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財政管理實施意見

時間:2022-12-08 0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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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財政管理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鄉鎮財政管理,根據《江蘇省鄉鎮財政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制和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的要求,改革鄉鎮財政管理方式,進一步規范鄉鎮財政收支行為,促進鄉鎮依法組織收入,科學安排支出,確保鄉鎮基本支出需要,保持鄉鎮財政收支平衡;加強鄉鎮財政監管,提高財政支出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率;防范和化解鄉鎮債務風險,維護農村基層政權和社會穩定,促進城鄉經濟和社會事業和諧、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區鄉利益分配關系不變。鄉鎮收支范圍、區對鄉鎮各種轉移支付補助基數、定額上解基數等結算辦法仍按現行區對鄉鎮財政結算體制有關文件規定執行,不作調整。

(二)預算管理權限不變。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鄉鎮財政所代表本級政府在區財政局的指導下,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并組織本級預算的執行。

(三)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鄉鎮的各項資金仍歸鄉鎮所有和使用,區財政部門不平調、不集中。鄉鎮原有的債權、債務仍由各鄉鎮享有和承擔。

(四)會計核算主體及財務審批權不變。屬于鄉鎮財權和事權范圍內的支出,仍由各鄉鎮按規定程序審批,實行獨立核算。

三、主要內容

按照新形勢下對鄉鎮財政的職能要求,堅持把規范化作為管理的基本目標,充分考慮財政工作的政策性、專業性,并結合其他縣區做法,從機構人員、預算收支、非稅收入、債權債務、票據賬戶、國有資產等方面入手,進一步規范鄉鎮財政預算管理和財政收支行為,強化財政監管措施,嚴格控制新增債務。主要內容如下:

(一)加強鄉鎮財政機構和人員管理

1、鄉鎮財政所的管理。

對鄉鎮財政所的管理,采取區財政局和鄉鎮共同管理,以區財政局管理為主的管理模式。

2、鄉鎮財政所人員的管理。

(1)鄉鎮財政所負責人由區財政局提出擬任人選,充分征求鄉鎮意見后確定,由區財政局下文任命并報區委組織部備案;其他崗位根據業務性質及任職條件,由財政所負責人提出擬任人選建議,報區財政局和鄉鎮政府審批通過后予以任用。

(2)按各鄉鎮財政所2007年1月1日實有人員為扎口管理,嚴格控制人員編制。禁止財政所在編人員長期借用到財政崗位之外工作,確保財政所人員在編在崗。因工作需要確需增加人員的,由區財政局確定崗位任職條件,經組織人事部門統一招考錄用。

(3)區財政局定期對財政所負責人進行工作業績考評,并提出任免建議,對不適合財政工作崗位的一般工作人員可予以適當調整。同時進一步優化人員結構,在保持人員相對穩定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各財政所之間的合理流動機制。

(二)加強預算管理

1、區財政局按有關政策,結合區和鄉財力實際,兼顧需要與可能,提出鄉鎮財政預算安排的指導意見;鄉鎮政府根據區財政局的指導意見,編制本級綜合財政預算草案,經區財政局審核,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批;鄉鎮財政所將審批通過的預算及時批復至各預算單位。

2、年度預算執行中,因國家政策等原因確需調整預算的,經區財政局審核后按法定程序報批調整。

3、鄉鎮所有預算外資金要納入年度綜合預算,年初與預算內資金統籌考慮,統一安排,并嚴格按照部門預算規范執行。

(三)加強收支管理

1、各鄉鎮收入的確定以及年終區和鄉鎮具體結算辦法按照新政發[2007]7號《關于調整區對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的方案》執行。

2、鄉鎮應嚴格執行年度收支預算。安排鄉鎮財政支出的順序為:首先保證鄉鎮財政供養人員的工資性支出,其次安排鄉鎮日常運轉支出,重點專項支出,最后為其他一般性支出。

3、鄉鎮各部門安排支出要嚴格按照年初部門預算執行,避免超進度、跨項目、虛支出等隨意行為。

(四)加強賬戶管理

1、各鄉鎮財政所設置預算內、預算外、經費和涉農專戶四個支出賬戶。核銷在金融機構開設的其他所有賬戶。嚴禁將預算內外資金交由非財政機構管理,嚴禁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

2、鄉鎮各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由財政所按照“分戶統管”的方式實行分戶核算,集中管理。

(五)加強票據管理

1、鄉鎮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財政性資金的征收,必須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監)制的“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收據”及“行政事業單位結算憑證”。

2、鄉鎮財政所領用票據采用“專人負責、驗舊領新、限量使用、票款同行、定期核銷”的管理辦法,由鄉鎮財政所專人負責票據領用、保管和繳銷,并負責對鄉鎮單位領用票據的監督,對已發放的票據定期驗票,做到以票管收,所有收入及時存入區財政專戶,認真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嚴禁坐收坐支,嚴禁轉移和隱匿各項收入。

(六)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1、依據鄉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清查的結果,重新進行固定資產登記,統一印制固定資產臺賬,建立相應的固定資產明細賬。

2、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及時做好資產的盤虧盤盈處理工作。新購置固定資產要按新政辦發[2007]年2號《關于做好2007年政府采購工作通知》及有關文件規定執行。無采購手續或采購程序不合規定的,財政所不得辦理報賬和進行賬務處理。

3、鄉鎮各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實行年度檢查和變動登記制度。如需對國有資產進行報廢、轉讓、出售、作價入股、對外投資、銷毀等處置,須經區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七)加強債權債務管理

1、嚴格控制新增債務。各鄉鎮要量力而行,量入為出,慎重借債,確需舉債的必須向區政府進行申報批準。

2、逐步縮小債務規模。各鄉鎮在安排必要支出的前提下,要有計劃、有措施、有步驟逐步化解舊債。進一步加強債權管理,防止因管理不當而造成資產流失。

3、建立完善債權債務臺賬。各鄉鎮對于時間過長、確定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按規定程序予以核銷。新增加的債權債務要及時準確收集信息資料,登記明細賬和臺賬,實現對債權債務的時效、動態管理。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強思想認識。加強鄉鎮財政管理,根本目的是建立公共財政體制,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規范鄉鎮財政收支行為,規范鄉鎮財政監管,使鄉鎮財政管理向良性化方向發展。因此,各鄉鎮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思想認識,通力配合,順利推進此項改革。

(二)進行債權債務清理。按照“控制新債,摸清底數,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將鄉鎮政府的所有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核實,并逐一登記造冊,報區財政局備案,嚴格控制新增債務。

(三)全面清理以前年度使用的票據。

(四)進行賬戶清理。鄉鎮只設預算內、預算外、經費和涉農專戶四個支出賬戶,核銷在金融機構開設的其他賬戶。

(五)財政工作崗位聘定。根據財政所人員情況和崗位性質聘定各工作崗位人員。

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新的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