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局推進體制改革加強反腐敗工作意見
時間:2022-11-15 0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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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預防腐敗工作,根據黨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精神和中共中央印發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年—2012年工作規劃》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推進體制機制制度改革、加強預防腐敗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
黨的十七大針對當前我國反腐倡廉建設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明確提出“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這是對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基本要求,深刻闡明了治標和治本、懲治和預防之間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辯證關系,充分體現了注重預防腐敗的戰略思想。在這個基本要求中,堅決懲治腐敗是三個“更加注重”的前提。三個“更加注重”既有各自的內涵,又有必然的聯系。貫徹落實這個基本要求,實質是堅持反腐倡廉方針,前提是堅決懲治腐敗,要義是更加注重預防和治本,關鍵是更加注重制度建設。
總書記在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的重要講話中進一步強調:“要堅持治標和治本、懲治和預防兩手抓、兩手都要硬,懲治于已然,防患于未然,既堅決查處違紀違法案件、依法嚴懲腐敗分子,又加大預防工作力度、不斷鏟除腐敗滋生的土壤,努力把腐敗現象減少到最低程度。”我們必須深刻領會總書記這段講話中的兩點重要思想,一是反腐倡廉建設的基本目標是努力把腐敗現象減少到最低程度,二是實現這一目標的基本途徑和手段是堅持懲治和預防兩手抓、兩手都要硬。通過強化懲治這一手,盡最大可能揭露并鏟除已經發生的腐敗現象,通過強化預防這一手,盡最大可能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和條件,減少腐敗滋生蔓延的機會,只有兩方面同時做到,“把腐敗現象減少到最低程度”這一目標才可能實現。這兩方面的工作相比之下,有效預防腐敗是最關鍵、最根本的,也是最難做到的,因此,必須把有效預防腐敗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實抓緊抓好。
近年來,我省在預防腐敗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進行了許多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與黨中央、中央紀委的要求和反腐倡廉形勢發展的需要還有差距,主要表現在對預防腐敗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還不夠高,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紀委、監察部關于預防腐敗工作的要求和措施的力度還不夠大,各地各部門預防腐敗工作發展不夠平衡,有的領域預防腐敗工作的有效性不夠明顯。因此,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必須認真學習和深刻領會一個“堅決”、三個“更加注重”要求的精神實質和《工作規劃》的要求,把思想和行動切實統一到黨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的部署和《工作規劃》上來,牢牢把握反腐倡廉建設的正確方向,全面貫徹落實反腐倡廉建設的基本要求,既要堅決懲治腐敗,又要切實加大預防腐敗的工作力度,切實增強開展預防腐敗工作的自覺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從我省反腐倡廉建設的實際需要出發,力爭在有效預防腐敗上取得新突破、積累新經驗、收到新成效。
二、理清思路,明確任務
有效預防腐敗是反腐倡廉建設的根本目標,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難度大的復雜而艱巨的系統工程。在推進這項工作的過程中,必須始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反腐倡廉戰略方針,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領域。通過強化教育,筑牢廣大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從根本上消除誘發腐敗的思想動因。通過強化制度改革創新,有效規范權力結構和邊界、權力運行規則和程序、權力義務和責任,把權力的授予、運行、制約納入法制化軌道,從根本上堵塞滋生腐敗的制度漏洞。通過強化監督制約,確保反腐倡廉各項法規制度和措施辦法得到全面遵守、執行和貫徹落實,使各種腐敗現象能夠被及時發現及時糾正,被有效控制或消滅在萌芽狀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按照中央部署,結合湖南實際,以督促推動體制機制制度改革創新為著力點,解放思想,勇于實踐,大膽探索和試驗有效預防腐敗的新措施、新辦法。
(一)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督促各級各部門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加快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著力轉變政府職能、理順關系、優化結構、提高效能,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督促、支持和配合政府辦公廳(室)、法制辦、發改委等部門抓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清理和減少行政審批項目,合理限制審批權,完善配套制度,創新行政審批管理體制,規范審批權力運行,建立審批監督制約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督促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規范行政行為,督促執法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依法行政。督促各部門切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督促和配合有關部門試行行政績效管理制度。建立以行政首長為重點對象的行政問責制。
(二)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督促和配合組織人事部門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制度,規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地方黨委討論任用重要干部實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完善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差額選舉辦法,完善干部考核評價體系,健全和推行領導干部任期、回避和交流制度,完善干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
