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施意見

時間:2022-07-09 07: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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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施意見

為認真做好2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做好2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魯政發〔20*〕26號)精神,特作如下意見:

一、加大改革力度,妥善安置城鎮退役士兵

*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精神為指導,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推行安置就業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就業辦法,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繼續強化政府指令性計劃安置。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非國有經濟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和組織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均要按照安置計劃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確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業。各級勞動保障和人事部門,要按照國防義務全社會均衡負擔的原則,根據當年退役士兵總量、單位職工人數、經濟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按一定的比例科學合理地制定和下達安置計劃,提高安置計劃的實用性。其中,行政事業單位的安置計劃要占*地區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總量的10%。全市的安置計劃要于6月底以前下達。各級、各部門要維護計劃的嚴肅性,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安置計劃。

(二)實行考試考核相結合的安置辦法。對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和熱門企業,由退役士兵自愿報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文化考試和檔案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擇優進行安置,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在檔案考核中,對在服役期間立功受獎、因戰因公傷殘和擔任過班長以上職務的退役士兵以及退役士兵中的特、一等傷殘軍人子女和烈士子女給予加分照顧,對受過各種處分的予以減分,以充分體現鼓勵先進、區別對待的安置政策,使優秀退役士兵優先得到安置。在考試考核中未被錄取的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門在剩余安置計劃內包底安置;不服從安置的,取消安置資格。要求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不參加考試考核,參加考試考核的退役士兵不得再要求自謀職業。考試考核的具體安置辦法由市民政局制定。

(三)積極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凡符合安置條件要求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應在*月*日前向當地安置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由當地政府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不再參加分配。一次性經濟補助費從當地財政撥付的專項經費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中解決。補助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認真做好2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濟政發〔20*〕15號)執行。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免費進行一次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就業競爭能力。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各有關部門要優先給予辦理證照、安排場地和攤位;除依法頒發證照收取工本費外,在3年內免收有關登記類、證照管理類行政性收費。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其軍齡可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并和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如被用人單位錄用,享受同工種、同崗位、同工齡職工的福利待遇,其軍齡可計算為連續工齡。允許其配偶和子女按照現行戶籍政策在城鎮落戶并解決其子女入學問題。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檔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免費為其保管;黨、團組織關系由鎮(鄉)、街道辦事處接收管理。

(四)落實安置任務有償轉移政策。用人單位完成安置任務確有困難的,必須在*月*日前向當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并繳納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標準按照每少接收1名退役士兵繳納不低于8萬元執行。用人單位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的人數,一般不得超過該單位安置計劃總數的一半。

(五)加大非國有經濟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安置比例。將非國有經濟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重要的安置渠道,逐步擴大向這類單位派遣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要積極引導退役士兵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鼓勵他們到這類單位去工作。對安排到這類單位的退役士兵與安排到國有單位的退役士兵享受國家規定的同等待遇。

(六)推行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的安置辦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用人單位對用工素質的要求,把競爭機制引入安置工作,積極利用勞動市場和人才市場,組織退役士兵與用人單位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競爭就業。在供需見面、雙向選擇中未被錄取的,由當地政府發給經濟補助金自謀職業或由政府安置就業。

(七)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利益。非個人原因未能及時分配的城鎮退伍義務兵自報到結束后的第二個月起,轉業士官自部隊停止供應起,由當地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對在待分配期間患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而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退役士兵,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照顧。由于接收單位原因導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從當地安置部門開具介紹信的當月起,由接收單位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放生活費。企業破產、倒閉或停產、半停產的,要優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業,生活困難的要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二、做好農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對返回農村的退役士兵,繼續按照《培養和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發展規劃》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采取可行措施,推動軍地兩用人才開發和使用工作逐步制度化、規范化。要對農村退役士兵加強現代農業科技知識和市場經濟知識的培訓,對從事農業生產的,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方面給予政策優惠。要積極推薦優秀退役士兵作為基層組織建設的后備力量,充分發揮他們在農村“兩個文明”建設中的骨干作用。

三、加強領導,確保安置任務圓滿完成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各級政府要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和完善分級管理、目標管理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嚴格安置紀律,對拒不執行安置計劃,拒絕接收退役士兵或不按規定落實有償轉移安置的單位,由當地安置部門向其發出限期完成安置任務通知書,限期內不能完成任務的單位,要予以通報和曝光,同時依據《兵役法》等法律法規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其完成安置任務。對完不成安置任務的地區和單位,不能評為“雙擁”模范單位。對退伍后不按規定時間報到和安排工作后無正當理由逾期3個月不到所分配的工作單位報到的,以及不服從分配的城鎮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資格。各有關部門要克服困難,密切協作,認真解決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確保*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按時圓滿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