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安全案例范文

時間:2023-12-15 17:34:3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國土安全案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國土安全案例

篇1

    全國首例電子地圖侵權案,即上海市測繪院訴上海城市通網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上海易圖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新世界數碼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世界數碼基地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等著作權侵權案件于近日二審判決,在歷經近十次開庭、歷時三年的審理之后,終于落下了帷幕。筆者作為本案被告方的主要律師,全程參與了本案的一審和二審程序。

    該案判決被告方賠償原告損失100萬元,雖然與原告500萬的索賠請求相比已經大幅下降,但百萬賠償在我國著作權侵權訴訟中仍屬少見。從筆者辦理的大量知識產權案件中來看,由于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和載體的可復制性,原告往往對侵權事實及損失依據舉證不足,從而導致法院在認定侵權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賠償,造成十賠九不足的現象。該案中,原告用于證明自身損失及被告違法所得的證據同樣是不足的,但法院大膽的采用了舉證責任倒置及事實推定的方法,適用“接觸加相似”的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同時也結合了部分法定賠償,最后認定侵權成立和百萬侵權賠償。筆者認為,在知識產權案件中推行如此犀利的審判風格,對于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和社會法制進步有著積極的意義,應當予以肯定。

    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法院主持了近十次庭審,基本上是圍繞被告的數據來源、原被告數據的相似性以及原告損失和被告獲利等事實問題展開調查,但對于道路圖基礎數據(以下簡稱“系爭標的”)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這樣一個基礎問題卻沒有展開討論。一審及二審的判決書中對該問題也僅僅是一筆帶過,認定電子地圖道路圖數據系傳統紙質地圖的電子化,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而沒有充分闡明這一判定法律或理論依據。對此,筆者持不同觀點。

    如圖1、圖2所示,本案系爭標的并非日常所見的旅游交通圖,而僅僅是道路、鐵路、河流等基本地理要素的測繪成果,即俗稱的地圖底圖,因此稱之為道路圖基礎數據。其僅僅表現為直線、折線以及地理符號的組合,沒有著色,沒有明確的行政區劃,也沒有公交線路、特殊建筑、地圖索引等附加信息。

篇2

隨著互聯網對社會生產生活各個領域的影響逐步深入,辦公信息化也已成為衡量很多行業現代化程度的重要標志。與此同時,信息安全問題日益突出,特別是對于政府機構而言,能否保證政府辦公網絡的安全,是關系國家安全的重大問題。當前,病毒的泛濫、蠕蟲的威脅以及間諜軟件和黑客的侵襲,嚴重威脅著政府辦公系統的信息安全。加強網絡安全管理,提高政府辦公效率,保證政府信息安全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某市國土局在使用辦公信息化帶來的豐富資源的同時,也面臨著來自互聯網的安全威脅。國土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房產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門。一旦信息安全出現問題,就可能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為此,國土局希望盡快找到一個全面的安全解決方案,來解決其網絡辦公的各種安全問題。

需求分析

國土局辦公信息系統建設快速推進的同時,信息網絡安全問題日漸突出。辦公對網絡資源依賴程度的加強,員工上網需求的不斷增加,越來越多的安全隱患威脅著國土局的內部網絡:P2P軟件的泛濫,病毒、木馬的橫行,垃圾郵件、釣魚郵件的騷擾等,隨時都可能影響到國土局網絡系統的正常運轉。

為此,國土局需要一個完備的網絡安全解決方案,使內網能夠安全接入互聯網,在享受網絡資源的同時,確保網絡與數據的安全。另外,國土局還希望這一安全解決方案能夠對與工作無關的上網內容進行過濾,對聊天工具等進行限制,以提高辦公效率。

解決方案

在詳細分析和研究用戶的實際網絡部署和網絡安全需要的基礎上,合勤科技認為,依靠單一防火墻不足以滿足國土局多個層次的管理需求,而必須采用統一威脅管理(UTM)來實現該網絡的安全管理。經過多方研究論證,合勤決定通過為國土局搭建以ZyWALL 70 UTM安全網關為中心的安全網絡,以滿足其不同層面和類別的需求,保證網絡安全,提高辦公效率。

合勤科技采用這一解決方案,重點考慮的是國土局三個方面的需求。

一是確保網絡和數據的安全,包括抵御各種網絡入侵,防御黑客、病毒、蠕蟲攻擊等,保證國土局內網的數據不被竊取;

二是提高整體工作效率,即對與工作無關的上網內容進行過濾,對聊天工具進行限制;

三是盡可能降低管理成本,ZyWall 70 UTM簡單的架設、維護和升級,適用于非專業技術人員,只要求最低數量的人員進行系統維護。

合勤科技選擇應用的ZyWALL 70 UTM提供了8大功能,即防病毒、入侵偵測保護、反垃圾郵件和動態內容過濾、IPSec VPN、防火墻、帶寬管理、負載均衡。ZyWALL 70 UTM配備的ZyWALL Turbo Card加速卡,采用合勤科技獨有的ZyXEL SecuASIC技術,整個防火墻速度提高到其他同級UTM產品性能的20倍,即使是在所有8項功能同時啟動時,也能保證提供高速穩定的吞吐量。

ZyWALL 70 UTM的智能入侵檢測功能,針對國土局網絡攻擊進行主動防御,并且將實時的監控狀態告知網管人員。該網關通過ZyWALL 70 UTM內置世界一流反病毒Kaspersky特征碼,能夠對蠕蟲、特洛伊木馬、后門程序等病毒,以及緩沖溢出和端口掃描進行防護;并且它能夠防止針對P2P、IM等應用的網絡攻擊,通過自動/定時的特征碼更新和實時的攻擊警報及日志,解除了由于網管人員不足而導致升級不及時的隱患。配合著具備IP協議/包過濾、DoS/DDoS保護、狀態檢測(SPI)、實時郵件報警等功能的強大防火墻,ZyWALL 70 UTM筑起了一道讓國土局網絡免受病毒感染和惡意攻擊的堅固防線。

