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27 0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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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防御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和《邯鄲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納入政府建設工程管理程序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地震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政府鼓勵和扶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科技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科技成果,提高抗震設防科技水平。在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科技研究、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縣建設局在制定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依據地震活動斷層探測結果,綜合考慮潛在的地震危險。建設工程選址必須避開地震活動斷層。

第七條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由縣地震局負責確定,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確定。

第八條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按以下規定予以確定:

(一)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

(二)經過地震小區劃工作的,按照地震小區劃圖所標示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三)本條第(一)、(二)項之外的其他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設計單位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提出抗震設防要求意見,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明確意見后,報縣地震局確定。

第九條下列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由市地震局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一)對社會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者需要盡快恢復的生命線建設工程,包括交通、通信、水利、電力工程和可能引發次生災害的工程、重要社會建設工程、工業設施等,具體工程按照省政府和省地方標準《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分類》確定的范圍執行;

(二)縣級電力調度中心及廣播、電視、通訊等主體建設工程;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主體建設工程。

第十條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一般工業與民用建設工程,報縣地震局確定。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在以下環節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確定手續:

(一)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環節;

(二)實行核準制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編制環節;

(三)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

第十二條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抗震設防要求確定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總平面圖或者現狀地形圖;

(三)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及省或者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審機構通過的評審意見。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應當提高抗震設防要求書面意見、工程概況、場地位置及類別等資料。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提交資料符合規定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辦結抗震設防要求確定手續;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地質情況復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確定,其他建設工程一日內予以確定。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應當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程序。

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作為建設項目審查的必備條件。對未辦理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確定手續的項目,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審批、核準等手續,城鄉規劃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論證、初步設計審查等,應當有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理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抗震設防措施進行監理。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對工程抗震設防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十八條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證書。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或者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第二十條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標準確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級別。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級別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第二十一條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前,到縣地震局核驗單位資質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證書。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證書或者超越其資格證書執業范圍的,不得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二)按照確定的工作級別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實施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三)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采用的資料和數據應當真實、準確、全面,禁止弄虛作假;

(四)按照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標準收取評價費用,不得擴大收費范圍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建設單位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送省地震安全性評審機構評審。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依法應當報送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審機構評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縣地震局會同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確定和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建設工程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二十四條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逾期未辦結抗震設防要求確定手續的,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辦理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確定手續的,由縣地震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對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未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地震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確定或者降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由縣地震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有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地震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二)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四)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第二十九條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在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中偽造資料,弄虛作假的,由縣地震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地震、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依法應當由國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的,依照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