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財政管理體制的制度

時間:2022-06-14 0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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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財政管理體制的制度

為了進一步地明確市、區二級的財權事權,實現財權與事權的相統一,根據市政府《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辦法的通知》、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市區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文件精神,參照兄弟設區市的經驗,結合我市現狀,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根據科學發展觀要求,在堅持原“分稅制”財政體制不變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城區收入范圍,解決稅收征管中存在的矛盾,規范收入秩序,調動市、區政府培植財源、做大做優財政“蛋糕”的積極性,實現財政工作健康、有序、良性地發展。

二、基本原則

1、積極穩妥,保證市、區財政平穩運行,保證收入規模和財力的既得利益。

2、堅持誰發展、誰受益,發展快、多受益的原則,充分調動市、區發展經濟、做大總量,增強財政的活力。

3、體現事權、財權相統一。

4、確保市級財政有適當的宏觀調控能力,為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提供財力保證。

5、支持區政府開辟新的財源空間,做大做強區財政。

三、具體內容

(一)市本級收入

1、中央、省、市屬工業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含已改制)稅收。

2、金融保險企業(原由區征管的農業銀行、農發行及農村信用合作社除外)的稅收。

3、原由市本級征管的其他企業稅收。

4、中央、省駐市及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發生的各項稅收。

5、中央、省、市投資及市本級征管企業發生的建筑安裝項目稅收(特別項目個案處理)。

6、城區范圍內的存量房交易稅收(個別項目個案處理)。

7、新購應稅未稅的機動車輛當年的車船稅及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的車船稅。

8、市本級負責征管的行政事業單位、企業的非稅收入。

9、城區范圍內的土地出讓收益。其中:潯陽區、廬山區每年300萬元繼續通過市財政結算補助,若以后年度土地出讓收益增加則適當增加區補助收入;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舉全市之力促進九江經濟開發區跨越式發展的決定》,開發區的土地出讓收益全部返還開發區,專項用于開發區的開發建設。

(二)區級收入

各區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征管的除市本級收入和共享收入外的收入,主要包括:

1、區屬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含已改制)稅收。

2、應由區征管的其他企業稅收。

3、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發生的各項稅收。

4、區屬地內(除市本級征收項目外)建筑安裝項目稅收。

5、區負責征管的行政事業單位、企業的非稅收入。

(三)共享收入

1、除工業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外的其他原由區征收的中央、省、市屬企業(如郵政、移動、電信、煙草、石油、交通、運輸業、農業銀行、農發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稅收以20*年超2005年稅收收入的60%為20*年區上解市財政基數,從20*年開始,區財政按上年實際上劃數每年遞增20%上解市財政;征收入庫渠道仍維持現狀不變,由區征收入庫,市得部分年終通過財政結算劃轉。

2、房地產開發企業(含房地產開發項目)稅收征管渠道仍維持現狀不變;市地稅局對房地產稅收實施一級稽查,查補收入歸市本級;市本級適當集中部分財力,以20*年房地產業實際入庫的營業稅的20%為20*年區上解市財政基數,從20*年開始,區財政按上年實際上劃數每年遞增10%上解市財政,市得部分年終通過財政結算劃轉。

3、城區范圍內契稅由市級財政部門統一征收,市財政局契稅所分別在城區范圍內設立兩個契稅征收管理站。以20*年市本級與各區占城區總的契稅的比重,適當保留調控比例后確定市區分享比例,從20*年開始,市與區實行比例分享,年終市財政按市本級、潯陽區、廬山區、開發區75:7:9:9的分享比例結算劃轉。

4、新增企業(不含房地產開發和金融保險企業)稅收實行稅收分成政策,其中:

(1)從20*年起,中央、省、市投資新辦的重點企業稅收市與企業落戶區財政按8:2比例分享,稅收由市本級稅務機構負責征收,同時按市、區分享比例開票分級次入庫。

(2)從20*年起,由市本級及市直部門招商引資引進調度的落戶在區的企業稅收,市與企業落戶區財政按6:4比例分享,稅收由區級稅務機構負責征收,同時按市、區分享比例開票分級次入庫。

(3)從20*年起,區招商引資引進并由市調度扶持的重點企業稅收市與企業落戶區財政按2:8比例分享,稅收由區級稅務機構負責征收,同時按市、區分享比例開票分級次入庫。