(三)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督促政法部門和司法機關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要求,優化司法權配置。完善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程序、措施和范圍。完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服刑地變更的條件和裁定程序。健全司法人員執法過錯、違紀違法責任追究和領導干部失職責任追究等制度。健全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制度和司法財政保障機制。積極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和警務公開。完善法律統一適用制度,規范司法人員自由裁量權行使,保證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四)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督促和配合財政、審計部門進一步完善部門預算編制辦法,在合理界定單位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的基礎上,遵循人員支出按政策、公用經費按標準的原則優先保障基本支出。探索從項目申報、論證、審核到排序的規范流程,逐步實現項目支出動態管理。深化“收支兩條線”管理改革,進一步抓好非稅收入的規范工作,嚴格執行《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將政府非稅收入分步納入預算管理,通過編制綜合預算,實現政府稅收與非稅收入的統籌安排。深化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健全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完善財政資金支付運行機制、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規范財政轉移支付。探索建立重要財政投資項目績效評價體系、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在省級預算單位全面推行公務卡制度,在市、縣級預算單位積極推行公務卡制度試點。支持和督促財政、審計部門強化對財政收支的監督,建立財稅企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的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對預算收支的動態監控。
(五)推進投資體制改革。督促和配合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健全和完善投資核準制和備案制,進一步擴大省屬重點骨干企業的投資決策權,積極鼓勵社會投資,不斷拓寬企業融資渠道,規范企業投資行為。深入推進政府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積極推行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和專家評議以及非營業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等制度。建立健全投資監管制度和政府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支持和督促審計部門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建立后續評價制度,完善政府投資社會監督機制。
(六)推進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體制改革。督促國資管理機構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國有企業黨組織參與重大事項決策的工作制度和程序規則,實行國企黨政主要負責人職務分設、交叉任職,健全黨管干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相結合的機制。積極支持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推進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試點工作。
(七)推進金融體制改革。督促金融主管部門和機構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督促金融機構加強內部控制機制建設,防范金融風險,強化現金和外匯管理,依法落實金融賬戶實名制等制度,完善反洗錢監管體制。
(八)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督促、支持和配合財政、審計部門和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嚴格落實“管采分離”,全面實行采購中心與財政部門脫鉤。督促市州政府根據需要成立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中心),落實《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集中采購原則。明確政府采購中心和其他采購機構的業務范圍,支持建立統一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發揮政府采購中心的主導作用,督促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目錄,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督促財政撥款單位把采購事項納入政府采購管理,加強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增強政府采購的計劃性,實行同類商品匯總采購,擴大采購的規模效應,降低采購成本。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招標程序,規范采購招標行為,防止暗箱操作,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切實加強對政府采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政府采購舉報受理制度,暢通舉報渠道,加大舉報受理力度,嚴格責任追究,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
(九)推進現代市場體系建設及相關改革。督促發改、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完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制度,積極探索廉潔高效、公開公正的招投標形式。實施嚴格的資格預審、招標公告、招標、評標以及評標專家管理制度和懲戒辦法。健全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行政監督和舉報投訴處理機制。推行電子化招投標,構建統一的招投標信息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督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規范土地征收和使用權出讓制度,推進征地制度改革,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補償和安置辦法。進一步完善經營性用地、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進一步規范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實行劃撥用地、協議出讓土地公示制度。深化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全面落實礦業權取得和礦業資源有償開采制度,推行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
督促國資、商務、財政、工商、證監等部門和機構推進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制定統一的國有產權交易規則,逐步實行各類企業國有產權全部進場交易。完善企業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交易監督措施。重點建設和推廣使用信息監測系統,實現交易動態監管,科學設定產權交易機構的運作程序。
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對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的引導規范和監督管理。防止和糾正一些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在經濟活動和社會服務中的違規違法問題,加強法律責任追究,完善社會組織自律機制,增強社會自治功能。
