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宅基地規范工作計劃
時間:2022-02-26 0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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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縣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加速城鄉統籌發展,嚴厲規范鄉村宅基地治理,促進集約合理應用地盤,依據《地盤治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執行有關鄉村集體建立用地司法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71號)、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省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3號)和《市鄉村宅基地治理暫行方法》(尋求意見稿)等規則,結合地盤例行督察整改要要求我區實踐,現就嚴厲規范鄉村宅基地治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責任,增強鄉村宅基地治理
各鎮街是鄉村宅基地治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施行鄉村宅基地的規劃、用地審核和農民違法占地建房的監督工作,各鎮街國土所詳細負責鄉村宅基地的治理工作。區國土房管局負責對全區鄉村宅基地進行治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受理各鎮街鄉村宅基地申報搜檢,代區縣政府擬定審批文件和上報市縣政府處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依照國辦發〔〕71號文件規則,區發展變革委、區城鄉建委、區國土房管局、區規劃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區工商分局等治理部分,為鄉村宅基地治理的長效共管責任單位,需嚴厲實行部分本能機能,一起增強鄉村宅基地監管。
二、嚴厲規劃治理,從嚴節制宅基地規范
(一)嚴厲執行地盤應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鄉村宅基地指鄉村村民依法獲得鄉村集體建立用地運用權,建立本戶自用住房及隸屬生活設備的地盤。鄉村房屋建立必需符合鎮街地盤應用總體規劃、集鎮規劃、村莊規劃,歸入年度地盤應用方案。在地盤應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立擴展鴻溝內的鄉村建立用地,要與城鎮規劃相聯接,合理規定范圍,準則上不再審批單宗渙散的鄉村房屋建立,鼓舞采取城鄉建立用地增減掛鉤方法集中建立農民新房(含村莊公共設備和公益事業建立)。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革新外,中止審批新建、改建房屋用地。鄉村新增建立用地目標由區國土房管局依據市國土房管局下達的新增建立用地方案目標和區縣政府的統籌布置,在年頭一次性下達各鎮街,各鎮街嚴厲節制下達新增建立用地、農用地、耕地三項目標,依法依規做好上報和落實工作,并對地盤應用狀況的真實性和申報材料的正當性負責。
(二)從嚴節制宅基地規范。符合布置鄉村建立用地方案的,嚴厲執行一戶鄉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符合規則面積宅基地的政策。鄉村房屋用地只能分派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獲得鄉村購置宅基地、農民房屋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小我不得不合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一切地盤搞房地產開拓。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村民宅基地規范為每人25平方米,城鎮規劃區范圍外的村民宅基地規范為每人30平方米。
3人以下的戶按3人核算,4人的戶按4人核算,5人以上的戶按5人核算;不足5人的獨生后代戶按實有人數多加1人核算,擴建房屋新占的地盤面積應連同原有宅基地上積一并核算。
三、嚴厲規范鄉村宅基地用地審批順序
(一)嚴厲規范鄉村村民宅基地請求前提。
無住房或現有住房用地上積低于法定規范,需求新建房屋或擴展房屋用地上積的。因國家或許集體建立,施行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共設備與公益事業建立,需求進行住房遷建的。因發生或防護天然災禍,需求進行住房遷建的;向村社中間、集鎮或許鄉村房屋小區集中寓居的,可以請求房屋建立用地。凡年齡未滿18周歲的;不符合鎮街地盤應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有住房曾經到達或超越法定面積規范的;將原房屋出賣、出租、贈予或改作生產運營用處的;已向中間村社、集鎮或許鄉村房屋小區集中寓居的,不予同意房屋建立用地。
