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局漁業安全生產工作意見

時間:2022-06-05 1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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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局漁業安全生產工作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漁業是我市農村經濟的傳統優勢產業,也是高風險行業。我市海岸線長,海域灘涂面積大,漁業船舶和漁業從業人員眾多,沿岸地形和近岸海流狀況復雜,極端天氣頻繁,漁業安全事故和險情時有發生。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對于促進漁業經濟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現全面達小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切實提高漁業安全生產水平,深化海洋漁業安全生產“三化五覆蓋”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1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省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政辦發〔2009〕1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進一步加強領導,強化宣傳教育,完善漁業安全基礎設施和裝備建設,鞏固發展“三化五覆蓋”工作成果,提升應急能力,強化漁業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加大監管力度,努力構建漁業安全生產長效管理機制,全面提升漁業安全生產水平,有效遏制漁業安全生產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漁業經濟平穩、持續和安全發展。

(二)工作目標。到**末,全面實行灘涂養殖和海洋捕撈公司化安全監管新機制,建設全市漁業安全生產信息管理系統和海洋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加強漁港、碼頭等基礎設施建設,形成較為完善的漁業安全生產支撐保障體系,漁業安全監管和防災減災能力顯著增強,鞏固、發展“三化五覆蓋”工作成果,漁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進一步提升,從業人員素質大幅度提高,杜絕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避免較大安全事故、減少一般事故,漁業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

二、加強漁業安全基礎設施和裝備建設

(三)加強漁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各縣(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編制漁港建設規劃,加快漁港建設步伐,在呂四、洋口、東灶等已經建成的國家級中心漁港基礎上,逐步形成以國家中心漁港、一級漁港和長江重點漁港為支撐的漁港防災減災體系。完善港口航標、監控系統、港口消防、照明設施和搶險救災船艇等配套設施設備,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大力提高漁船安全質量。嚴格漁船建造企業資格認可制度,依法取締不具備漁船生產資質的企業。強化漁船修造質量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制造、改裝、進口漁船以及船用安全設備的檢測檢驗,逐步建立廢舊漁船拆解中心,加強老舊漁船管理,鼓勵、督促企業和漁船船東更新淘汰有安全隱患的老舊漁船和裝備。逐步建立漁船交易中心,嚴格漁船登記制度,規范漁船買賣行為。

(五)積極推進漁業安全通信網絡建設。完善衛星、短波、超短波、移動電話“四網合一”的漁業安全通信網,加快海洋大功率電臺建設,擴大近海和內陸水域無線電信號覆蓋范圍。建設全市海洋漁業安全生產信息管理系統,在沿海灘涂養殖交通運輸工具和養殖船上配備具有定位功能的通信終端設備,在重點漁船、遠洋漁船和涉外漁船上配備衛星通訊終端設備及海洋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設備,為安全信息播發與接收、緊急遇險報警、搜救指揮提供通信保障。建立市、縣兩級漁業安全生產應急指揮中心,重點漁業鄉鎮、漁業企業建立通信基站,實現對海上作業單位及作業漁船動態監控和實時跟蹤全覆蓋。

(六)加大漁船安全設施設備的配備力度。在按照規定配齊通信、導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設施設備的基礎上,60馬力以上的海洋漁船,應配備氣脹式救生筏等裝備,裝備適用的船舶自動識別、避碰系統等助航設備。60馬力以下的海洋漁船及灘涂養殖交通運輸工具必須按作業人數配全救生設施。探索推廣應用安全系數高、抗風險能力強的灘涂養殖交通工具、生產設施設備。

三、深化漁業安全生產“三化五覆蓋”工作

(七)全面推進灘涂增養殖和海洋捕撈企業化組織、規模化經營、標準化管理。灘涂增養殖必須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符合海洋漁業安全生產“三化五覆蓋”工作標準,依法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以下簡稱灘涂企業),依法領取與注冊名稱相一致的《海域使用權證書》、《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持有海洋捕撈各項法定有效證書、職務船員齊備、安全設施設備符合規定要求的漁船,必須按照船籍港管轄區域加入捕撈公司(或漁業咨詢服務公司、漁業專業合作社、漁業協會等,以下統稱捕撈企業)。積極探索和鼓勵漁業咨詢服務公司、專業合作社、漁船協會等向實體型公司轉型,提高捕撈漁業安全本質度和抗風險能力。

(八)建立健全灘涂企業和捕撈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灘涂企業和漁船船東(長)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捕撈企業是安全生產基層監管的責任主體。全面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落實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中層管理干部、安全管理人員及班組長、每一個員工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定期檢查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灘涂企業和船東(長)要積極履行物質保障、資金投入、規章制度制定、教育培訓、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等相關工作責任。灘涂企業要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保證其開展工作的必要條件。完善考核機制,分層次檢查考核,對安全生產負有責任的領導、管理人員、安全員、職工因失職而發生安全事故的,要嚴格追究其責任。

(九)認真制定并嚴格執行灘涂企業和捕撈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會議制度,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等。灘涂企業和捕撈企業應當保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落實,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十)全面執行灘涂企業和捕撈企業出海作業報告制度。灘涂企業須每天報告出海作業人數和返港實際情況,要監督出海拖拉機和作業人員及時返港,嚴禁延時作業。出海漁船出港、返港要及時向所屬企業報告,在海上生產期間應每天定時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捕撈企業應每天與所有在海漁船保持定時聯系,報告在海作業人員和漁船安全生產情況,實時監控海上作業漁船動態,實行“公司聯船”和“定人聯船”制度。

