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時間:2022-11-06 0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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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本局工作人員行為,明確個人崗位責任,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感,增強廉政建設和遵紀守法意識,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健全責任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過錯責任,是指旅游局工作人員,對其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就是對工作過錯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的制度。
第三條行政過錯的主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過錯:
(一)首問責任人不履行首問責任,貽誤辦事者辦事的;
(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三)未執行一次性講清制,造成辦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務態度不熱情,與辦事者頂撞爭吵的;
(五)私自進行有償咨詢或服務,違規收取押金、保證金和其他費用的;
(六)超越規定權限實施許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許可條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七)未履行辦事承諾制度,無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許可事項或告知辦理結果的;
(八)對明顯虛假的材料,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的;
(九)故意制造虛假材料或謊報事實的;
(十)辦理業務明顯違反法律、法規或其它有關規定的;
(十一)其他應該追究工作過錯的行為。
第四條行政過錯責任追究
(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分為:
1、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2、通報批評;
3、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4、扣發當月崗位工資和年終獎金;
5、輪崗或停職離崗培訓;
6、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
7、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二)工作過錯行為如果是由數個行政環節過錯造成的,工作人員分別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三)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造成本局賠償,有過錯的工作人員應承擔?D定的賠償責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內,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被群眾投訴,經核實的,第一次扣除當月崗位工資的20%,第二次扣除當月崗位工資的30%,第三次扣除當月全部崗位工資,對本人進行離崗培訓、輪崗或降級使用處理。
(五)工作人員過錯行為性質特別嚴重,觸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追究責任。
(六)有過錯工作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從重追究過錯責任:
1、在被調查過程中拒不交代過錯事實的;
2、有索賄受賄、敲詐勒索、以權謀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為的;
3、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4、其他經行政過錯追究機構認定,應從重追究過錯責任的。
(七)有過錯工作人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從輕追究過錯責任:
1、主動承認過錯行為并及時糾正的:
2、其過錯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3、其他可從輕或免予追究過錯責任的。
第五條工作過錯責任追究主體
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由局長辦公會議認定,過錯責任追究的處理決定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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