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

時間:2022-11-29 0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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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

第一章制定報告制度的目的

第一條為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做好境外投資經營的后續管理服務工作,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環境,促進境外投資發展,依照《對外貿易法》和《對外貿易壁壘調查暫行規則》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實行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是指我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商會及企業等以撰寫年度報告和不定期報告的形式,反映境外中資企業在東道國(地區)投資經營中遇到的各類障礙、壁壘及相關問題,作為商務部制定并年度《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的基礎材料之一,并供國內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參考;國內有關部門在全面跟蹤了解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經營遇到的各類問題基礎上,通過多雙邊機制,維護我國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報告的主體

第三條各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境外中資企業商會、協會、境外中資企業和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中資企業”)及其國內投資者是報告的主體,須按要求向商務部報告。

第四條各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境外中資企業商會、協會應定期組織中資企業對報告內容進行溝通和研討,全面聽取中資企業的意見,認真履行年度報告制度,即每年12月31日以前應將本年度我國企業在境外投資和經營中實際遇到的問題,按要求報商務部。重大情況應隨時報告(報告格式可參考附表1)。

第五條境外中資企業及其國內投資者可以結合境外投資經營活動中實際遇到的問題,針對報告要求的一項或幾項內容隨時或不定期提出報告(報告格式可參考附表2)。

第六條報告的撰寫和簽發采用署名制。

第三章報告的主要內容

第七條報告應如實反映我國企業在東道國(地區)開展投資經營和服務貿易(包括工程承包、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活動的實際情況和遇到的問題。

(一)中資企業投資經營總體情況

1、中資企業在數量、投資規模、行業分布、經營狀況等方面的總體情況及面臨的普遍性問題;

2、中資企業主要投資項目簡況,包括企業名稱、國內投資者名稱(如屬經第三國或地區轉投資的,請注明)、投資規模、投資方式、主營業務及產品、經營狀況、存在主要問題等。

(二)投資環境障礙和風險

1、東道國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中不利于我國投資的;

2、東道國存在的一些給企業經營帶來成本負擔的非經營性障礙和風險,如公共治安和安全、企業誠信、政府廉政、工會、罷工、公眾對外資企業的態度、節假日規定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3、東道國在交通、水、電、氣、通訊等基礎設施供應和價格方面影響企業投資經營的缺陷或不足。

(三)投資壁壘和服務貿易壁壘

東道國政府實施或支持實施的下列違反多、雙邊協定,對我國企業開展投資經營和服務貿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阻礙、限制或損害的措施,視為投資壁壘或服務貿易壁壘,主要分為:

1、準入壁壘,如不合理地限制我國投資的進入,WTO成員未按照其承諾向我國投資開放某些特定領域;工程承包招標中,政府規定我國公司必須同當地企業聯合投標或承諾分包給當地公司才允許參加投標等。

2、經營壁壘,如從產、供、銷、人、財、物等多方面,對中資企業的經營活動設置不合理限制;工作簽證難;政府部門辦事程序不透明或手續繁冗復雜等。

3、退出壁壘,如限制我國投資退出或限制中資企業將經營利潤匯出境。

(四)應對措施建議

報告主體對上述問題、障礙和投資壁壘的應對措施建議。

第四章報告的報送和公布

第八條報告應統一以書面和網上報送形式報送商務部(合作司、相關地區司、公平貿易局)。

有條件的機構,應充分利用商務部政務信息互送處理系統報送報告材料;也可以在商務部網站(*)合作指南子站“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欄目上直接填表發送,或通過電子郵箱發送(合作司加工處:*;公平貿易局壁壘調查處:*)。

第九條在保護企業利益及其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商務部將定期通過《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等方式公布有關報告內容,表達對東道國投資環境中存在問題的關注,提醒投資企業規避風險。

第五章報告問題的解決機制

第十條商務部在接到報告后,將根據報告反映的問題,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和協商,提出處理意見和解決辦法。

第十一條對報告反映的有關問題,可通過高層互訪、雙邊經貿混委會或其他外交途徑進行磋商,幫助企業尋求盡快解決問題的途徑。

第十二條如報告反映的問題涉及投資壁壘或服務貿易壁壘,依照《對外貿易壁壘調查暫行規則》的規定,商務部可以進行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