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約能源評估制度

時間:2022-10-29 08: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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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約能源評估制度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管理,嚴把能耗增長源頭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節約能源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節能工作的實施意見》(**府發〔2007〕123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節約能源評估(以下簡稱節能評估),是指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分析和評價,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對策和措施,為項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三條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審批、核準和備案制的新建、改建、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必須包括節能分析篇(章),并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第四條實行審批制和核準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分析篇(章)必須經咨詢評估單位評估,節能分析篇(章)應符合有關深度要求;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的批復文件必須包括對節能分析篇(章)的批復內容。

第五條實行備案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業主單位必須按國家和市節能標準及節能設計規范,做好工程設計和建設,由項目備案部門在項目竣工驗收階段進行節能審查。其中,年新增綜合能源消耗3000噸標準煤以上的項目,由市經委負責審查。

第六條實行審批或核準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照分級分類原則進行管理。

年新增綜合能源消耗3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業主單位在申請項目審批或核準前,應向市經委提交咨詢評估單位出具的節能分析篇,由市經委負責審查。市經委自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年新增綜合能源消耗3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業主單位在申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項目核準報告時,按照當時項目審批權限向申請部門提交咨詢評估單位出具的節能分析章,分別由市和區縣(自治縣)投資管理部門按各自的投資管理權限負責節能審查。

第七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用能總量及能源結構是否合理;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節能設計規范及標準;項目能效指標是否達到同行業國內先進水平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有無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藝、設備;項目采用節能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等方面情況。

第八條經節能審查同意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用能工藝、設備及能源品種等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能源消耗總量超過節能審查批準意見能源消耗總量10%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業主單位應重新進行節能評估并申請節能審查。

第九條審批、核準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按規定取得節能審查同意意見的,項目審批、核準部門不予批準或核準,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實行備案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驗收階段未按規定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項目建成后,按照“誰審查、誰驗收”的原則組織節能驗收。凡達不到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項目驗收單位不予通過工程竣工驗收,項目業主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參與節能評估、審查的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以對歷史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開展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對在評估、審查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經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