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制度
時間:2022-10-29 08: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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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嚴格執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以下簡稱總量減排)制度,確保減排統計數據準確、及時、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環境統計管理辦法》、《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辦發〔2007〕28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實施方案(2007—2010年)的通知》(渝辦發〔**〕1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工業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重點單位發表調查和非重點調查單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城鎮常住人口數、燃料煤消耗量等數據測算。
第三條總量減排統計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市環保局負責統一部署、指導各區縣(自治縣)的總量減排統計工作,管理、全市總量減排統計信息。各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總量減排統計工作,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總量減排統計信息。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總量減排統計制度,配備專職統計人員,按時完成統計任務。
第四條全市總量減排統計工作由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市建委、市市政委、市統計局等部門配合完成。市環保局負責提供總量減排工作報告、減排量及有關企業減排監測和監察情況;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約束性指標進行統籌管理;市經委負責提供單位GDP能耗、燃煤發電企業機組運行情況和污染源企業關停情況等統計資料;市建委負責提供污水處理廠項目建設情況;市市政委負責提供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市政管網建設情況等資料;市統計局負責提供地區生產總值、工業增加值、城鎮人口數、全社會煤炭消費量(能源平衡表)、主要耗能產品產量等總量減排工作涉及的定期和年度統計數據。
第五條總量減排統計包括年報和季報。年報主要統計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報告期為當年1—12月。各區縣(自治縣)的年報統計范圍應確保達到本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的85%以上,并確保納入總量減排計劃的企業和國控、市控重點污染源包含在重點調查企業之中。對重點調查單位應在排污申報登記的基礎上根據對象變化情況每年調整篩選1次,以保證統計調查數據能夠反映排污情況的總體趨勢。禁止在篩選重點調查單位時采用企業群的調查方式。
第六條季報主要統計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為總量減排工作和全市宏觀經濟運行分析提供數據支持,報告期為1個季度,其中二季度和四季度累計數據相當于半年報和年度快報數據。各區縣(自治縣)的季報統計范圍應確保達到本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的50%以上,并確保納入總量減排計劃的企業和國控、市控重點污染源包含在重點調查企業之中。
第七條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許可證核定的排放濃度、排放總量為依據進行統計,許可證核定的排放總量即為年度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條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數法進行核定。
監測數據法:調查單位原則上都應采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污量。調查單位統計范圍每年動態調整1次,納入新增企業(不論試生產還是已通過驗收,凡造成事實排污超過1個月以上的企業均應納入統計范圍)。對關停企業按其當年實際排污天數計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于燃煤發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測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燒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
排放系數法:排放系數法主要適用于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行業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3種方法中應優先使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放量。若無監測數據或監測頻次不足,可根據上述適用范圍,燃煤發電廠選用物料衡算法,鋼鐵、化工、造紙、建材、有色金屬、紡織等行業的企業選用排放系數法。監測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必須與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數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對兩種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較大的,須分析原因。對無法解釋的,按“取大數”的原則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數據。
第九條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污總量作為估算的對比基數,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進行估算,即按重點調查單位總排污量變化的趨勢(指與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減少的比率)等比或將比率略作調整,估算出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條生活源COD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COD排放量=生活COD產生系數×城鎮常住人口數×365-城鎮污水處理廠去除的生活COD
生活源SO2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費量×煤炭平均含硫率×0.8×2
城鎮生活COD產生系數和煤炭平均含硫率由各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并報市環保局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參照《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環境統計技術規定》、《全國環境統計數據審核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統計數據由企業負責填報,由各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負責初審,如發現問題應責成企業改正,并重新填報。各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初審后報市環保局核定。
第十二條每年1月和7月,市環保局在環保部核定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對各區縣(自治縣)的SO2和COD排放量進行核算,并將核算結果通報各區縣(自治縣)。各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上報的總量減排統計年報和季報應當與核定的減排統計數據一致。
第十三條市環保局會同市統計局、市發展改革委每半年公布1次各區縣(自治縣)總量減排計劃完成情況,內容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年際變化量、重點減排項目完成情況等。未經市環保局審定,各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不得對外使用和公布總量減排數據。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各區縣(自治縣)包括北部新區管委會。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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