如圖所示,僅用一臺ZyWALL 70 UTM就可有效防御內網可能受到的P2P、病毒、木馬等各類威脅,保證該市國土局網絡信息數據的安全,并且在保持功能穩定性的同時,提供高速的數據傳輸能力。同時,ZyWALL 70 UTM提供高速率的采用DES、3DES、AES等加密方式保護的VPN連接,并具有VPN備份功能,以保證在主要網絡連接中斷時能夠及時地替換到備份連接上,保障網絡的暢通。ZyWALL 70 UTM的ICSA認證保證防火墻和IPSec VPN能夠與其他廠商擁有ICSA認證的產品很好地互聯互通。此外,ZyWALL 70 UTM附加的增值優勢包括撥號備份和流量重定向,增強了保護多重互聯網連接可靠性的功能。

針對國土局對于過濾與工作無關網頁、提高整體工作效率的需求,ZyWALL 70 UTM的內容過濾功能大顯身手。通過該網關內容過濾數據庫的建立,國土局可根據需要對URL關鍵字進行網頁阻止,并對Java/ActiveX/Cookie進行過濾,輕松阻止員工進入與工作無關或者可疑的網站,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時,也有效保護了企業網絡的安全。同時,國土局還可啟用ZyWALL 70 UTM的入侵檢測防御,限制bt、msn、QQ的使用,提高辦公效率。此外,垃圾郵件也是影響國土局員工工作效率的原因之一。對此,ZyWALL 70 UTM提供了垃圾郵件過濾、網絡釣魚保護功能,通過可配置的白名單和黑名單和建立外部垃圾郵件數據庫,垃圾郵件的控制和管理變得輕而易舉。

國土局網絡管理專職人員配備不充足,ZyWALL 70 UTM提供一個友好的用戶界面作為接入互聯網的快速配置接口。此外,該解決方案還可以提供直觀的用戶報告:通過WEB界面用戶報告,管理員可以清楚地看到流量最大的前20種服務、前20個IP地址和前20個網頁,根據這些信息,管理員可以調整策略,進行帶寬管理以保證關鍵業務的應用。

至此,合勤科技針對國土局需求提出的確保網絡安全、提高整體工作效率以及降低管理成本的目標得以有效實現。

用戶點評

該國土局信息中心表示:“采用ZyWALL 70 UTM之后,網絡安全性大大提高,很少接到用戶關于病毒的問題的報障,同時限制了BT/MSN/QQ等軟件的使用,保證關鍵業務的帶寬使用,大大提高了他們的工作效率,得到了領導的認可。”

應用特色

1.滿足用戶多功能安全需求

融合了整合防火墻、防病毒、反垃圾郵件、VPN、負載平衡、寬帶管理、入侵檢測、內容過濾等八合一的高性能安全防護功能,從而提供了全面的安全保護。

2.20倍速性能提升

獨有的ZyXEL SecuASIC加速技術,讓整個防火墻速度能提高到其他同級UTM產品性能的20倍,具有極佳的性能優勢。

3.人性化設計

網絡管理員利用直觀的圖形界面就能完成繁瑣的VPN配置及管理。豐富全面的網絡分析、告警、報表等系統為管理員進行網絡狀況分析、優化等提供了一套有效、便捷的工具。

4.降低整體擁有成本(TCO)

在提供高效的網絡應用方案的同時,價格合理,同時在維護、管理等各方面都能有效降低人員配置、設備安裝等成本。具有極高的性價比優勢。

合勤科技簡介

篇3

關鍵詞 食品安全 誠信 誠信管理體系

中圖分類號:F713 文獻標識碼:A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狀況并不令人樂觀,問題食品事件層出不窮,食品安全問題似有愈演愈烈之勢,涉及面越來越廣,問題食品的危害程度越來越深,制毒制劣手段越來越多樣、越來越“深入”、手法越來越隱蔽,從食品外部的走向內部的、從物理的走向化學的。從曝光的有毒有害食品看,犯罪分子制毒制假手法花樣翻新、五花八門。

從實際情況看,問題食品案件主要并不是因為這些企業的生產技術條件落后所造成的,而是少數生產經營者喪盡天良,見利忘義,造假售假所致。要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必須從最基礎的、最根本的建設抓起,而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是食品安全的治本之策和長效機制。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社會誠信體系是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設誠信體系,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對食品安全更具長期性、穩定性的作用。

一、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企業信用意識不強。推進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有利于從根本上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利于實現食品行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長效機制和治本之策。但在開展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進程中,眾多的企業主沒有認識到開展此項工作重要意義,積極性、主動性始終不高,工作敷衍,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推進較慢。

二是缺乏統一的資料庫,信用信息資源不能共享。目前信用數據掌握在工商、質監等不同的部門,各有關單位按照各自獨立的信用系統對企業信用狀況進行評級,評價標準不一,信用信息也不共享。單個部門掌握的信用信息也比較單一,在準確性上存在缺陷。限于建立資料庫對各種硬件、軟件設施的要求也比較高,現在的評級咨詢平臺也不夠專業,很難滿足向社會提供信用服務的需要。

三是食品安全信用懲戒機制不健全,作用不明顯。企業是追究利益最大化的主體,利益是其發展的根本動力。然而我們的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缺乏對企業經濟利益的調節作用,不能給企業帶來現實利益,導致企業對信用體系建設的積極性不高,信用等級社會認同度低。

四是信用體系建設缺乏法律強制的外在保障。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體現誠信原則,確立信用機制的法律法規無論在總體上的還是在食品行業專門領域都偏少,有待于進一步的完善。目前的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開展主要以企業的自愿為基礎,企業若應付了事,信用信息的征集會不及時、不全面,相關制度的運行效果會打折扣,如此就影響了信用等級的評定。

二、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途徑

誠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道德基礎。誠信更是關系到一個企業、一個地區、一個國家乃至一個民族的未來!如何營造食品企業誠信經營的道德環境,是一項非常龐雜的系統工程。

第一,要營造誠信經營的道德環境。在誠信體系中,道德約束和法律規范是一對互補關系。在食品安全的覆蓋領域,道德要比法律廣泛得多,可以彌補法律規范的不足。良好道德環境對于食品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誠信意識提高都具有潛移默化的作用。企業管理者要堅持以身作則,積極參加誠信教育培訓,帶頭講誠信,弘揚誠信,不斷提高企業全體員工的誠信意識,要加快建設具有良好職業操守、具備較強理論和實踐能力的專業食品安全和誠信管理隊伍。

