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催報制度
時間:2022-01-17 0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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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政府統計調查行為,加強對統計調查表布置與催報有關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浙江省統計工作監督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所稱的統計調查表,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以下簡稱“政府統計部門”)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布置的,由統計調查對象填報的統計調查表,包括以表格、問卷、電訊、磁盤、網絡通訊等方式向政府統計部門報送的調查表、普查表、調查提綱及其他統計資料。
第三條政府統計部門布置的下列調查表不屬于本規定的管理范圍:
(一)系統內有關機構、人員情況的調查表;
(二)以自愿為原則、相互間提供交流資料的調查表;
(三)按照平等、自愿原則填報的社會調查表。
第四條政府統計部門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布置的并屬于本規定管理范圍內的統計調查表,必須在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文號、有效期限等法定標識。
第五條政府統計部門發往基層單位的全面定期統計調查表,必須嚴格限制,不得重復調查。凡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行政記錄能取得統計數據的,不得制發全面定期統計調查表。
擬發往基層單位新的統計調查表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事先試點或者征求有關地方、部門和基層單位的意見,進行可行性論證。
第六條政府統計部門必須以行文或召開會議形式向統計調查對象布置并通知統計調查對象領取統計調查表,同時提供該調查表及書面填報說明,明確表述調查目的、調查對象、統計范圍、調查方法、調查頻率、指標解釋、報送渠道、聯系人、聯系電話、時間要求等。
第七條統計調查對象領取統計調查表,政府統計部門必須采取適當方式予以記錄。需要催領的,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制發《統計調查表催領通知書》(見附件1)。
第八條統計調查對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根據政府統計部門的要求領取統計調查表的,政府統計部門應當采取以下形式向統計調查對象送達:
(一)直接送達。直接交給統計調查對象,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二)郵寄送達。通過郵局特快專遞或掛號信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并保留特快專遞或掛號信憑證。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委托送達。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委托有關單位或他人代為送達的,以統計調查對象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電子郵件送達。通過電子郵件送達,應當在電子郵件上附有送達回證,以統計調查對象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條政府統計部門向統計調查對象直接送達統計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拒絕接受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日期,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統計調查對象和見證人都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的,由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的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統計調查表留在統計調查對象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十條統計調查對象未在制度規定期限內報送統計調查表的,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向其制發《統計調查表催報單》,限期報送該統計調查表。
政府統計部門制發《統計調查表催報單》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負責專業統計工作的機構指派人員到本部門負責統計法制工作的機構領取并填寫《統計調查表催報單》;
(二)負責統計法制工作的機構對填寫的《統計調查表催報單》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后,并報本部門分管該專業統計工作或統計法制工作的領導簽發;
(三)負責專業統計工作的機構指派人員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將加蓋政府統計部門印章的《統計調查表催報單》送達到被催報單位。
統計調查對象在催報單限定期限內未報送該統計調查表的,政府統計部門依法按拒報統計資料查處。
第十一條政府統計部門以任何形式接收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調查表,都應當對填報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初審,對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責成其整改。
第十二條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統計調查表的日期按以下不同情況確定:
(一)直接送達的,以送達到統計調查對象當日為報送日期;
(二)郵寄送達的,以統計調查對象所在地郵戳為報送日期;
(三)電訊送達的,以接到電訊信息的第一時間為報送日期;
(四)電子郵件送達的,以數據電文的發送時間為報送日期。
第十三條統計調查對象遲報統計調查表的,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填寫《統計調查表遲報登記單》(見附件2),予以批評教育;構成屢次遲報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政府統計部門要加強對統計調查表領取、接收和催報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政府統計部門負責專業統計工作的機構在統計調查表領取和報送期間,應當確保有人在崗具體負責簽領和接收工作,及時整理統計調查表領取、接收和催報等有關資料,工作結束后作為檔案移交給檔案保管機構。
召開專業統計會議和統計調查表領取及報送期間所形成的有關資料(包括會議代表簽到單),應當作為檔案資料保管,保存期限為三年,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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