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物業監管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3 0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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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物業監管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本區新增經營性物業的配置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推進新農村建設,統籌城鄉發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著力破解城鄉二元結構等方面的作用,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就加強新增經營性物業的監管,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新增經營性物業范圍

新增經營性物業是指自本意見施行之日起,本區行政區域內新建成并可供的全部商業用房、商務樓、工業標準廠房、倉儲用房等,通過回購等方式取得并長期持有、集中經營管理,產生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物業。

二、新增經營性物業回購

1、前期工作。在新建商品房項目時,應明確要求回購經營性物業。為規范新增經營性物業回購行為,在區政府領導下,區國(集)資委、區房地局、區發改委、區經委、區財政局、區規劃局、區土地儲備中心和區資產經營公司等部門組成監管小組,在房地產項目建設初期就相關回購事宜進行協調,明確具體操作事項。

2、回購主體及方式。回購主體應為區資產經營公司、鎮資產投資經營公司和有關村公司。回購方式以鎮、村或區、鎮聯合回購為主,也可鎮、村聯合或區單獨回購。十年內,回購取得的新增經營性物業原則上不得轉讓。區、鎮、村三級經營性物業如需轉讓,需經區政府審批。鎮、村經營性物業如轉讓,區資產經營公司有優先收購權。

3、回購價格。配套商品房中商業用房回購的價格,凡與住宅一體的按住宅回購價或最終結算價回購,單獨設置的按工程審價后的實際成本或成本加微利回購。其他經營性物業回購的價格,原來有協議的按協議約定,沒有協議約定的按低于市場平均價格確定。

4、回購認定。凡回購配套商品房商業用房的,需到區房地局辦理相關認定手續后方可回購。

5、產權登記。經營性物業回購后,由回購主體到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相關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對回購的物業,在房地產權證上應予以注明。

6、融資服務。區有關部門對鎮、村回購新增經營性物業融資提供服務,協調有關金融機構為融資提供便利。一般不直接予以資金扶持。

三、經營收益用途

鎮資產投資經營公司新增經營性物業的經營性收益五年內主要用于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村級經濟實力,同時,也可部分用于提高鎮屬居民社會保障水平及完善公益性事業;鎮、村聯合回購的新增經營性物業,可用股權分配方式量化到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其經營收益主要用于提高村民社會保障水平及完善公益性事業;村公司新增經營性物業,其經營收益主要用于提高村民社會保障水平及完善公益性事業;區資產經營公司(含區、鎮聯合)新增經營性物業的經營性收益五年內主要用于扶持所在鎮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同時,根據需要也可用于農民配套商品房小區公益性設施的完善。

四、監督管理

此項工作在區政府領導下,由區國(集)資委和區房地局牽頭,協調區有關部門及各鎮人民政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各部門職責如下:

1、區國(集)資委負責對新增經營性物業經營收益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2、區房地局負責對新增經營性物業的認定及配置(主要指配套商品房商業用房)、產權登記和產權轉讓監管。

3、區財政局負責對區資產經營公司回購新增經營性物業的資金籌措及監管。

4、區經委負責對新增經營性物業經營業態規劃布局進行指導。

5、各鎮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內新增經營性物業的組織實施及協調工作。

6、各回購主體負責新增經營性物業的維護、環保、安全等日常管理。

五、其他

1、各街道、*工業區參照本意見執行。

2、本意見施行前本區范圍內區、鎮、村經營性物業轉讓與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

3、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并由區國(集)資委、區房地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