第二,要落實責任人主體地位。維護食品安全既是食品企業的社會責任、法律責任,也是企業生存和發展必須遵循的理念。只有每個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以誠信嚴格自律,才能保證生產經營秩序健康發展和產品質量安全,切實保障人民群眾放心消費。與此同時,食品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全覆蓋的食品安全標準和規章制度,切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三,要完善和落實誠信評價標準。目前相關部門已經制定了《食品工業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2010-2012年)》以及《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CMS)建立及實施通用要求QB/T4111-2010》和《食品工業企業誠信評價準則QB/T4112-2010》兩個誠信體系行業標準。另外我國信用體系的首部法規《征信管理條例》也即將出臺。

第四,通過刑法加大處罰食品失信行為,提高誠信違法成本。片面追求經濟利益是食品安全事件多發的主要原因。敬畏之心的缺失,既源自道德的滑坡,又因為違法成本過低。要想真正讓生產者對食品安全充滿敬畏之心,就必須在加強誠信和道德建設的同時,重拳出擊,形成強大威懾力,真正從源頭上管住食品安全。在對待失信行為上,就得建立起這樣一套嚴格的制度一次惡意失信,終身禁入。

第五,要建立完善的誠信信息共享體系。由專門部門牽頭,統籌建立統一的社會誠信體系,在不同部門、不同地區實現信息采集、信息交換的“對接”,實現互聯互通,部門聯動,形成合力,向社會有序、分層次開放的企業誠信管理體系數據庫。在逐步建立統一的食品企業誠信信息平臺的基礎上實現面向社會的食品企業誠信信息查詢系統和誠信信息公示披露系統。

第六,以誠信為紐帶,組成行業組織、新聞媒體和消費者共同參與的社會監督網絡。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同時,要通過社會輿論和媒體監督、消費者舉報投訴等方式監督食品經營和生產企業的行為,督促食品企業不斷提高誠信水平。

篇4

【關鍵詞】ANSYS;鋼筋混凝土;單元類型;材料特性;破壞準則

一、前言

鋼筋混凝土結構是目前工業與民用建筑中最主要的結構形式。由于鋼筋混凝土是由兩種性質不同的材料———混凝土和鋼筋組合而成,它的性能明顯地依賴于這兩種材料的性能,特別是非線性階段,對鋼筋混凝土結構進行非線性分析就顯得特別重要了。有限元方法作為一個強有力的數值分析工具,在鋼筋混凝土結構的非線性分析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鋼筋混凝土結構有限元分析領域,對于混凝土結構分析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混凝土的應力-應變特性曲線(非線性彈性,彈塑性等)的模型,混凝土的破壞面模型,裂縫的模擬,鋼筋的模擬,鋼筋的應力應變模型(如:雙線性彈性硬化塑性)及包括混凝土鋼筋接觸面的粘結滑移、拉伸硬化模型和裂縫接觸面模型。要模擬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受力機理及破壞過程,關鍵要合理地選擇單元類型和混凝土的破壞準則。本文主要是從這個角度,介紹單元選取、定義材料特性的方法。

二、用ANSYS 進行有限元計算

有限元法是目前工程技術領域中實用性最強、應用最為廣泛的數值計算方法。它的基本思想是將問題的求解域劃分為一系列單元,單元之間靠節點連接。單元內部點的待求物理量可由單元節點物理量通過選定的函數關系插值求得。由于單元形狀簡單,易于由平衡關系或能量關系建立節點量之間的方程式,然后由單元方程再形成總體代數方程組,加入邊界條件后即可對方程組求解。

ANSYS 軟件是集結構、熱、流體、電磁、聲學于一體的大型通用有限元分析軟件,可廣泛地應用于土木工程、交通、水利、鐵道、石油化工、航空航天、機械制造、國防軍工、電子、造船、生物醫學、地礦、日用家電等一般工業及科學研究。AN?鄄SYS 有限元分析軟件具有以下優點:減少設計成本、縮短設計和分析的循環周期、增加產品和工程的可靠性。采用優化設計,降低材料的消耗和成本,在產品制造或工程施工前預先發現潛在的問題,可以進行模擬實驗分析,進行機械事故分析,查找事故原因。

(一)選取單元類型

ANSYS軟件本身帶有大量的單元類型,如BEAM、LINK、SOLID、PIPE、PLANE、SHELL、COMBIN、MASS等結構方面的單元類型。三維8結點實體等參單元,SOLID65單元(如圖1所示)通常用來模擬鋼筋混凝土材料,實體單元每個節點都有3個自由度,該單元可以產生塑性變形,在三個方向上開裂及可以被壓碎。

內部的鋼筋的模擬有兩種方法,一種是作為附加彌散鋼筋分布在一個指定方向,即整體式。鋼筋作為附加彌散鋼筋加入到SOLID65單元中,是通過輸入實常數,給定SOLID 65 單元在三維空間各個方向的鋼筋材料編號、位置、角度和配筋率。這種方法主要用于有大量鋼筋且鋼筋分布較均勻的構件中,譬如剪力墻或樓板結構;另一種把混凝土和鋼筋作為不同單元來處理即分離式,混凝土與構件各自被劃分成足夠小的單元,混凝土采用SOLID65D單元模擬,鋼筋通常用LINK8單元模擬。LINK8單元有兩個節點,每個節 點有3個自由度,見圖2。利用空間桿單元LINK8建立鋼筋模型和混凝土單元共用節點。這種方法建模比較方便,可以任意布置鋼筋并可直觀獲得鋼筋的內力。但是建模需要考慮共用節點的位置,且容易出現應力集中拉壞混凝土的問題。

梁單元允許鋼筋產生剪應變,但是因為在ANSYS中這些單元只有線性變形,所以鋼筋可能會沒有塑性變形。彌散鋼筋和LINK單元選項中已經包括了在模擬過程中當鋼筋剪切剛度損失時的彈塑性特性曲線。

