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維護考核辦法

時間:2022-10-09 04: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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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維護考核辦法

為規范和加強全縣農村集中式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和管理,提高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持續發揮“削減污染物排放、改善農村水環境”的功效,根據《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辦法(試行)》(浮政辦發〔2021〕45號)要求,制訂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與原則

考核工作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組織縣財政、縣城建和交通運輸、縣農業農村和水利等部門及有關鄉鎮人員組成考核組進行考核。

考核對象為農村集中式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單位。

考核工作應堅持“完善機制、注重實效”原則。考核結果將作為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經費撥付的主要依據。

二、考核內容與標準

考核內容分為管理制度、水質監測、運維情況三部分??己烁黜梼热菥鶓袀洳橘Y料佐證,否則相應項不計分。

(一)管理和制度(25分)

1.建立基礎信息檔案。①項目信息資料,包括工藝模式、處理規模、設計出水水質、項目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已接入與未接入農戶花名冊、主管與支管長度、各類檢查井數量。②工程建設資料,包括設計文件、施工圖紙、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和經審核確認的竣工圖;主材和設備合格證和檢測報告;隱蔽工程驗收資料、工程變更聯系單;進、出水自檢水質檢測報告。③竣工驗收資料,包括竣工驗收報告、竣工結算、移交等資料。(3分)

2.制定運行維護手冊、操作規程和工作制度等。(3分)

3.建立運行管理臺賬,內容包括設施運轉情況、設備維護情況、生態養護情況和進出水水質水量情況等,每季度要有運營管護總結。(7分,其中管理臺賬5分,運營管護總結2分)

4.日常養護、巡查等相關記錄完善。(4分)

5.建立污水管網的巡查制度和應急處理預案。(4分)

6.建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作業人員了解安全操作規程,特殊崗位須經專業培訓。運行作業人員應持有相應的運營管理和運營操作崗位培訓合格證書。(4分)

(二)檢測和水質(50分)

1.建立污水處理設施進出水水量和水質的記錄、檢測制度。(2分)

2.定期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進行監測,對日處理能力三十噸及以下的集中處理設施,進出水水質的檢測頻次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對日處理能力三十噸以上不足二百噸的集中處理設施,進出水水質的檢測頻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對日處理能力二百噸以上的集中處理設施,每天檢測一次進出水水量、水質。(共計20分,每一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質檢測頻次缺一次扣2分,20分扣完為止)

3.出水水質達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4/726)要求,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共計6分,超標排放一次扣2分,6分扣完為止)

4.生態環境部門對處理規模在二十噸以上的集中處理設施開展監督性監測,每年不少于兩次。(共計20分,每一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監督性檢測一次不達標扣10分,20分扣完為止)

5.妥善保存檢測原始記錄,按照規定的檢測頻次按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求報送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狀態和進出水水量、水質等信息。(2分)

(三)運維和實效(25分)

1.在村內適當位置公示運行維護范圍、標準、巡查時間、工作人員及聯系電話、責任人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2分)

2.池體及周邊綠化帶內無雜物堆放,做到池體整潔美觀。(2分)

3.對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日常養護、巡查,至少每周應對污水收集管網系統及其相關構筑物進行一次全面的巡視檢查。運行中的電氣設備每月至少巡視一次,并填寫巡視記錄,特殊情況應增加巡視次數。(2分)

4.及時處理公共處理設施故障,清理、處置污水處理產生的垃圾和污泥,污水管網中沒有漏、壞、堵、溢、露等異?,F象,電器設備電纜完好并正常運行。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正常。(7分)

5.每年年初向縣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上年度的運營情況,包括處理水量、出水水質、安全生產、污泥處理、設備運行記錄等情況,將每個站點運行臺帳裝訂成冊予以上報。(6分)

6.無安全生產事故。(6分)

三、考核方法與等次

每年1月底前,對運維單位上年度每個站點運維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站點撥付運維經費的主要依據。

考核等次分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檔??己私Y果分值在90分(含)以上為優秀,分值在80分(含)至89分的為合格,分值在80分至60分(含)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考核辦法是以單個污水處理站為單位進行考核。以每個站考核所得分數確定運維等次,根據考核等次確定撥付運維經費額度。

考核等次為優秀的撥付100%運維資金,考核等次為合格的撥付90%運維資金,考核等次為基本合格的撥付80%運維資金,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撥付50%運維資金。連續兩年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合同到期后原則上不再續簽。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