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區質量等級評定制度
時間:2022-11-06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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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推行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工作,規范旅游區(點)質量管理,提高其服務水平,促進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7775-1999)進行。
二、等級評定的范圍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正式開業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區(點),包括風景區、文博院館、度假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主題公園、游樂園、動物園、植物園、美術館等,均可申請參加質量等級評定。
三、等級評定的組織和權限
第四條國家旅游局負責全國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工作。國家旅游局設立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全國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的組織、領導工作,并具體負責評定AAAA級和AAA級旅游區(點)。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設立地方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在國家旅游局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本地區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工作,具體負責本地區AA級和A級旅游區(點)的評定和向國家旅游局推薦本地區符合條件的AAAA級、AAA級旅游區(點)。AA級、A級旅游區(點)評定需向國家旅游局備案。
四、等級的評定
第六條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依據下列文件和國家旅游局據此制定的各項評分細則:
1、《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7775-1999)國家標準
2、《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服務質量與環境質量評分細則
3、《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景觀質量評分細則
4、《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游客意見評分細則
第七條申請等級的旅游區(點),應按有關標準先進行自檢自評,如達不到《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7775-1999)國家標準規定的等級劃分條件,或達不到《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服務質量與環境質量評分細則規定的應得分數,或達不到《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景觀質量評分細則規定的要求,或達不到《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游客意見評分細則的要求,則在申報前搞好整改。
第八條旅游區(點)質量等級,是旅游區(點)的服務質量和環境質量、景觀質量的綜合反映,因此,原則上只對具有獨立管理和服務機構的旅游區(點)進行等級評定,對園中園、景中景等內部旅游地,不進行單獨評定。
第九條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后,如需關閉標準所規定的服務設施設備,取消或變更標準所規定的服務項目、規劃內容、資源與環境保護措施,必須經原等級評定機構批準。
第十條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后,因發生重大建設項目而降低景區(點)質量等級的,必須向原等級評定機構申請重新評定等級。
第十一條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產生,嚴格按照“自檢-申報-初評-評定-審批-公告”的程序進行。各旅游區(點)根據國家標準及各項評定細則進行自檢,認為達到要求的可向當地旅游局申報。經當地旅游局審核后,報上級具有評定權限的旅游局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機構進行初評。初評合格的AAAA級、AAA級旅游區(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負責向國家旅游局推薦,經國家旅游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評定,由國家旅游局審批、公告;初評合格的AA級、A級旅游區(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組織評定、審批、公告,并向國家旅游局備案。
第十二條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評定,由具有權限的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機構組織具備資格的檢查員組成評定小組具體執行。AAAA級、AAA級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小組原則上由三至五人組成,評定組長由國家旅游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委派。AA級、A級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小組的構成和資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的具體工作由檢查員承擔,國家旅游局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設國家級檢查員,負責對全國各質量等級的旅游區(點)進行評定與復核過程的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機構設地方級檢查員,負責對本地區各質量等級的旅游區(點)進行評定與復核過程的檢查。
第十四條旅游區(點)須接受質量等級檢查員的檢查,并提供有關技術資料,為檢查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對其工作進行干預,檢查員要依據法律法規正確行使職權,不得徇私舞弊。
五、等級復核及處理
第十五條對已經評定質量等級的旅游區(點),每年采取部分復核與重點抽查相組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復核。至少每三年完成一次全面復核。
第十六條旅游區(點)質量等級復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組織和實施。國家旅游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有計劃、有重點進行復核。
第十七條復核工作結束后,應由檢查員寫出復核報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AAAA級、AAA級旅游區(點)復核報告須抄報國家旅游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
第十八條經復核達不到要求的,按以下方法作出處理:
1、旅游區(點)達不到標準規定要求的,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將根據具體情況,通過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等方式進行處理。
2、旅游區(點)接到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等處理意見后,須認真整改,并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上報所屬等級評定機構。
3、凡被降低或取消質量等級的旅游區(點),自降低或取消等級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請重新評定等級。
第十九條凡旅游區(點)發生重大事故或極其惡劣的情況者,一次性直接取消質量等級。
第二十條各級質量等級評定機構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權限如下:
1、AA級、A級旅游區(點)達不到標準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有權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降低或取消等級的通知,須報國家旅游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備案。
2、AAAA級、AAA級旅游區(點)達不到標準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有權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并報國家旅游局備案。如認為應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須報國家旅游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審批。
3、對需要一次性直接取消AA級、A級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有權作出處理決定,報國家旅游局備案;對需要一次性直接取消AAAA級、AAA級質量等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提出意見,國家旅游局審批。
4、國家旅游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有權對各質量等級的旅游區(點),作出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通知的處理,但需事先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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