(二)材料特性

混凝土材料是一種類似脆性的、受拉和受壓性能不同的材料,抗拉強度約為抗壓強度的8%~15%。圖3為混凝土的單軸受壓的應力-應變曲線。對于混凝土模型可以使Multilinear kinematic hardening plasticity 模型或者Drucker-Prager plas?鄄ticity 模型等,用來定義混凝土的應力應變關系和用SOLID 65 特有的Concrete單元數據用于定義如單軸和多軸拉壓強度等混凝土的強度準則。ANSYS 要求輸入混凝土彈性模量、單軸極限抗壓強度、單軸極限抗拉強度、泊松比、張開裂縫間的剪切傳遞系數(一般認為在0.1~0.5)、閉合裂縫間的剪切傳遞系數(一般認為在0.7~0.9)。

圖3

圖4

對于鋼筋,作為一種金屬材料,其力學模型相對容易把握,一般采用雙折線隨動強化模型(BKIN)等給定一個應力應變關系(圖4)的曲線,應用Von Mises屈服準則,即當鋼筋屈服,進入塑性階段。

混凝土和鋼筋組合方法假設鋼筋和混凝土之間位移完全協調,沒有考慮鋼筋和混凝土之間的滑移,而通過加入界面單元的方法,可以進一步提高分析的精度,同樣利用空間桿單元LINK8建立鋼筋模型。不同的是混凝土單元和鋼筋單元之間利用彈簧模型COMBIN單元來建立連接。不過,由于一般鋼筋混凝土結構中鋼筋和混凝土之間都有比較良好的錨固,一般不考慮混凝土與鋼筋之間的粘結滑移。

(三)破壞準則

迄今為止,國內外學者提出的混凝土破壞準則不下數幾十個,如Mohr-Coulomb理論、Von Mises平均剪應力理論(圖5)、Tresca最大剪應力理論(圖6)等古典強度理論,及Willam-Warnke五參數破壞準則(圖7)等基于試驗的混凝土破壞準則。各個準則的表達式和繁簡程度各異,適用范圍和計算精度差別大,因此,合理選擇混凝土破壞準則尤為重要。

ANSYS提供了以混凝土三軸性能的基本模型(William-Warnke見圖7)的用于模擬脆性材料的非線性特性曲線。單元包括受拉區裂縫的模擬和用來說明受壓區混凝土的壓碎概率的塑性算法。每個單元有8個積分點,在這些點處完成裂縫和壓碎的檢查。在沒有達到混凝土受拉強度或者抗壓強度之前,單元表現為線性。一旦單元主應力之一在積分點超過了混凝土抗拉強度或者抗壓強度,單元裂縫或者壓碎開始出現。 隨著應力在局部的重分布,在垂直于相應主應力方向形成裂縫區或者壓碎區。這樣單元是非線性的,要求使用迭代求解器。在全部剪力傳遞和沒有剪力傳遞裂縫截面之間剪力沿著裂縫傳遞的數量是變化的。壓碎算法和塑性法則類似,一旦截面壓碎 ,應力不變,沿著荷載進一步增加的方向應變增加。初始裂縫產生之后,相切于裂縫面的應力可能在積分點引起一條或者兩條裂縫的發展。

三、算例

簡支靜定鋼筋混凝土梁,截面尺寸為22.86×55.25cm,長365.76cm,受拉區3根鋼筋總面積為25.8cm2,混凝土彈性模量為Ec=3E4N/mm2,軸心抗壓強度fc=24.5MPa,抗力強度ft=0.1fc=2.45MPa,鋼筋彈性模量Es=191.4Gpa,梁破壞時應力不超過662N/mm2。

采用跨中施加集中荷載,直到破壞。模擬此梁采用鋼筋離散的方法即采用SOLID65單元模擬混凝土,LINK8單元來模擬鋼筋,把體分割,把SOLID65單元屬性賦給體,把LINK8單元屬性賦給其交線,見圖8。然后進行網格劃分,見圖9。在跨中施加集中荷載,見圖10。

用ANSYS有限元分析得到的荷載撓度曲線結果繪制在圖11中,分析得到的破壞荷載約為260KN,位移為8.80972mm,試驗得到的破壞荷載為258.1KN,位移為7.5mm,說明與試驗值吻合較好。得的破壞的非線性荷載撓度曲線比較好。梁第一條裂縫出現后,剛度有一定的退化。

四、結論

通過鋼筋混凝土梁這個算例,可以得出,ANSYS在鋼筋混凝土構件受力全過程分析中,只要合理選擇單元類型、材料特性、破壞準則等,就能夠比較準確地獲得這些構件直到破壞的非線性特性曲線。

參考文獻

[1]董毓利.混凝土非線性力學基礎[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97.

篇5

關鍵詞:環境修復;司法救濟;司法裁量

中圖分類號:D92268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0169(2014)04002008

基金項目: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環境修復法律機制研究” (12SFB2058)

作者簡介:李摯萍,法學博士,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廣東 廣州 510275)

在環境侵害相關司法實踐中,以往司法救濟的重心集中在由環境損害所導致特定主體的人身和財產損害,常常忽視對環境損害自身的救濟。賠償受害者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只救濟了其當前損失,責令加害人停止侵害只阻卻了加害人將來再次實施侵害行為,卻沒有解決環境損害狀態持續并且繼續會對受害者產生不利影響的問題。只有使受損害環境得到恢復才能全面地保護環境和人們的權益,消除社會矛盾,實現可持續發展。環境修復是救濟環境損害必不可少的形式。

環境修復通常在政府主導下進行,近十幾年來隨著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增多,環境修復這一法律救濟形式才進入法院司法裁判的范疇。環境修復的責任性質、法律依據、責任形式、裁量因素、行為標準、落實方案等問題隨之提出并考問著法律理論和實踐工作者,本文以現有司法判決為研究對象,分析環境修復司法判決和執行中的經驗和不足,藉此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議。

一、環境修復作為司法救濟的一般考察

環境修復作為一個系統工程,包括幾個層面的活動或者措施:一是在污染環境中清除污染物質,二是消除和減緩污染物質不良影響的持續和擴散,三是消除或者減少環境的物理、化學、生物等特性的有害變化,四是恢復受損害區域生態系統的功能和價值。以上活動由表及里、由簡及繁逐步進行。在這里需要區分一下污染治理、限期治理及環境修復之間的關系。三者都是末端治理措施,但是它們的要求、目的各異。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污染治理的義務源于排污,達標是一般的要求,但是如果達標排放仍然會有危害的情況下,排污者有義務持續地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限期治理的義務源于超標排放污染物,主要對超標排放的污染源和污染設施進行治理,目的是實現達標排放。環境修復除了要對污染源進行控制和治理,還要考慮恢復已經受到損害的生態環境,實現環境質量標準。要求排污者進行限期治理的司法判例不少,而關于環境修復的判例是近十年才出現,特別是環境公益訴訟涌現的近幾年。

