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意見

時間:2022-06-16 0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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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各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

為貫徹落實《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以及*全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保護和改善農村環境,優化農村經濟增長,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進一步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高度重視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經過多年的努力,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取得了積極進展。但是,目前我國農村環境形勢十分嚴峻,點源污染與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業污染疊加,各種新舊污染相互交織,工業及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危害群眾健康,制約經濟發展,影響社會穩定,已成為我國農村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制約因素。造成我國農村環境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農村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不完善;二是農村環保資金投入嚴重不足;三是農村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后;四是農村環保監管能力薄弱。

我國農村環境的現狀與改善農民健康狀況、提高農民生活質量的迫切要求不相適應;與轉變農業生產方式、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迫切要求不相適應;與激發農村活力、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迫切要求不相適應;與建設農村新環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迫切要求不相適應。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任務;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內容;是加快實現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的客觀需要。各地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提高對農村環境保護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統籌城鄉環境保護,把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擺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下更大的氣力,做更大的努力,解決農村環境問題。

二、明確農村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城鄉統籌、以農村環境保護優化經濟增長,把農村環境保護與產業結構調整、節能減排結合起來,禁止工業和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全面實施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著力推進環境友好型的農村生產生活方式,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環境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則

全面推進,突出重點。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很廣的系統工程,要統籌規劃,分步實施。重點抓好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農村地區工業污染防治、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加強農村環境的監測和監管。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結合各地實際,按照自然生態環境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采取相應的農村環境保護對策和措施。

依靠科技,創新機制。加強農村環保適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充分發揮科技支撐作用,以技術創新促進農村環境問題的解決。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優化整合。

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發揮政府主導作用,落實政府保護農村環境的責任。維護農民環境權益,加強農民環境教育,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機制,鼓勵和引導農民及社會力量參與、支持農村環境保護。

(三)主要目標

主要目標:到2010年,農村環境污染加劇的趨勢有所控制,農村飲用水源地環境質量有所改善,農村地區工業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得到一定控制,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加大,有機食品、綠色食品占農產品的比重不斷提高,生態示范創建活動深入開展,農村環境監管能力得到加強,公眾環保意識提高,農民生活與生產環境有所改善。

到2020年,農村環境質量和生態狀況明顯改善。

三、著力解決突出的農村環境問題

(一)切實保護好農村飲用水源地

把保障飲用水安全作為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首要任務,依法科學劃定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監測和監管,堅決依法取締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嚴防養殖業污染水源,嚴禁直接或者間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標的工業污水。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急預案,強化水污染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確保群眾飲水安全。

(二)加大農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

因地制宜處理農村生活污水。按照農村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采取分散與集中處理相結合的方式,處理農村生活污水。居住比較分散、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采取分散處理方式處理生活污水;人口比較集中、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生活污水集中處理。新村莊建設規劃要有環境保護的內容,配套建設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設施。

逐步推廣“組保潔、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置”的城鄉統籌的垃圾處理模式,提高農村生活垃圾收集率、清運率和處理率。邊遠地區、海島地區可采取資源化的就地處理方式。

優化農村生活用能結構,積極推廣沼氣、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控制散煤和劣質煤的使用,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三)嚴格控制農村地區工業污染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環保準入門檻,禁止工業和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淘汰污染嚴重的落后的生產能力、工藝、設備。強化限期治理制度,對不能穩定達標或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實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間應予限產、限排,并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停產整治。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未履行環評審批程序即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其停止建設,補辦環評手續,并予以處罰。對未經驗收,擅自投產的,責令其停止生產,并予以處罰。加大對各類工業開發區的環境監管力度,對達不到環境質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加快推動農村工業企業向園區集中,鼓勵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四)加強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防治

科學劃定禁養、限養區域,改變人畜混居現象,改善農民生活環境。各地要結合實際,確定時限,限期關閉、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對現有不能達標排放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實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停產整治。鼓勵生態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建設,通過發展沼氣、生產有機肥等綜合利用方式,實現養殖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依據土地消納能力,進行畜禽糞便還田。根據水質要求和水體承載能力,確定水產養殖的種類、數量,合理控制水庫、湖泊網箱養殖規模,堅決禁止化肥養魚。

