會參與”的社會綜合治稅體系,著重解決治稅單一、涉稅信息不對稱、稅源控管難問題,切實加強稅源控管,夯實稅收管理基礎,營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稅收環境,促進稅收征管水平新提高。
二、組織領導
成立縣社會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各相關部門(包括聯合執法部門和提供涉稅信息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地稅局。
社會綜合治稅工作辦公室工作職責: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分析稅收工作情況,研究解決社會綜合治稅工作中的問題;研究社會綜合治稅工作的舉措和辦法,使社會綜合治稅工作有序開展;通過聯合發文、委托協議等方式,對相關單位的協作內容、方式、要求、責任予以明確;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機制,結合實際,不斷改進信息傳遞方式方法。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涉稅信息共享機制
根據稅收征管需要及部門管理職能,各相關部門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稅收征管工作,通過政府信息網絡或其他方式,定期不定期向稅務部門提供涉稅信息,以便稅務部門更好地掌握稅源信息。綜合治稅相關部門根據《相關部門提供涉稅信息一覽表》(見附件)的報送要求,通過縣公文交換閱辦系統電子郵件方式,指定專人負責向縣地稅部門報送涉稅信息。
(二)健全社會化征收體系
委托代征、代扣、代收工作是實現社會綜合治稅的重要手段,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實行委托代征,依照委托代征規定辦理和操作,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三)密切部門聯合執法
稅務機關應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堵漏增收,依法組織稅收收入,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阻撓或者取代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保障地方經濟的發展。聯合執法主要包括:
1、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稅務機關監制的合法、有效發票或納稅憑證。否則房屋、國土管理部門不予辦理使用權、產權的過戶手續。
2、房屋、車輛管理等有關部門在稅務機關扣押、查封有關動產或者不動產時,不得為扣押、查封的動產或者不動產辦理過戶手續。
3、審計部門要將行政事業單位應稅收入是否準確完稅、行政事業單位接收票據的規范性作為必審項目,并將審計結果及時反饋稅務部門。
4、公安機關要與稅務機關加強協作,加大力度打擊稅收違法行為,維護稅收秩序,配合稅務機關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進行阻止出境。
5、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助配合稅務機關依法實施賬戶查詢、凍結以及款項劃繳工作。
6、法院在宣布企業破產后應及時通知稅務機關進行債權申報,對稅務機關依法提請的強制執行申請要及時受理。
7、國土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轉)讓手續時,憑稅務部門向納稅人出具的完稅憑據,國土部門方可辦理出(轉)讓手續。
8、工商部門辦理納稅人工商登記注銷時,協助稅務機關督促納稅人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注銷手續。
9、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舉報。稅務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予以查實,依法處理。
(四)加強績效評估考核
1、績效評估方式:績效評估工作由縣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負責,績效評估對象為已明確職責的部門,績效評估采取平時抽查和年底綜合考核的方式進行。
2、績效評估內容:相關部門、單位涉稅信息傳遞情況;受托代征單位的稅款代征情況;相關部門、單位履行綜合管理職責情況;相關部門、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的稅款扣繳情況;稅務機關利用社會綜合治稅成果的情況。
3、獎懲制度:對社會綜合治稅工作高度重視、措施得力并有突出成績的部門和單位,給予通報表彰。對社會綜合治稅工作不重視、措施不得力的部門和單位,以及不按規定期限和要求提供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的部門和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未按規定代征代繳稅款,違反稅收票證管理規定的部門和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若以上行為造成稅款流失等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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