環境修復作為法律救濟的形式多出現在兩類案件中,一是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如貴州清鎮市人民法院在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訴某化工廠水污染責任案(以下簡稱貴陽兩湖一庫案)中,法院判決被告A化工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其磷石膏尾礦庫廢渣場對環境的侵害,即停止該磷礦石膏尾礦庫廢渣場的使用,并于2008年3月31日之前采取相應措施,排除該磷礦石膏尾礦庫廢渣場對環境的妨礙,消除對環境的危險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2007)清環保民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昆明市環保局訴昆明B公司與C公司環境污染侵權案(以下簡稱昆明養殖污染案)中,法院判決兩被告支付污染水域治理成本41721萬元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昆環保民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廣州海事法院在廣東省珠海市環境保護局訴臺州東海海運有限公司、中國船舶燃料供應福建有限公司海域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以下簡稱珠海海域污染案)中,判決被告承擔珠海市為恢復環境原貌而需投入的費用,計6 628 800元; 已投入的清污費用共325 000元等損失廣州海事法院(1999)廣海法事字第88號判決書。。無錫市中級法院在錫山區人民檢察院訴李某、劉某破壞道路交通環境公共安全案(以下簡稱無錫防護林案)中,法院判決盜伐高速公路防護林的兩被告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在無錫市錫山區農林局指定范圍內共同補種意楊樹19棵(相同樹齡),并從植樹之日起管護一年六個月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2009)錫法民初字第1216號民事判決書。。

二是環境刑事案件。在部分環境刑事案件或者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法院的判決也以環境修復成本為處罰和量刑的依據。天津北辰區人民法院在宋友生等違法傾倒廢酸污染環境案中,查明被告宋友生等6人共違法排放廢硫酸2 000多噸,經鑒定,傾倒的酸性廢液是具有腐蝕性的危險物質,造成嚴重水體污染,污染修復費用最低為600萬元。據此,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宋友生等6人有期徒刑6到3年不等,并分別處罰金共計228萬元。清鎮市人民法院在清鎮市人民檢察院訴郎某盜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除了判決被告有期徒刑和罰金等刑事責任外,還判決被告賠償盜伐林木給受害者造成的損失并于判決生效后90日內在案發地補種樹苗145株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2007)清環保刑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昆明市某區檢察院訴李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紅豆杉木板)案中,法院考慮被告主動提出自愿繳納罰金二萬元,作為因其犯罪行為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修復補償,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期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昆環保刑終字第3號刑事判決書。。

環境修復訴訟案件的屬性也說明了一個事實,環境修復所救濟的環境損害屬于公共利益,一般在公益訴訟中出現。目前的環境修復實踐中,以水體環境、土壤環境,森林、草原、礦山等自然生態系統修復為主,涉及環境修復的司法案件也主要由水污染、土壤污染和自然資源破壞引起,與目前環境修復的實踐大體一致。對環境功能和價值的恢復只能通過環境修復來進行,由于在市場上通常沒有環境功能和價值的替代品,因此,單純金錢賠償沒有意義,但是法律并不排除以環境修復為目的的成本支付和填補,環境修復成本也就成了對環境損害進行賠償的衡量標準。

環境修復案件的區域分布具有如下特點:一是位于設立有環保法庭所在的區域,特別是貴陽、昆明、無錫等地,二是多發生于沿海大城市特別是位于海事法院所管轄的區域。這與環境司法實踐的發展水平以及法院對于環境損害救濟的認識水平直接相關。

二、確定環境修復責任的法律依據

相關司法案例顯示,法院主要是根據傳統的民事責任規則來確定環境修復責任的。民事責任的目的是對已經造成的權利損害和財產損失給予填補和救濟,使其恢復到未受到損害前的狀態,體現出補償性和恢復性的特點。我國的《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等法律都規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等民事責任方式。

貴陽兩湖一庫案中,法院判決被告停止該磷礦石膏尾礦庫廢渣場的使用,采取相應措施,排除該磷礦石膏尾礦庫廢渣場對環境的妨礙,消除對環境的危險。判決書列舉的法律依據包括1996年頒布的《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民法通則》第124條:“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134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第117條規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昆明養殖污染案中,法院判決兩被告支付污染水域治理成本的法律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65條:“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15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賠償損失”。

無錫防護林案中法院判決兩被告在無錫市錫山區農林局指定范圍內共同補種意楊樹19棵(相同樹齡),并從植樹之日起管護一年六個月的依據是1998年頒布的《森林法》第39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珠海海域污染案中,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珠海市為恢復環境原貌而需投入的費用以及已投入的清污費用等損失的法律依據是1982年頒布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因海洋環境污染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造成污染損害的一方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當事人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程序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在2013年6月17日聯合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公私財產損失”范圍的計算方面明確將“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納入其中。在追究污染破壞環境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可以依法要求責任人承擔修復環境或者承擔修復環境費用的責任。環境修復責任的存在也是在許多環境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緣由。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等民事責任歷史悠久,有不少的學者和實務界人士都有認為,上述民事責任包含了環境修復責任。應該說環境修復具有恢復原狀的性質。兩者有一定的同質性,都要求通過恢復受到損害的權利客體來救濟權利主體的權利。但是兩者存在明顯的差別。一是救濟的權利不同,民法的恢復原狀救濟的是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財產權等。環境修復救濟的是環境權。環境權不是傳統的民事權利,而是具有公共性、共享性、生態性的新式權利。二是救濟的利益不同。恢復原狀保護的是私人利益,環境修復保護的是公共利益。三是范圍不同。恢復原狀指向范圍廣,包括特定的物和所有的可恢復的民事權利。環境修復范圍小,只指向環境損害,即受到損害的環境功能、生態服務價值的修復。

