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制度

時間:2022-02-01 1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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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市職業技能培訓管理,整合培訓資源和資金,提高職業技能培訓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效率,使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發揮最大的效益,結合*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為更好地組織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成立*市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

第三條職業技能培訓是指由*市直勞動、教育、農牧、婦聯、團委、殘聯、扶貧辦等部門組織的培訓時間在1個月(或培訓時間在140學時)以上的,以促進勞動者掌握專業操作技能為目的的就業能力培訓或創業培訓。

第四條職業技能培訓財政補助資金用于對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人員的學費、職業技能鑒定費補助,或對培訓機構因降低職業技能培訓收費標準而給予的補助。

第五條職業技能培訓財政補助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自治區專項支付資金、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及通過失業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支的培訓費、社會捐助等各種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六條職業技能培訓財政補助資金以培訓對象直接受益為原則,以培訓代金券等形式直接發放給培訓對象,或者直接對降低職業技能培訓收費標準的培訓機構給予補助。

第七條職業技能培訓補助資金只對*市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特定培訓對象給予補助,不包括其他人員培訓。

第八條職業技能培訓補助標準和補助方式,由培訓主管部門根據具體培訓任務和項目的特點提出方案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后報*市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決定。

第二章培訓機構的確定及要求

第九條每年年初,根據*市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職業技能培訓計劃,由市財政局牽頭,會同監察、審計及勞動等培訓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程序,對培訓項目在有資質的培訓機構中進行政府采購。對中標的培訓機構確定為*市職業技能培訓指定培訓機構。

第十條以后年度培訓機構的確定,由市財政局牽頭,會同監察、審計及勞動等主管部門對上一年度*市職業技能培訓指定機構進行考核,合格達標的培訓機構可繼續保留資格;或根據當年培訓計劃等情況按照公開招標程序重新進行確定。

第十一條由于殘疾人培訓具有特殊性,對其培訓機構的確定,由*市財政局牽頭,會同監察、審計、殘聯在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等開設適合殘疾人特點的專業(工種)培訓機構中公開招標確定。

第十二條承擔培訓項目的培訓機構要緊緊圍繞培訓對象的特點和就業需求,提高培訓對象的專業操作技能,科學設置課程,精心編制培訓方案,選用勞動部門規定的教材或開發適合培訓對象專業技能要求和就業特點的教材,注重操作技能,嚴格培訓管理,加強就業銜接,提高培訓就業率。

第十三條經政府公開招標確定的指定培訓機構要向市財政局和培訓主管部門報送以下教學管理資料:專業設置、開設課程、選用教材、教學計劃;學校章程、學籍和學校以及教學管理制度;招生簡章和廣告以及學校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推薦就業等資料實行備案制。

第十四條經政府公開招標確定的指定培訓機構要在每期培訓班開學前將參加培訓人員名冊及教學計劃安排報培訓主管部門備案,做為培訓主管部門審查、監督培訓計劃執行,考核培訓機構及其培訓任務完成情況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培訓時間在1個月(或培訓學時在140學時)以上,或經*市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確認的特殊性短期培訓,由培訓機構根據不同培訓專業(工種)所需培訓時間要求,提出培訓時間建議,報市財政局會同培訓主管部門審核后確定。

第十六條職業技能培訓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培訓對象充分就業為目標。培訓對象的培訓考核合格率要達到95%以上、需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過證率要達到82%以上、就業率要達到90%以上,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指定培訓機構,按照實際完成的比例支付培訓資金。

第三章培訓代金券的發放

第十七條“*市職業技能培訓代金券”(以下簡稱代金券)由*市財政局和培訓主管部門根據培訓對象的特點和培訓內容確定發放。

第十八條代金券的發放對象為經市財政局和培訓主管部門確定的特定人員。

第十九條代金券由*市財政局負責監制(樣式和資金額度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代金券實行實名制,不得轉讓使用,代金券必須由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本人簽名。

第二十一條培訓對象每人三年內只能享受一次培訓代金券。

第二十二條代金券填寫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工種必須要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學校)或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培訓或鑒定工種資質相一致。

第二十三條培訓等級以初級工為主,根據實際情況兼顧中級工的培訓,具體培訓等級、內容由市財政局會同培訓主管部門根據具體培訓對象確定。

第二十四條代金券的發放程序:代金券由培訓主管部門注明培訓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培訓項目名稱等內容,加蓋*市財政局和培訓主管部門公章后,由培訓主管部門直接發放到培訓對象手中。培訓對象據此根據培訓專業(工種)到政府采購確定的指定培訓機構憑身份證和戶口辦理培訓手續后接受培訓,培訓對象在代金券上簽字后將代金券交與培訓機構。