(五)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采取綜合措施控制農業面源污染,指導農民科學施用化肥、農藥,積極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推行秸稈還田,鼓勵使用農家肥和新型有機肥。鼓勵使用生物農藥或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作物病蟲草害綜合防治和生物防治。鼓勵農膜回收再利用。加強秸稈綜合利用,發展生物質能源,推行秸稈氣化工程、沼氣工程、秸稈發電工程等,禁止在禁燒區內露天焚燒秸稈。

(六)積極防治農村土壤污染

做好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摸清情況,把握機理,逐步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評價制度,開展污染土壤綜合治理試點。加強對污灌區域、工業用地及工業園區周邊地區土壤污染的監管,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積極發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嚴格對無公害、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基地的環境監管。

(七)加強農村自然生態保護

堅持生態保護與治理并重,重點控制不合理的資源開發活動。優先保護天然植被,堅持因地制宜,重視自然恢復。嚴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保護和整治村莊現有水體,努力恢復河溝池塘生態功能,提高水體自凈能力。加強對礦產資源、水資源、旅游資源和交通基礎設施等開發建設項目和活動的環境監管,努力遏制新的人為破壞。做好轉基因生物安全、外來有害入侵物種和病原微生物的環境安全管理,嚴格控制外來物種在農村的引進與推廣,保護農村生物多樣性。加強紅樹林、珊瑚礁、海草等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和恢復,改善海洋生態環境。

(八)加強農村環境監測和監管

建立和完善農村環境監測體系,研究制定農村環境監測與統計方法、農村環境質量評價標準和方法,開展農村環境狀況評價工作,定期公布全國和區域農村環境狀況。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重要農產品產地的環境監測。有條件的地區應開展農村人口集中區的環境質量監測。

嚴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開發建設活動必須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防止產生新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禁止不符合區域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在農村地區立項。加大環境監督執法力度,對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不正常運轉治理設施、超標排污、在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開發建設和開展旅游或者違規采礦造成生態破壞等違法行為,嚴格查處。

四、強化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措施

(一)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立法

依法制定和完善農村環境保護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抓緊研究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農村環境保護條例。制定農村環境監測、評價的標準和方法。各地要結合實際,抓緊制訂和實施一批地方性農村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和標準。

(二)建立農村環境保護責任制

實行縣鄉(鎮)環境質量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年度和任期目標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農村環境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開展縣鄉(鎮)環境質量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結果。對在農村環境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三)加大農村環境保護投入

逐步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應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農村環境保護。各級政府用于農村環境保護的財政預算和投資應逐年增加,重點支持飲用水源地保護、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機食品基地建設等工程。積極協調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編制和實施農村環境保護規劃,以規劃帶動項目,以項目爭取資金,將農村環境保護落到實處。鼓勵社會資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逐步實行城鎮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收費政策。積極探索建立農村生態補償機制,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研究農村區域間的生態補償方式。

(四)增強科技支撐作用

以科技創新推動農村環境保護,盡快建立以農村生活污水、垃圾處理以及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為主體的農村環保科技支撐體系。大力研究、開發和推廣農村環保適用技術。積極開展農村環保科普工作,提高群眾保護農村環境的自覺性。建立農村環保適用技術制度,積極開展咨詢、培訓、示范與推廣工作,促進農村環保適用技術的應用。

(五)深化試點示范工作

積極開展飲用水源地保護、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機食品基地建設等示范工程,解決農村突出的環境問題。以生態示范創建為載體,積極推進農村環境保護。扎實推進和深化環境優美鄉鎮、生態村創建工作,創新工作機制,實施分類指導,分級管理;嚴格標準,完善考核辦法;實行動態管理,建立激勵和獎懲機制,表彰先進,督促后進。

(六)加強組織領導和隊伍建設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把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部署農村環保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制訂工作方案,檢查落實情況,及時解決問題,做到組織落實、任務落實、人員落實、經費落實。省級、市級、縣級環保部門要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力量,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縣級環保部門在轄區鄉(鎮)設立派出機構,加強農村環境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應明確環保工作人員,把環保工作落到實處。建立村規民約,組織村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

(七)加大宣傳教育力度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和普及農村環境保護知識,及時報道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揭露和批評違法行為,提高農民群眾的環境意識,調動農民群眾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維護農民群眾的環境權益,尊重農民群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農村環境質量評價結果應定期向農民群眾公布,對涉及農民群眾環境權益的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聽取當地農民群眾的意見。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