通過對兩者內容、范圍和性質等方面的比較分析,民法的恢復原狀責任與環境修復責任有一定的重合,但是它不能完全包括環境修復,前者為私法上的救濟,后者主要體現為公法上的救濟,因此,在環境修復過程中需要公權主體、公共機構的介入,需要有區別于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衡量機制和保護機制,這是民法和侵權法難以顧及的。現有的民事立法并沒有規定環境損害是一種必須救濟的損害類型,導致實踐中環境修復在大部分環境污染案件中缺失。此外,環境私益訴訟基本上無法啟動環境修復,環境公益訴訟目前門檻太高,各地都尚屬于探索階段,因此,涉及環境修復的訴訟極少。案件少從另一方面印證了追究環境修復責任法律依據的不足,亟待環境保護立法將環境修復責任明晰化。

三、環境修復的標準和方案

(一)環境修復救濟的啟動標準

環境修復作為一種救濟方式應該根據什么條件啟動?是原告的請求,還是環境損害大小?是國家標準或者專家建議,還是根據環境保護的需要?從目前已有的環境修復司法案例來看,進入司法程序的環境侵權事件都已經產生嚴重的環境損害后果,該后果有的是污染長期累積的結果,有的是突發性污染事故造成,環境修復判決通常是根據原告的請求而做出。原告在這些訴訟中提出的訴訟請求有幾類:(1)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2)補種樹木;(3)恢復環境原貌;(4)賠償生態損失;(5)賠償治理污染、清除污染費用等。在原告提出了必要的證據證明環境損害的嚴重性,環境修復、治理的必要性和合理的方案后,法院通常會支持這些訴訟請求。由于進入司法程序的環境修復案件不多,法院做出環境修復的決定完全是基于個案分析。

這種環境修復啟動方式是否會與行政機關的環境修復計劃存在沖突和矛盾?筆者認為,行政機構與司法機關對環境修復的啟動機制不同,沖突必然會有。司法啟動是基于個案的分析,行政啟動是基于整體的考慮,通常是在對特定區域污染場地進行風險排查、評估,項目篩選之后,確定高風險的污染場地優先修復。由于兩類機構都有權啟動環境修復,從理論上講是依照各自職權獨立做出的決定,不應該相互妨礙,但是實踐中相互之間需要進行一定的協調,目的是避免給當事人造成雙重的成本付出,或者相互矛盾、無所適從。

(二)修復的目標及方案

環境修復應該達至什么目標呢?從各國立法上考查,一般要求修復的目標是將受到污染或者破壞的環境恢復到“未受污染前的狀態”,“原來甚至更好的狀態”,“恢復受到影響的環境的所有利用價值。”等等(P145-147)。而在實踐中,如何理解和實現這些目標是一大現實問題。從嚴格意義上講,環境受到污染和破壞后,恢復原狀,包括內在功能和外表狀況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所謂的修復原狀只是最可能地接近。一方面是表面狀況的回復,另一方面是環境功能的回復。當原地恢復不可能的時候,采取異地恢復。當現時修復不可能時,采取將來恢復。在沒有可能單獨恢復的情況下,采取將來整體恢復。當恢復有可能的情況下,以恢復環境為民事責任的重要形式。在不可能恢復的情況下,對消失的環境價值進行經濟估價進而賠償。

修復應該根據法院或者主管部門認可的修復方案進行,修復方案的制定需要除了考慮修復的目標要求外,還需要考慮加害方的經濟能力,現實的技術條件,受害者及公共利益的要求等情況。據此,確定環境修復目標和方案的具體考慮因素包括:一是環境質量標準和環境受到損害的程度。二是環境可修復性。三是環境的未來用途。四是受害者的要求。五是加害方的經濟能力。

相關案例顯示,判決書本身通常只對修復提出籠統目標,這些目標包括停止對環境的侵害,排除污染危害,消除環境危險,恢復水質,補種樹木,恢復天然漁業資源,賠償環境損失等。但是一般沒有具體修復要求。修復的內容和范圍往往在專業機構做出的環境損害評估和政府有關部門做出的治理或者整治方案中體現。

貴陽市兩湖一庫案中的修復方案是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向未修建相應配套環保設施的磷石膏尾礦渣場堆放新的磷石膏廢渣,修建相應的滲濾液回收裝置,以盡可能地阻擋磷石膏廢渣向外產生新的滲濾。同時,被告還要嚴格執行貴州省人民政府在案件前下發的對違法堆放磷石膏尾礦渣場的綜合整治方案。該整治方案要求被告對剩余廢渣及被污染的泥土進行清運,保持水土穩定,防止水土流失,盡快排除涉案廢渣場對環境的妨礙,消除廢渣場對環境的危害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2007)清環保刑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

昆明養殖污染案中,法院判決兩被告支付污染水域治理成本41721萬元。該治理成本根據昆明環科所出具的《治理成本評估報告》確定的。大龍潭水系地表水,但由地下水生成。恢復被污染的地下水水質需要較高的技術,昆明環科院針對已被污染和將可能被污染的大龍潭水做出了治理方案。雖然兩被告對村民進行了賠償并暫時解決了村民目前的飲用水困難,但無法從根本上保證村民的飲用水,故《治理成本評估報告》提出建設治污設施具有必要性。大龍潭水目前仍處于被污染中,且該污染在雨季和非雨季所呈現的污染嚴重程度有所不同,大龍潭水質不穩定,故《治理成本評估報告》針對大龍潭水在污染嚴重時提出建設的治污設施仍具有時效性。故法院對報告予以采信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昆環保刑終字第3號刑事判決書。。

珠海海域污染案中,原告在兩被告輪船發生碰撞,其中一首輪船所載重油泄漏,造成珠海市部分水域及海岸帶污染后,委托中國科學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對油污造成的環境影響、經濟損失進行評估、核算。中國科學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出具了《珠江口“3?24”重大溢油事故珠海市近岸區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評估報告顯示,油污造成珠海市經濟損失主要包括:(1)為恢復環境原貌而需投入的費用6 740 800元,扣除已投入的112 000元,仍需投入6 628 800元;(2)應急清污費用共325 000元廣州海事法院(1999)廣海法事字第88號判決書。。