關于已轉非暫未退出宅基地的非鄉村村民,原有鄉村住房為獨一居處的,依照原宅基地、原面積、原構造的“三原”準則,經認定為危舊房的,可自行對原住房進行維修,不處理改建、擴建和新建審批手續。
(二)嚴厲規范鄉村宅基地審批順序。
各鎮街要依據施行鎮街地盤應用總體規劃和規范農民建房用地的需求,以年度下達的新增集體建立用地方案目標為節制,依照公開、高效、便民、利民的準則,一一落實到詳細村社、農戶和地塊。執行運用建立用地、未應用地與占用農用地分類審批。在地盤應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立用地擴展鴻溝外,運用村內原有建立用地或未應用地的,由村申報、鎮街審核,批次報區縣政府同意后,由鎮街國土所逐宗落實到戶。觸及占用農用地的,于每年10月20日前批次報區縣政府同意后,由區國土房管局匯總,于10月底前報市縣政府集中審批農用地轉用手續。經依法同意后,由鎮街國土所逐宗落實到戶。在宅基地審批進程中,各鎮街國土所要做到“三參加”。即:受理宅基地請求后,要到實地搜檢請求人能否符合前提、擬用地能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同意后,要到實地測量批放宅基地;村民房屋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能否依照同意的面積和要求運用地盤。各鎮街要堅絕避免以隱瞞原有建立用地上積、虛報戶口等手段騙取同意,不合法占用地盤。對曾經構成的“一戶多宅”的,要采取有用辦法,保證按期撤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各鎮街國土所要切實增強鄉村集體建立用地檔案治理,切實保證“一戶一宅”司法準則的落實。
村公共設備和公益事業建立參照鄉村宅基地處理用地審批手續。
(三)宅基地審批申報材料。
鄉村村民請求建立房屋用地的,該當持下列資料向鎮街國土所提出房屋建立用地請求:
1.《鄉村村民房屋建立用地請求表》(請求人要精確填寫相關的內容,地點社,村委會要簽注明確的意見并加蓋公章),一式二份。
2.1:500地形圖、勘察地盤分類表及(圖為西南80坐標系,地盤分類按GB/T21010-執行),一式二份。
3.家庭戶口簿及家庭內18周歲以上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一式二份。
4.獨生后代證影印件,一式二份。
5.請求人與地點集體經濟組織簽署贊同退出原運用的房屋建立用地,并交由村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從新布置運用(沒有舊房屋的除外)以及不得超同意面積建立的合同。
鎮街國土所會同鎮街規劃建立治理機構對鄉村村民請求建立房屋用地材料審核及格的,增補以下材料報區國土房管局,由區國土房管局搜檢,并代區縣政府擬定同意文件報市縣政府審批。
1.鎮街請求審批鄉村村民房屋建立用地的請示(運用建立用地、未應用地與占用農用地分類請示),一式二份。
2.規范擬用地范圍的鎮街地盤應用總體規劃圖和地盤應用近況分幅圖,一式二份。
3.擬用地范圍符合村莊(集鎮)規劃的批復及圖件,一式二份。
4.擬用地農業協作社地盤證復印件(含地盤證號),一式二份。
5.托付區地盤整治中間落實耕地占補均衡的和談(觸及占用耕地的,如申報運用鎮街取得的掛鉤周轉目標,不供應該項),一式二份。
6.上級地盤主管部分要求供應的其他材料(觸及占用林地的,還需供應林地審批文件)。
7.屬運用城鄉建立用地增減掛鉤周轉目標或“地票”集中建立農民新房的,還需供應:掛鉤周轉目標、區規劃治理部分審核贊同的鄉村房屋小區建筑性具體規劃、建房戶戶數、人數和每戶的用地上積及公共設備、公益事業用地上積布置闡明等。
四、嚴厲執行收費規范和耕地占補均衡任務
各鎮街一概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立用地地盤有償運用費。鄉鎮公共設備和公益事業建立在上報審批轉用時按規則交納新增建立用地地盤有償運用費。
對鄉村村民房屋建立、鄉鎮公共設備和公益事業兩類建立確需占用耕地的,由觸及村集體經濟組織承諾,經過村域內的地盤整治,落實耕地占補均衡任務,在上報市縣政府處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由區地盤整治中間先行署理落實耕地占補均衡任務。
運用城鄉建立用地增減掛鉤周轉目標或“地票”處理建立用地審批手續時,免收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立用地地盤有償運用費。
五、嚴厲地盤法律監管
各鎮街及區縣政府有關部分,要普遍宣傳地盤國策國情和律例政策,提高干部群眾恪守地盤司法和顧惜地盤的認識,加強依法管地用地、集約用地和維護耕地的自覺性。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放哨準則和長效共管責任制,切實增強鄉村村民房屋建立用地的日常監管,實時發現、申報和避免各類地盤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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