督促政府辦公廳(室)、工商局、公安廳(局)、經濟信息中心等部門和機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立企業信用服務和評價體系,研究制定各類市場主體行為標準,建立健全評估評審機構資格認定制度,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整合有關部門和行業的信用信息資源,建立綜合性數據庫,形成共享機制。
(十)推進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積極參與和支持反腐倡廉國家立法和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既要積極完成上級下達的反腐倡廉立法調研任務,又要對上級下達的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征求意見草案,嚴肅認真地進行審讀研討并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還要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實際,適時制定貫徹落實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黨內法規的具體實施辦法和規定,針對黨風廉政方面的突出問題,制定防治措施和辦法。
(十一)推進權力運行監督制約機制建設。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切實把防治腐敗的要求落實到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的各個環節,最大程度地減少權力“尋租”的機會,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加強對領導機關、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制約機制建設。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完善黨委全委會和常委會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反對和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建立和健全防止領導干部發生違反規定收送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收受干股,違反規定插手市場交易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利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和在住房上以權謀私等問題的措施和機制;完善落實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個人從業有關規定的具體措施;完善加強上級黨委和紀委對下級黨委及其成員的監督、上級黨委對下級黨委常委的經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的機制;完善加強常委會內部監督、主要負責人自覺接受常委會成員的監督、同級紀委對常委會成員的監督的措施和機制;探索建立充分發揮黨代會代表的作用,同級黨代會代表、全委會對常委會工作進行評議監督的制度和機制;探索建立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人、財、物等具體工作,以主要精力統攬全局,抓決策、抓監督的制度和機制;完善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加強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監督的措施和機制。
加強對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權力行使的監督制約機制建設。完善對干部人事權行使的監督制度和機制,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堅持和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前征求同級紀委意見的制度,堅持和完善強化預防、及時發現、嚴肅糾正,有效防范提名無序、考察失真和“帶病提拔”的監督措施和機制;完善對司法權行使的監督制度和機制,完善紀委和黨委政法委、組織部等部門在對司法機關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監督工作中的協作配合機制,完善人大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機制,完善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措施和機制,強化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約;完善對行政審批權和行政執法權行使的監督制度和機制,推行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行接辦分離和程序公開,保證行政權力依法、公正、透明運行;完善對國有資產的監管制度和機制,建立健全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及重要人事任免等實行集體決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措施和機制。
加強促使各監督主體充分發揮作用的有關制度和機制建設。按照《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要求,切實改進和加強黨內監督,改進民主生活會的方式方法,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加強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相互監督,堅持領導干部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會制度,接受黨員群眾的監督,執行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實施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黨內詢問和質詢辦法,落實領導干部述職述廉、誡勉談話和函詢制度,推進黨務公開,尊重黨員主體地位,落實黨員在黨內監督中的責任和權利,營造黨內民主討論環境,認真貫徹《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切實保障黨員批評、建議、檢舉等權利,建立健全黨的紀檢機關與組織部門有關情況通報制度,加強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及其領導成員的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證人大常委會按照《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要求,加強對“一府兩院”的監督,重視和支持人大代表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統一安排的視察工作,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支持和保證政府專門機關發揮監督作用,加強執法監察、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加強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推行政府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地(廳)級及以下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加強對重點專項資金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審計,依法公告審計結果,促進審計結果落實,支持公安、財政、國土、建設、環保等職能