青島海事法院審理的原告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訴被告聯合遠洋運輸公司的“山姆”輪污染賠償案中,原告請求賠償漁業資源損失和海洋生態損失案。經原告申請,被告與原告協商并由法院委托青島三杰海事技術咨詢有限公司對本案的溢油污染損害進行鑒定,確認“山姆”輪溢油事故的發生,導致了煙臺崆峒列島及周邊海域的漁業資源密度明顯減少。截止到2007年11月份進行調查時,仍然有部分調查站位捕獲的海洋生物體內的石油烴含量超過國家規定的《海洋生物質量評價標準》的三類標準,說明其影響程度在短期內尚未消除。經司法鑒定,此次“山姆”輪的溢油事故造成原告漁業資源直接經濟損失金額計人民幣239174萬元;天然漁業資源經濟損失金額為直接經濟損失的3倍,即人民幣717522;對漁業資源的合理的恢復措施的費用為補充主要游泳生物損失,修復游泳生物群落,需要幼體購置費為1 40469萬元,運輸和放流等其他費用264萬元,合計共需費用1 43109萬元。而法院認定:“漁業資源損失是對已受損的漁業資源進行的計算,而資源恢復是就現有損失恢復到受損之前的狀態的計算。司法鑒定同時將使用兩種損失賠付方法,顯屬重復計算。應以司法鑒定報告確定的恢復措施的費用為需要幼體購置費為140469萬元,運輸和放流等其他費用264萬元,合計共需費用1 43109萬元作為計算損失的首要方法。”青島海事法院青海法煙確字(2007)第1號判決書。

從目前的環境修復司法實踐看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修復的目標模糊,不統一。不同判決書對環境修復的要求差異很大,二是修復目標單一,修復往往只針對個別的環境要素和環境問題,考查目標單一、標準單一,沒有將環境作為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來看待。重視環境目標,缺乏生態、社會、文化方面的考慮。三是環境修復標準缺乏。修復工作沒有可以依據的標準,包括方法標準、目標標準和驗收標準。四是修復程序缺乏指引。修復目標和方案的確定過程缺乏利益相關人的參與,專家和技術機構的參與缺乏規范性指引,責任的落實追蹤、修復的驗收程序不完善。

四、環境修復的責任方式

法院判決承擔環境修復責任的方式包括行為責任和經濟責任。行為責任是判決責任人自行出資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環境恢復的責任。這種方式下,金錢責任和行為責任合而為一,行為人在專業機構或者政府部門的指導下有權決定具體的修復技術和措施。無錫中院的經驗認為在環境評估還不完善,經濟成本難以核算的情況下,判定責任人按照一定的要求承擔修復責任可以避免許多難題(P278)。

經濟責任是判決責任人承擔環境修復責任的成本費用。當責任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拒絕承擔環境修復責任,沒有能力或者無正當理由不能完成環境修復責任,可以由他人代為履行環境修復責任,但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昆明、廣州等地的案例則傾向于將修復責任核算為一定的費用,責令責任人支付費用。這些費用或者直接用于賠償和補償環境修復行為,或者上交國庫以待將來之用。

已經提起的環境修復訴訟案件中,對環境修復責任和成本費用的考慮存在很大的差異性,如有關環境修復的成本請求,有的是按照被告應繳納排污費的5倍標準支付環境修復費用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2011)清環保民初字第4號民事調解書。。有的是按照被告違法排放有毒廢液而節約了處理費用30萬元作為被告應該承擔的賠償數額,用于治理被告所損害的生態環境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2012)清環保民初字第3號民事調解書。。有的是按照環境損害鑒定報告提出環境修復費用請求廣州海事法院(1999)廣海法事字第88號判決書。。在確定環境修復的義務主體、責任方式和責任邊界方面也沒有統一的做法和尺度。為此,凸顯出在環境法中規定和完善環境修復責任和相關制度的急迫性。

環境修復是一個系統工程,有繁有簡,大的工程專業技術性很強,不是普通企業可以完成的,即使是排污企業,也不一定具備修復受其污染環境的能力。所以各國環境法普遍規定了環境治理或者修復代履行制度。如我國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6條規定,有嚴重污染環境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但是根據什么原則確定代履行責任仍然是一個不太確定的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做出代履行的決定,有的是責任人仍然存在,且有履行能力,有的是責任人的主體資格已經消失,有的是責任人明顯缺乏履行能力。代履行方案多遭到被告方的質疑,認為治理沒有必要、方案不合理、成本太高等。

本文建議通過立法明確在下列情形下才采取代履行措施:(1)責任人拒絕履行或者履行達不到要求;(2)責任人已經被責令停業、關閉或者撤銷經營資格;(3)責任人喪失或者缺乏行為能力;(4)為了消除緊急環境影響的需要。代履行的方案由有資質的專業機構作出,方案的制定過程最好有責任方的參與,無法參與的,責任方應該有機會對方案進行質疑并提出意見。

私益訴訟中的恢復原狀的標準可以采用合同規定的標準和要求或者受害者認可的標準和要求,這是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內的事項。但是環境修復涉及公共利益。所謂公共利益是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在特定社會歷史條件下,從私人利益中抽象出來能夠滿足共同體中全體或者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公共需要,經由公共程序并以政府為主導所實現的公共價值。公共利益有多層面、多維度,公共利益的代表主體也是多元的,不同的主體有不同的關注點。關注濕地的環保組織重點關心恢復濕地,關注漁業資源的政府部門主要關心恢復漁業資源。當某個公益訴訟原告啟動了一起公益訴訟后,法院對公共利益的審理是否以原告提起的為限,還是對公共利益進行主動、全面的審查?這個問題也涉及到環境修復方案的大小。有的法院認為審理環境案件時,不能只是簡單地審理涉及當事人提出的請求,對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內容,應當主動審查。在當事人沒有提出修復環境訴訟請求時,主動做出修復環境的判決,體現了司法保護環境的能動性,也體現了司法保護環境健康與安全的根本目的(P279)。筆者認為,法院的司法職能決定了它審理案件的范圍仍然是“不告不理”,當然,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其他重大違法,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門通告相關情況,或者建議原告補充訴訟請求。