(4)從20*年起,區招商引資引進并由市調度并適當出資扶持的企業稅收市與企業落戶區財政按5:5比例分享,稅收由區級稅務機構負責征收,同時按市、區分享比例開票分級次入庫。

5、退城進園進行異地改造的原市本級和市轄區企業稅收由園區稅務機構負責征收繳入區庫,自企業投產之日起,以該企業退城進園前一年實際繳納的地方稅收收入為基數(當年未達到基數的按實際入庫數),三年內每年遞增10%,第四年按原基數加連續三年增長10%作為固定基數,由園區所在區財政通過年終結算補助給企業遷出地財政,超收部分全部留給園區所在區。

6、原由市本級(區)負責征管的單位、企業參股、合資、合作聯營的企業發生的各項稅收,由原征收稅務機構負責征收,按股權、資金或者協議的分成比例年終通過財政結算劃轉。

7、從20*年起,區與區之間因區劃調整或企業、單位搬遷的,稅收由調整或遷入地征收,同時以調整或搬遷前一年的地方收入為基數,基數部分歸原受益財政,超基數部分留調整或遷入地財政,自企業投產之日起,基數部分年終通過市財政結算劃轉。

8、通過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協調努力,促使企業的總部經濟或結算中心落入市區范圍內,實現的稅收由市本級負責征收,市本級與引入項目的縣(市、區)實行7:3分成,縣(市、區)得部分年終通過財政結算劃轉。新落戶開發區的總部經濟或結算中心實現的稅收由開發區征收,市本級與開發區實行6:4分成,市得部分年終通過財政結算劃轉。

四、管理措施

1、市財政局要組織專門人員向市、區有關部門了解城區范圍內新上項目和企業的有關資料,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并如實準確地提供所需資料:

(1)工商、稅務機構批準登記的新開戶企業和項目情況;

(2)發改委、城建等部門核準的或發放準建證的企業和項目情況;

(3)外經貿委、招商局等部門注冊登記的引資或投資主體情況。

(4)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的土地出讓、轉讓情況。

2、市財政局、市審計局要加強督查,要確定專門科室專班人員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若發現混庫,侵占市本級收入的,將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并對受益財政按違規所得加倍處罰,以確保本辦法落實到位。

3、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要建立城區內市、區兩級納稅戶明細臺帳,分戶建檔,實行網絡管理。

4、涉及稅收收入征管范圍調整,由市國稅、市地稅部門在20*年3月底前負責交接完畢,市財政局專門組織人員進行協調和督查。

5、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在辦證大廳設立專門窗口受理稅務登記,并按本辦法化分的征管范圍確定稅務管理機關。

6、強化稅收征管,通過稅務發票“雙獎活動”,進一步規范征管秩序,倡導誠信納稅,增加財政收入。

7、堅持依法治稅、依率計征,嚴禁買稅、賣稅、引稅和隨意減免稅收的行為,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要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如經查實有上述行為,將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同時對直接責任人和受益財政處以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鼓勵支持城區財政做強做大

為發揮城區的帶動輻射作用,市政府將重點扶持城區經濟發展,鼓勵各區上項目,拓寬經濟發展空間,為招商引資項目搭建發展平臺。

1、凡是區招商引資企業及區現有骨干企業發展壯大,市里將在土地、基礎設施建設和服務上給予扶持。

2、區招商引資的項目市里將優先列入市調度項目,全力推進和扶持。

3、為區開辟工業發展平臺。九江經濟開發區將實行一區多園的格局;在統一規劃、統一產業布局、統一體制機制到位、統一政策服務的基礎上,全力扶持潯陽區、廬山區成為產業園的實施主體,凡由此成為的產業園享受開發區政策待遇。具體措施另行研究。

4、市政府將支持、督促稅務機關采取推行稅務發票“雙獎”活動等措施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促進財政增收。

六、其他

1、本辦法未涉及的問題和未盡事宜,以市府發*號、九府辦字*號文件或市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商有關部門另行研究為準。

2、從20*年起,國家新開征的地方稅種或調整地方稅收政策,視具體情況由市政府另行決定收入歸屬。

3、九江縣原在城區范圍內的稅收征管問題另行研究決定。

4、若中央、省級調整財政體制或出臺新的規定,則我市對本辦法進行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