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敬老院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08 0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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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敬老院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做好*市農村敬老院管理工作,滿足農村五保集中供養需求,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政部門是敬老院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敬老院籌建、建院登記;監督檢查敬老院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情況、敬老院經費籌集使用情況;對敬老院日常管理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對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三條農村敬老院是農村集中供養五保戶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負責五保戶吃、穿、住、醫、葬等方面的日常管理。

第四條農村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組織制定院內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生活水平;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五條農村敬老院成立由供養對象代表參加的管理委員會,實行院長領導下的民主管理制度

其職責為: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對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六條農村敬老院實行院長和服務人員聘用制。院長選聘條件為:年富力強,廉潔奉公,懂經營,善管理,恪盡職守,熱愛社會福利事業。管理人員職數根據工作需求確定,護理服務人員原則上不低于入院院民*:*的比例。護理服務人員工資根據其工作性質量化考核確定。

第七條農村敬老院應實施規范化管理,明確院長、醫務人員、護理人員、后勤服務人員工作職責,建立院民守則及醫務、食堂、財務、娛樂、獎懲等制度,不斷提升管理水平。

第八條農村敬老院應建立供養對象個人供養和健康檔案。對集中供養人員,簽定五保供養協議,明確相關責任義務;對分散供養人員,由敬老院、受委托的扶(認)養人和五保對象簽定協議,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落實服務責任制和幫扶措施。供養協議、供養措施、健康醫療狀況記錄在冊,建檔立案。

第九條農村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有條件的可接收“三無對象”、優撫對象、棄嬰、流浪乞討人員供養,加強社會福利服務功能。鼓勵有條件的敬老院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五保戶按制度辦理相關手續后,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十條農村敬老院應注重食品安全衛生,實行科學配餐,講究營養、衛生,確保供養對象飲食安全。

敬老院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一條農村敬老院經費來源除中央轉移支付,省、市供養補助外,五保對象供養資金不足年度供養標準部分在縣級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

第十二條農村敬老院對五保供養實行分片管理、供養資金統籌使用。集中和分散供養的五保對象納入區域敬老院管理范疇。縣級財政將五保供養資金和敬老院管理經費下撥到敬老院,在確保按標施保的情況下,對其生活供養實行統籌管理。集中供養標準應高于分散供養對象標準,分散供養對象供養標準不得低于年規定享受的五保供養標準。

第十三條依托社會力量,多渠道幫扶農村敬老院。

(一)五保戶承包的土地由村集體或受委托的扶養人代為耕種的,集體或受委托的扶養人要根據五保供養協議,對五保對象生活給予必要補助或幫扶。

(二)敬老院要開展五保戶寄養、代養活動,拓寬供養渠道;開展結隊幫扶農村敬老院活動,改善敬老院五保對象生活質量。

(三)發揮鄉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用,進一步明確鄉(鎮)、村街所屬集體經濟組織的五保供養義務和責任。

(四)社會捐贈活動中募集的款物、福利彩票公益金優先用于農村敬老院五保對象生活需求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

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組成農村敬老院監督小組,定期監督檢查農村敬老院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保證供養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建立農村敬老院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敬老院集中供養申請條件、審批程序、五保供養標準,定期公布五保供養資金收支使用情況。設立舉報電話,實施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建立農村敬老院定期檢查和情況通報制度。

市監察、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各縣(市、區)上年度五保供養工作及資金使用情況定期進行檢查,予以通報。對五保供養政策落實不力、存在問題的單位,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挪用、擠占五保供養經費及發生其他嚴重問題的,依法追究有關部門領導和當事人責任。

第十六條*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