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拖拉機檢驗程序

時間:2022-05-18 0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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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拖拉機檢驗程序

年度檢驗是農機監理部門對已領取牌證的拖拉機依法進行定期的安全技術檢驗。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6條第五項;

3、《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19條;

4、《拖拉機登記規定》第33、34、35條。

二、工作程序

申請→受理→填表→檢驗拖拉機→審查→審批→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等→歸檔管理。

(一)申請。拖拉機所有人或委托人按照農機監理部門規定的時間(一般是拖拉機登記日期或檢驗有效期截止月份后半個月內),憑行駛證、身份證和拖拉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向縣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交驗拖拉機。

(二)交費。拖拉機所有人或委托人按照規定交納檢驗費。

(三)受理。登記審核崗工作人員根據規定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符合規定的受理年度檢驗申請,發放拖拉機定期檢驗表等受理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說明理由并出具退辦憑證。

(四)填表。拖拉機所有人或委托人按照農機監理部門提供的表格要求逐項填寫,填好后交給農機監理部門登記審核崗,登記審核崗通知農機檢驗員檢驗拖拉機。

(五)檢驗拖拉機。

1、人工檢驗。兩名以上農機檢驗員同時確認拖拉機并按照規定的項目校驗發動機、車(機)架、掛車有無改動以及號碼鑿痕、銼印、重新打印等情況,驗完拖拉機后,并將行駛證、定期檢驗表交儀器檢驗人員進行檢驗。

2、儀器檢驗。兩名以上農機檢驗員同時確認拖拉機并按照規定的項目進行技術檢驗,車廂(或掛車)后欄板外面噴印車牌號碼放大2.5倍字樣和粘貼反光膜。根據我站現有的檢測設備,重點檢測制動力(踏板/手剎力)、轉向(扭矩和角度)、加速度(制動距離和時間)三項主要技術參數,其他項目采取設備與人工檢驗相結合。

(五)審查。簽章人員按照規定進行審查,審查蓋章后將所有材料送業務領導崗審批。

(六)審批。業務領導崗工作人員復核提交的有關材料,根據授權做出批準與否。簽名蓋章后,檢驗合格的交給牌證管理崗(檢驗不合格的交給登記審核崗退還申請人)。

(七)歸檔。檔案管理崗工作人員復核、整理材料,將拖拉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復印件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定期檢驗表)存入檔案并保存兩年。有條件的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檢驗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拖拉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起止日期、保險公司名稱和保險憑證號碼。

三、主要內容

(一)檢查號牌、行駛證、拖拉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等有無損壞、涂改、字跡不清、記錄欄信息有無變動。

(二)檢查號牌、行駛證、拖拉機與技術檔案的登記信息是否相符,確認機車號牌號碼與行駛證、拖拉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定期檢驗表)上記載的號牌號碼一致,校驗發動機號碼、車(機)架號碼、掛車車架號碼是否相符,有無改動、鑿痕、銼印、重新打印等情況(若發現問題,應采取先行登記保存,在七天內及時處理)。

(三)核查有無違法違章或發生事故以及違法違章、發生事故后的處理情況,檢查異動的機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了相應的登記手續等。

(四)按照《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16151-1996)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逐項進行技術檢驗,檢驗結論填入定期檢驗表。總的要求:內外整潔、設備齊全、機體完好、防護可靠、螺栓緊固、油路暢通、間隙準確、儀表有效、功率充足、潤滑良好、電器完整、操作靈活。

四、其他規定

(一)年度檢驗必須做到見機(車)、見牌、見證(行駛證、身份證、保險憑證、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并盡可能采用設備進行檢測。

(二)違法違章及發生事故后尚未處理結案的暫不辦理年度檢驗,待處理結案后在補辦檢驗手續。

(三)因故不能按時參加年檢的,應辦理延期檢驗審批手續。延期檢驗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四)年度檢驗收費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收費,嚴禁搭車收費或者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有償服務收費必須遵循自愿原則,不準強制收費。

(五)年度檢驗時必須依法辦理交強險和風險互助。

(六)年度檢驗自農機監理機構受理之日起1日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