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人大政協監督實施意見

時間:2022-04-27 0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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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人大政協監督實施意見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全面提高人大政協意識,主動接受人大政協監督;健全主動接受監督機制,保證人大政協監督到位;創新國土資源管理理念,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強化統籌運作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健全科學民主機制,提高管理決策水平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人大、政協對政府及其部門行使監督職能是國家法律賦予的、高度重視、完善機制、創新思路、注重實效、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實現陽光工程作業、發揮市場調配作用,優化資源配置程度、完善聯合查處機制,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嚴格學習制度、加強教育培訓、搞好廉政建設、積極推進國土資源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嚴格落實內部集體會審制度、全面貫徹國土資源聽證制度、認真做好行政復議工作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近年來,我市國土資源系統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為目標,按照“守土盡責、依法行政、服務經濟、廉潔高效”的要求,認真履行國土資源管理職能,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為構建“服務全省、影響全國、吸引世界”的新*提供了強有力的資源保障。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國土資源管理,更好地接受人大政協監督,強化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確保各項法律法規得以正確貫徹實施、各項權力得到有效監督。現就主動接受人大政協監督,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全面提高人大政協意識,主動接受人大政協監督

人大、政協對政府及其部門行使監督職能是國家法律賦予的。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人大的監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是我國社會主義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人大監督共同形成我國的基本監督制度。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的監督,對于推進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實行民主管理、科學決策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全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充分認識人大、政協監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廣大干部職工宣傳教育,進一步增強人大、政協意識,強化主動接受人大、政協監督的自覺性。定期或不定期向當地人大、政協報告工作開展情況,要建立議案、建議、提案辦理責任制,確保全市國土資源部門在各級人大和政協的監督下,依法正確行使職權,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健全主動接受監督機制,保證人大政協監督到位

為確保國土資源管理各項工作得到有效監督,全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高度重視。把自覺接受人大和政協民主監督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目標管理,納入年度精神文明建設和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做到與業務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確保人大、政協的民主監督工作落到實處。

(二)完善機制。成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聯絡辦公室。確定專門的督辦機構和工作人員,完善監督工作網絡,實行“一把手”主管,行政監察室督辦,聯絡辦公室具體負責的工作責任制。在全市國土資源部門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工作局面,確保主動接受人大、政協監督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

(三)創新思路。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系與溝通。適時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座談,定期走訪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網絡,在互聯網上隨時交流;定期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到國土部門視察、檢查、指導工作,實行依法行政監督員制度;在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聘請監督員,以加強對國土資源工作人員政風行風和工作作風等方面的監督。特別是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時,要向他們發放征求意見函,廣泛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確保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健康發展。

(四)注重實效。認真對待、高效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提案。不僅要把辦理代表議案和政協提案工作作為部門應盡的法定責任和義務,而且要當作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來完成;不僅要看辦結的數量,更要注重辦理的質量和結果;不僅要做到件件有答復,更重要的是要做到件件有落實。對應該解決而且有條件解決的問題,要快辦、辦好;對涉及面廣、情況復雜需要分步解決的問題,要納入計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對因客觀條件所限難于解決的問題,要認真分析原因,實事求是地給予答復,爭取他們的理解、諒解;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答復不滿意的問題,要主動溝通、協商,重新答復,直至滿意。確保做到“五個100%”,即:上會率100%,溝通率100%,面商率100%,辦結率100%,滿意率100%。

三、創新國土資源管理理念,全面推行政務公開

(一)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實現陽光工程作業。要充分利用互聯網、電子顯示屏、政務公開欄、報刊、廣播、電視等主要載體,全方位公示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類信息。特別是屬于本級部門依法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要按照《*市國土資源局政務公開目錄》規定,將事項名稱、辦理條件、程序、時限、收費標準、政策依據、辦事地點和承辦人等向社會公示。對不涉密的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土地利用動態、礦產資源開發等相關信息,實行公開查詢。以確保人大、政協、紀檢、監察等部門實施有效監督,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進一步規范依法行政行為,減少“越位”,糾正“錯位”,填補“缺位”,加快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

