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與計劃生育齊抓共管考評辦法

時間:2022-03-13 0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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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與計劃生育齊抓共管考評辦法

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精神,使我鎮人口與計劃生育齊抓共管工作落到實處,特制定度有關部門計劃生育齊抓共管目標管理責任書評估辦法,以便進行考核。

一、基礎工作考核內容:

(一)年初各主管部門對全系統就計劃生育齊抓共管情況是否進行專項部署,是否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有專項部署得4分,有會議記錄和責任書得4分,否則不得分。

(二)為保證共管目標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具體措

施和辦法。有措施和辦法且有文字記載得4分,如無文字記載減2分。

(三)平時有檢查、考評和目標監控。有檢查、有考評和目標監控得6分,每缺一項扣2分(均須有文字記載)。

(四)年中和年末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齊抓共管工作分別進行考核評估和總結。考核評估須有實施方案和匯總資料及總結通報。有實施方案得4分,有匯總資料得2分,有總結得3分,有通報或表彰決定得3分。

二、業務工作考核內容:

公安部門

(一)在辦理暫住證時,核查成年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核查率達90%以上得40分,每低于一個百分點減2分,減分以20分為限。

(二)按計劃生育年度對所屬系統和單位進行中期和年末考核評估得20分,缺一次減10分。

(三)及時依法處理計生工作中發生防礙公務、圍攻、毆打和打擊報復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事件得10分。如出現一例未及時處理的事件減5分,減分以10分為限。

工商部門:

(一)在發放營業執照時,核查成年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核查率達90%以上得40分。每低于一個百分點減2分。減分以20分為限。

(二)按計劃生育年度對所屬系統和單位進行

中期和年末考核評估得20分,缺一次減10分。

(三)對集貿市場有固定攤位的流動人口、個體工商戶,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并對育齡婦女進行建帳建卡。建賬建卡得5分,卡帳齊全得5分。

勞動部門:

(一)在辦理《務工許可證》時,檢查成年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核查率90%以上得40分,每低于一個百分點減2分,減分以20分為限。

(二)按計劃生育年度對所屬系統和單位進行中期和年末考核評估得20分,缺一次減10分。

(三)在為流動人口輸勞動用工手續時,將計劃生育作為勞動合同的一項內容得10分,否則不得分。此項以文字記載為依據。

民政部門:

(一)依法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嚴把結婚登記關,查處早婚和其他違法婚姻行為得12分,發現一例早婚或違法婚姻行為減4分,減分以12分為限。

(二)對嚴重智力低下及遺傳病患者,必須在取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和絕育手術證明后方可辦理結婚登記,得20分;未做婚檢或未施行絕育手術,為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發現一例減10分。減分以20分為限。

(三)嚴重智力低下及遺傳病患者已構成違法婚姻的,與計生部門配合施行絕育手術后,為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得10分。每發現一例未辦理手續的減5分,減分以10分為限。

(四)每季度與計生、衛生部門交換一次情況得8分,每少一分減2分。

(五)按計劃生育年度對全區業務部門進行年中和年末考核評估得20分,缺一次減10分。

衛生部門:

(一)對從事餐飲和美容美發等行業和成年流動人口在辦理健康合格證和衛生許可證時,要核查其《婚育證明》,核查率達90%以上得20分,每低于一個百分點減2分,減分以10分為限。

(二)各醫療單位在接收流動人口孕產婦時,要檢查現居住地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和生育證,對無證明和生育證生育的,暫緩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并及時通報區計生部門得12分。未查婚育證明和生育證,每發現一例減4分,減分以12分為限。

(三)嚴禁出具假證明、做假手術,嚴禁采用“B超”、“CT”等手段與設備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得5分,出現一例減5分。

(四)負責對嚴重智力低下及遺傳病患者或監護人提供婚育、節育、遺傳病等知識的教育和指導得5分。發現一例未進行教育者減5分,減分以5分為限。

(五)經婚前醫學檢查,醫師應向被診斷為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相關患者提出醫學意見,在施行絕育手術后,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得5分,未出具婚育指導意見或未施行絕育手術,就出具婚前醫學檢查合格證明每發現一例減5分,減分以5分為限。

(六)積極配合計生部門對已婚嚴重智力低下及遺傳病患者施行絕育手術得5分,每發生一起不配合的減5分,減分以5分為限。

(七)每季度與計生、民政部門交換一次情況得8分,每少一次減2分。

(八)按計劃生育年度對所屬系統和單位進行中期和年未考核得10分,缺一次減5分。

三、驗收與評估

(一)評估部分為100分。考核分優秀、達標、不達標三個等級。考核分數在90分以上的為優秀,不75分-89分之間為達標,74分以下為不達標。

(二)中期考核占總分數的30%,年末考核占總分數的70%。

(三)評為優秀的年終給予獎勵,評為不達標的全區通報批評。

(四)在自治區、市抽樣調查中出現問題對全區造成不良影響的,取消該部門評“優”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