四、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知識宣傳和培訓

(十一)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宣傳教育工作計劃,以創建“平安漁船”、“平安企業”、“平安漁村”、“平安漁港”等創建活動為載體,采用廣播、電視、報刊、宣傳欄、橫幅標語等多種形式,開展漁業安全知識宣傳教育,營造全社會共同關注漁業安全生產的良好氛圍。

(十二)強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漁業安全生產技能培訓,對經過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發放培訓合格證,漁業從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努力提高漁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各縣(市)要建立相應的培訓機構,將漁民安全技能培訓列入農民培訓計劃,規范培訓內容,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為主要內容的漁民職業安全技能培訓和考核體系。

(十三)建立健全漁業用工管理制度。加強對漁業從業人員的管理,在重點漁區,逐步建立漁民就業服務機構,做好漁民就業服務工作。

五、加大漁業安全管理與監督力度

(十四)加強漁業安全監督檢查。健全完善漁業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加強漁港監督、漁船檢驗等漁業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漁船的安全監管實行船籍港管理,漁港的安全監督檢查、漁船進出漁港簽證由漁港所在地的縣級漁港監督機構負責,捕撈企業要協助漁船做好進出漁港簽證工作。漁港監督機構要特別加強對一級以上漁港的安全監督管理。以灘涂企業、捕撈企業、漁港碼頭、漁船集中停泊點等場所為重點,加大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力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做好漁業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十五)加強涉外漁業安全管理。教育和引導捕撈企業、漁船船東(長)嚴格執行國際漁業條約、雙邊漁業協定和有關管理規定,依法從事漁業生產活動。禁止漁船違規進入敏感爭議水域作業。外事、漁政、海洋、海事、公安邊防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做好涉外漁業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防止引發漁業安全事故。

(十六)建立隱患排查整改責任追究制度。各級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經常對灘涂企業生產現場和捕撈漁船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督促及時整改,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果斷措施,依法進行停產停業整頓。加大對非法生產行為的查處力度,維護海上漁業生產秩序。

六、提高漁業安全生產應急能力

(十七)加強海洋災害監測預警報。逐步建立市、縣(市)級海洋災害預警報平臺,提高海洋災害的監測預警能力。及時將災害天氣和風暴潮、赤潮、海浪、海嘯、海冰等災害信息通過廣播、電視、無線電臺、海岸電臺、手機短信等多種渠道,傳遞給漁區、捕撈企業、灘涂企業和漁民,為漁民提供充分的海洋災害預警和避險信息服務。

(十八)完善漁業安全應急預案。各級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制訂完善漁業安全生產、水(海)上搜救和防災減災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要根據本區域自然氣候條件等,進一步細化漁船和漁業養殖設施防避臺風、風暴潮等災害預案,明確漁船避險路線、避險操作規程、養殖人員撤離注意事項等防災避險措施,切實提高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實戰能力。

(十九)加強海上搜救體系建設,提高漁業安全應急處置能力。交通運輸部門要綜合考慮漁業生產特點,合理布局救助力量,充分發揮國家專業搜救力量對漁業安全事故的主體救助作用。各級政府要在灘涂養殖集中區域,建設海上搜救平臺,根據養殖區域類型的不同,分塊設立站點,建立專門的搜救隊伍,落實專職人員和編制。同時,加強漁政執法船(艇)和漁船的輔助救助能力建設,為執法船(艇)和救助船配備必要的救助裝備。鼓勵漁船在遇險時開展互救。各級漁業安全生產應急指揮中心、通信基站,要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落實值班崗位責任制,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報告涉險和事故情況。

七、強化漁業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二十)建立經費保障機制。各級政府要組織編制漁業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工作規劃,將漁業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對漁港、安全通信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漁業安全監管、漁民安全宣教培訓、海難救助等項目資金要給予大力支持。經國家、省、市批準立項的漁業安全生產項目,各地要積極籌措和落實配套資金。對漁船更新改造、漁用通信設備和安全設施配備,各地要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要積極引導、鼓勵并督促灘涂企業、漁船船東加大安全投入,建立穩定、多元的漁業安全投入機制。

(二十一)推進漁業安全科技進步。加大漁業安全生產科技研發和先進技術示范推廣力度,加快信息技術在漁業安全生產上的應用。鼓勵捕撈企業、灘涂企業和漁業部門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產學研相結合,促進漁業安全生產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運用。各級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將漁業安全生產納入科技發展規劃,落實漁業安全生產科技經費,保障漁業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的有效實施。大力開展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理論研究。

(二十二)完善漁業安全風險保障機制。充分發揮漁業保險對分散和降低漁業安全生產風險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漁業保險體系。灘涂企業和船東要為所有從業人員辦理保險額不低于20萬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購買船東責任保險和生產資料財產險。

八、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三)全面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級政府要嚴格落實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一把手負責制”、“一崗雙責制”和“一票否決制”,將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列入政府安全生產總體工作部署,明確目標,分解任務,確保落實。建立并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努力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局面。

(二十四)建立齊抓共管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全面落實各級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職能部門全面抓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制。海洋漁業重點縣(市)政府要建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聯合工作機制,形成安監、漁業、農機、公安邊防、交通、工商、質監、水務、環保、氣象、信息產業等各職能部門和沿海鎮主要領導協調配合、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監管格局。

(二十五)建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考核機制。各級政府要把漁業安全生產列為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的內容,對轄區內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綜合考核,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會同安監等職能部門對灘涂企業、捕撈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情況進行考核和評估,完善獎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