(二)發揮市場調配作用,優化資源配置程度。全面落實《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和《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新立采礦權一律實行有償使用,并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公開出讓;土地開發整理和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全部實行公開招標競得,并將招、拍、掛結果向社會公開。確保通過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提高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和利用水平,實現資源配置最優化、經濟利益最大化。

(三)完善聯合查處機制,嚴厲打擊違法行為。進一步完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聯合執法機制,重點加強國土與公安、檢察院、法院、紀檢、監察等部門的聯動,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大重點違法區域巡查檢查力度,做到發現、制止、查處、報告、移送、程序、措施到位;對頂風違紀、影響惡劣的典型案件,要公開查處、公開曝光、加重處罰,要按照既處理事,又處理人的要求,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確保查處到位。堅決遏制國土資源違法勢頭。并定期向人大、政協報告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四、強化統籌運作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嚴格學習制度。要進一步完善并認真落實學習制度,各級領導干部要做好表率。在時間上,要堅持好學習制度,合理利用業余時間,確保學習制度化、經常化;在內容上,要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堅持學以致用,切實提高運用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要忠實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謀全局、議大事、保重點、顧一般,統籌協調各方面的關系,銳意進取,創造性地開展工作。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積極維護班子內部團結,不斷增強領導班子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強班子科學決策的能力。

(二)加強教育培訓。要按照“建一流班子,帶一流隊伍,樹一流形象,創一流業績”的工作思路,抓好教育培訓工作。要健全責任機制,完善監督機制,堅持用制度約束,用機制管理。教育培訓要實現“四個轉變”,即:在培訓理念上實現由指令性培訓向實用性培訓的轉變,在培訓手段上實現由傳統單一的集中培訓向快捷、便利的信息化培訓轉變,在培訓載體上實現由單渠道向多元化的轉變,在培訓時間的安排上實現由“突擊式”向“經常性”培訓轉變。要切實通過教育培訓,提高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人員的整體素質。

(三)搞好廉政建設。積極推進黨風廉政建設,認真落實廉政教育制度,切實增強廉政意識和“防腐拒變”的能力;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激勵機制,嚴格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規范目標責任考核程序,有效促進秉公執法、廉潔從政。

五、健全科學民主機制,提高管理決策水平

(一)積極推進國土資源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明確本部門實行集體決策的事項范圍、決策程序和辦法,要把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草案,擬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草案,制定基準地價和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底價、招標標底、拍賣起叫價和掛牌起始價,以及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等,納入集體決策的事項范圍。在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前,應組織專業機構或者專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咨詢論證,以確保集體決策的科學、正確。

(二)嚴格落實內部集體會審制度。定期召開內審會,研究審查行政許可和審核事項。要把建設用地預審、農地轉用征用審查、劃撥用地審批、改變土地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價格、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土地使用權登記、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地質災害治理項目、采礦權探礦權審批等事項納入集體會審范圍。做到會審程序規范,會審責任明確,既要體現決策科學民主,又要保證行政審批、審核事項的質量。

(三)全面貫徹國土資源聽證制度。依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和當事人按照規定要求舉行聽證的事項,應當組織聽證;凡申請參加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均可參加聽證會,依法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凡舉行涉及重大利益的聽證,應邀請2名以上的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參加監督,以確保聽證的公平、公正。

(四)認真做好行政復議工作。要嚴格按照行政復議法規定,堅持“以人為本、復議為民”,暢通復議渠道,積極受理復議申請,凡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范圍的,都要依法受理,絕不允許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托。要不斷改進和創新工作方式,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復議案件,可以探索使用簡易程序,對案情復雜、紛爭激烈的復議案件,應采取當面審理或聽證方式,確保辦案質量。要善于運用和解、調解等手段,解決因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復議的負面影響,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