五、環境修復責任的法院執行與行政輔助執行機制

(一)環境修復司法執行的探索

環境修復具有公益性、技術復雜、履行過程長、介入主體多等特點,環境修復判決做出后,其執行具有獨特性。司法機構有必要探索一條符合環境保護規律的司法執行路徑。在貴陽兩湖一庫案中,法院確立了執行回訪制度。判決生效后,環保法庭的法官高度關注判決的履行情況,經常性地與被告溝通并到污染整治現場督促被告履行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被告雖然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修建了新的環保設施,但是由于被告產生新的磷石膏廢渣的生產線一直未停產,直接影響到環境污染治理的效果,原告兩湖一庫管理局向環保法庭申請強制執行生效判決。環保法庭根據已經開展的前期工作情況,迅速組織承辦法官制定執行方案,并向被執行人下達了限期執行通知書。環保法庭在詳細了解被執行人在停止新的污染物產生方面面臨的實際困難后,組織申請方和被執行人進行協商,并與案件執行中涉及的其他利益相關方進行溝通,希望各方理解環保法庭的執行工作,能夠主動停止該磷胺生產線的生產。通過上述努力,被告終于停止和拆除了其磷胺生產線,這意味著今后將再沒有新增磷石膏廢渣堆入環保法庭判決停止使用的磷石膏尾礦庫,而十幾年來舊存的百萬余噸磷石膏廢渣也將變廢為寶成為水泥等產品的添加劑而被逐步消耗,至此,對紅楓湖上游產生危害的一個主要污染源將被徹底消除(P8-9)。本案執行的最大特點是環保法庭法官將案件執行作為自己的重要職責,全程介入案件的履行和執行工作。主動了解案件執行的進度、效果和困難,及時與各方溝通,幫助處理執行中的困難,通過司法的說服教育和強制威懾作用,為環境保護工作保駕護航。

昆明養殖污染案采取的是另外一種執行方法。法院判決被告支付污染水域治理成本。這筆費用支付給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該資金是為了鼓勵和支持環境公益訴訟,解決環境公益訴訟中調查取證、鑒定評估、訴訟費用、環境修復以及執行救濟資金短缺等問題,根據《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而設立。昆明市環保局開設救濟資金專門賬戶,對救濟資金統一核算和管理,救濟對象向市環保局提交資金使用申請。救濟資金的用途包括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侵權人給環境造成的損害進行修復的費用。修復環境所需費用,以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并執行到位的賠償金額為限2010年10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本案判決被告支付治污設備的成本、運行費及相關的評估費用41721萬元,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使用。這意味著本案受到污染損害的環境修復工作將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負責代為履行。

無錫防護林案的環境修復方案是判決被告在無錫市錫山區農林局指定范圍內共同補種意楊樹19棵(相同樹齡),并從植樹之日起管護一年六個月。補種樹木及管護期間,由無錫市錫山區農林局負責監督。法院的判決不僅僅強調傳統的“恢復原狀”,要求栽種樹木屬于財產意義上的恢復原狀,只有對補種樹木進行養護,恢復其生態功能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環境修復。但是栽種什么樹木才能有效起到防風固沙、蓄水保土、防止道路產生橫向風流的作用,栽種在什么樣的地域范圍和水土條件下才能適合生長、成長多久才算最終成活、需要進行怎樣的管護才能達到恢復環境的目的,這些都是司法權無法達到的邊界,有賴于農林局的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P74)。

(二)環境修復中司法與行政的聯動

盡管各地的司法機構在保護環境方面做了許多的探索,但是畢竟司法權有其局限性,進入司法程序的環境修復通常在產生了糾紛之后,應受害方的請求而發生。司法的考量標準更側重于糾紛的解決,責任的承擔,但從公共利益、經濟技術的合理性及可行性方面的考量可能有所欠缺。司法過程中的環境修復工程往往只能關注環境修復的個別環節和因素。

環境修復是一個系統工程,一般在行政主導下進行,它可以貫穿于環境管制的整個過程,在環境保護機構的監督管理下,在環境技術機構的指導下,按照一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進入司法程序的環境保護行為也需要符合這些要求,只是這一履行過程多了司法權和司法強制力的介入。然而,司法機關畢竟不是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機構,沒有環境監測、監督能力,缺乏環境專業人員和環保技術機構支撐。即使中國已經出現了100多家環保法庭,有了一批相對熟悉環境保護的法官,這種狀況也不會有明顯改變。所以,在環境修復案件中,應該有代表環境公共利益、行使環保職能機構的介入及監督。

此外,環境修復案件的履行期比普通案件長,通常持續多年,有的甚至十幾年,司法機構沒有相應的執法人員可以長期追蹤這些案件,對環境保護工作負有首要監管職能的是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行政部門,法院判決不作為的主管部門或者通過司法和行政聯動機制建議主管部門對環境修復進行監管既是對行政權的尊重也是對行政權的監督。除了緊急情況外,政府對環境修復工作有整體上的考慮,如根據環境危害和風險大小確定修復的先后順序,根據環境污染和破壞事件造成的各種損害設計修復方案,根據區域未來發展的定位和規劃設定修復目標。所以,環境修復工作在行政過程和司法過程中的考慮和安排可能出現不一致,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時與行政機關的溝通和協調十分必要。

為了協調環境行政執法和環境司法工作,目前許多地方建立了環境行政和司法聯動或者協調機制并頒布了相關的文件如無錫市環境保護局、無錫市公安局、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無錫市人民檢察院、無錫市監察局2013年聯合的《關于建立環境行政執法與司法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萬州區法院、區政府法制辦、區環保局、區林業局、區國土資源局、區水利局、區農委等七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建立生態環境保護類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聯動機制實施意見》,玉溪市公安局、檢察院、法院與環保局于2008年聯發《關于切實加強環境保護執法工作的意見》。許多地方以聯席會議等形式建立環境行政與司法聯動機制。,但是這些文件層次較低,由多部門聯合,沒有牽頭單位,難以有效協調行政權和司法權,而且這些文件關注的重點是案件調查和移交方面的事務,對于案件審結后的執行,特別是環境修復涉及甚少,因而,筆者建議通過立法明確規定環境修復的路徑和程序,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都按照統一的程序來確定環境修復事宜。明確規定環境修復過程的監督程序,由法定監督機構和司法機構聯合監督環境修復案件的履行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