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支持和保證司法監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理和執行行政訴訟案件,監督和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支持人民檢察院依法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強化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行政訴訟和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支持和保證政協民主監督,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完善民主監督機制,支持政協運用會議、專題調研、委員視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對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和廉政情況等進行監督,發揮派和無黨派人士的監督作用,認真聽取他們的批評和建議,定期通報情況,認真辦理政協委員提案和建議;支持和保證群眾監督,認真貫徹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進政府上網工程,深化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制度,推行社會聽證、專家咨詢等制度,增強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推進廠務公開、村務公開和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監督作用,落實領導干部接待群眾來訪制度,健全信訪舉報工作機制,暢通信訪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重視和支持新聞媒體正確開展輿論監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于新聞媒體曝光的重要問題要及時跟進調查核實,并嚴肅處理,同時,要督促新聞媒體堅持科學監督、依法監督和建設性監督,遵守職業道德,把握正確導向,注重社會效果。
三、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預防腐敗工作千頭萬緒,涉及方方面面,必須堅持突出重點,兼顧一般,點面結合,整體推進的原則,整合各方面的資源和力量,增強工作的整體性、協調性、系統性和實效性。必須立足于改革創新,以改革創新精神推進制度建設,以改革創新的思路尋求治本辦法。注重總結新經驗、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注重從實際出發創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機制,破解工作難題。要著眼于建設,在不斷認識和把握規律的基礎上,以建設性的思路、建設性的舉措、建設性的方法推進預防腐敗各項工作。努力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設的思想觀念、輿論氛圍、體制條件和法制保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既要全面完成上級統一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又要緊密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每年集中力量抓幾項有特色、有影響、有成效的預防腐敗工作,為實現富民強省目標提供政治保證,為開創我省預防腐敗工作新局面作出貢獻。公務員之家
(一)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健全預防腐敗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各級要成立以紀委書記為組長,以政府有關副職和法院、檢察院、監察廳(局)主要負責人為副組長,以黨委、人大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預防腐敗領導小組,并在紀檢監察機關內部設立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紀委已明確由監察綜合室對口中央紀委預防腐敗室和國家預防腐敗局辦公室的工作,負責對治本抓源頭預防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調查研究和綜合指導工作。各市州原則上要與省里對口,把預防腐敗有關牽頭協調的職能明確由監察綜合室負責,要根據工作需要盡快充實監察綜合室的力量,沒有成立監察綜合室的,原則上要成立監察綜合室。
紀檢監察機關各內設機構、派駐機構都要自覺承擔懲治和預防腐敗的雙重任務,堅持懲治和預防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各級紀委常委會議和廳(局)長辦公會議要把預防腐敗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預防腐敗工作的重要事項。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過問預防腐敗工作,對預防腐敗工作負總責。
(二)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建立健全預防腐敗部門責任制和督促協調機制。預防腐敗工作的著力點是體制機制制度的改革創新,而各領域各部門各行業的體制機制制度改革創新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通過組織協調的方式,督促和支持各有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狠抓落實。為了切實增強組織協調的有效性,要建立預防腐敗工作部門責任制。同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還必須切實加強調查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目標任務、總體原則和具體工作的階段性進度要求。重要體制機制制度改革創新事項,應當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并直接從有關單位抽調專業人員進行調研論證,形成工作方案并報黨委、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加大責任追究力度,確保預防腐敗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加強監督檢查是確保預防腐敗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的關鍵,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切實加強對預防腐敗各項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組織協調確定的每一項預防腐敗工作任務和要求,不但要按組織協調的程序向有關部門安排部署,而且要加強跟蹤督促檢查,把各部門支持、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組織協調職責、落實紀檢監察機關組織協調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要求的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范圍,認真開展監督檢查和考核考察,對不認真落實預防腐敗措施、弄虛作假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對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抵制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組織協調職責,不按要求落實預防腐敗工作任務的部門,要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紀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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