第四章資金申報、撥付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凡屬于本辦法(試行)列入的培訓主管部門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將下年度的職業技能培訓及其資金計劃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根據各部門報送的培訓、資金計劃,統一匯總全市下一年度的培訓、資金計劃,報*市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培訓計劃及資金總量。市財政局根據培訓資金計劃將培訓補助資金預算指標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將預算指標下達到各培訓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市財政局根據培訓主管部門培訓項目進度,采取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將職業技能培訓財政補助資金統一撥付到承擔培訓任務的指定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采取培訓代金券補助方式的,培訓主管部門依據經審核的培訓機構提供的培訓代金券、辦班通知、原始簽到冊、培訓結業花名冊、部分結業證書復印件、推薦參加職業技能鑒定人員名單、職業技能鑒定通過人員名冊、收費憑證和部門驗收證明等有關材料,對培訓機構撥付職業技能培訓財政補助資金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并申請市財政局以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撥付職業技能培訓財政補助資金到培訓機構。

第二十八條采取降低職業技能培訓收費補助方式的,培訓主管部門依據經審核的培訓機構提供的項目合同書、辦班通知、原始簽到冊、培訓結業花名冊、部分結業證書復印件、推薦參加職業技能鑒定人員名單、職業技能鑒定通過人員名冊、收費憑證和部門驗收證明等有關材料,對培訓機構撥付職業技能培訓財政補助資金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并申請市財政局以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撥付職業技能培訓財政補助資金到培訓機構。

第二十九條從失業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支的培訓費,按照自治區下達的培訓計劃,根據培訓主管部門對指定培訓機構撥付職業技能培訓財政補助資金報告的審核意見,由市財政局以文件形式下達到培訓主管部門,培訓主管部門據此從基金中將培訓資金轉入*市財政局職業技能培訓財政補助資金專戶,市財政局按培訓進度以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將資金撥付到培訓機構。

第五章各部門的職責和分工

第三十條市財政局負責全市各培訓主管部門培訓資金計劃的匯總和上報,負責市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培訓及其資金計劃的下達,并根據培訓進度及時、足額撥付財政職業技能培訓補助資金和工作經費,負責職業技能培訓財政補助資金的監督、管理;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培訓機構政府采購,進行代金券的印制與管理;配合培訓主管部門對職業技能培訓進行檢查、驗收和總結。

第三十一條市審計局負責對職業技能培訓財政補助資金計劃、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確保相關部門嚴格按照規定規范使用財政培訓資金。

第三十二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協調各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對職業技能培訓各工種的技能等級鑒定等工作,確保職業技能鑒定規范運作,保證培訓對象及時接受技能鑒定。

第三十三條市教育局負責配合各培訓主管部門利用本系統職業學校的技術和資源,積極承擔培訓任務,認真做好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第三十四條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業務范圍內培訓計劃的申報、實施,負責組織、協調對經政府采購后確定的本部門業務范圍內指定培訓機構及其培訓方案、培訓教材、培訓質量的審核、考核工作,負責本部門業務范圍內培訓代金券的發放、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對本部門培訓項目的考核、驗收、總結,負責審核指定培訓機構撥付職業技能培訓財政補助資金報告及其申請撥付工作;負責積極爭取自治區對口部門職業技能培訓資金。

第六章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培訓機構不得因財政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助而借機提高收費標準,增加培訓對象的學費負擔。凡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變相縮減培訓時間的指定培訓機構,一經發現將取消該培訓機構下年度參與*市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的投標資格,并相應核減其補助資金。

第三十六條培訓項目嚴格實行項目管理,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第三十七條指定培訓機構要建立培訓對象臺帳及其就業臺帳,報市相關主管部門備案、備查。對培訓對象培訓后考核合格率在95%以下、需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過證率在82%以下、就業率在90%以下的培訓機構,將取消下年度參與*市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的投標資格。

第三十八條培訓對象領取培訓代金券時,要登記身份證號和聯系電話,并要有簽字、簽章(手印)。

第三十九條對未按規定培訓內容和指定培訓機構使用培訓主管部門發放的代金券的,市財政局不予資金結算。

第四十條培訓主管部門對培訓項目中需要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專業(工種),在培訓對象職業技能鑒定后15個工作日內將該培訓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送市財政局審核備案;對培訓不需要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專業(工種),在培訓對象培訓班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該培訓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送市財政局審核備案。

第四十一條培訓主管部門于12月底前,向市財政局報送當年培訓項目任務的完成情況、資金安排及使用情況報告。

第四十二條建立職業技能培訓項目公示制度。市財政局和培訓主管部門要對培訓機構、培訓任務、培訓人員、收費標準、資金補助、資金使用及培訓就業等情況,在部門政務公開欄、網站、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及培訓機構的培訓點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四十三條市財政局和培訓主管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會同監察、審計等部門認真查證落實舉報事項,對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要及時嚴肅查處。

第四十四條市財政局要依法加強職業技能培訓財政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會同培訓主管部門配合審計等有關部門做好審計、檢查、稽查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對騙取、套取、挪用、貪污職業技能培訓補助資金的,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專項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和《自治區紀委、財政廳、監察廳關于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違紀違規行為黨紀政紀處分規定(試行)》,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