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3 0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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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本市旅游業的發展,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行社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旅行社,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游服務等相關旅游業務的企業,包括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旅行社的設立、經營及其管理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旅游事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旅游委)負責全市旅行社的管理。

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國內旅行社的管理,業務上受市旅游委的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許可制度)

本市實行旅行社經營許可制度。

未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旅行社經營活動。

第六條(經營原則)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旅行社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行業協會)

市旅行社行業協會是依法維護旅行社權益的自律性社會團體法人,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工作,接受市旅游委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設立許可

第八條(國際旅行社的設立條件)

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二)有必需的管理和經營人員,具備任職資格的企業負責人不少于1名、部門負責人或者業務主管人員不少于3名,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以及5名以上外語導游員;

(三)有不少于150萬元的注冊資本。

第九條(國內旅行社的設立條件)

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二)有必需的管理和經營人員,包括具備任職資格的企業負責人不少于1名、部門負責人或者業務主管人員不少于1名,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以及3名以上普通話導游員;

(三)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第十條(旅行社分社設立條件)

年接待旅游者10萬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以設立社的名義開展旅游業務經營活動的分社。設立分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二)有必需的管理和經營人員,包括具備任職資格的分社負責人1名、專職財會人員。經營國際旅游業務的,應當具有3名以上外語導游員;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應當具有3名以上普通話導游員。

第十一條(營業部的設立條件)

本市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范圍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以設立社名義開展旅游業務經營活動的營業部。

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社經營旅游業務2年以上,提出設立申請前2年內未發生重大旅游安全和質量事故;

(二)設立社年旅游營業收入、年旅游接待和組織出游人次,符合市旅游委制定的標準;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四)有固定的工作人員,其中營業部的負責人必須取得旅行社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證書。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際旅游業務的營業部,應當增加注冊資本20萬元;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營業部,應當增加注冊資本10萬元。

第十二條(境外旅行社常駐機構設立條件)

境外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設立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和宣傳等活動的非經營性常駐辦事機構(以下簡稱境外旅行社常駐機構)。

境外旅行社在本市設立常駐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其本國依法注冊登記;

(二)資信情況良好,是其本國旅行社協會的正式會員;

(三)經營其本國旅游者來中國旅游的業務2年以上,每年送旅游者數量不少于2000人。

第十三條(資質評估)

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國內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營業部的,在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前,應當進行資質評估。資質評估由市旅行社行業協會組織進行。資質評估不得收費。

第十四條(審批程序)

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國內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的,按《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交納質量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后,在60日內,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和領取營業執照。

境外旅行社在本市設立常駐機構,應當經市旅游委審核,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國際旅行社設立營業部,應當向市旅游委提出申請,由市旅游委辦理審批手續。

國內旅行社設立營業部,應當向原審批的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營業部設在旅行社所在區、縣之外的,應當征得原審批的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并向營業部所在地的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經批準每設立一個營業部,經營國際旅游業務的,設立社應當向市旅游委追加15萬元質量保證金;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設立社應當向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追加4萬元質量保證金,然后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許可證,在6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登記。

第十五條(旅行社名稱)

旅行社申報和登記的企業名稱,必須含有“旅行社”字樣。國內旅行社不得使用“國際”、“海外”等與其國內旅行社旅游業務不相符的名稱。

第十六條(變更及終止)

旅行社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按本辦法設立申請旅行社的有關規定,經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旅行社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停業、歇業,以及旅行社分社、營業部變更地址、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年檢制度)

市或者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旅行社進行一次檢查。未經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旅行社經營活動。

市或者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年檢的結果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中外合資旅行社)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旅行社的條件和審批程序,按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經營范圍)

旅行社應當按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禁止超越范圍經營。

第二十條(明示制度)

旅行社應當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放置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旅游價格和有關手續費等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旅游報價形式)

旅行社的旅游報價形式主要有全包價旅游、半包價旅游等。

旅行社承諾旅行費用實行全包價時,全包價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交通、住宿、餐飲、游覽景點門票和導游服務等費用。

旅行社承諾旅行費用實行半包價時,半包價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交通、住宿和導游服務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旅游合同內容)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旅游時,應當與旅游者訂立書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名稱及地址;

(二)旅游總價格;

(三)旅游地點和日程安排;

(四)交通工具類別、等級、航(車)次時間;

(五)住宿等級及客房類型;

(六)游覽景點名稱、門票;

(七)餐飲次數及標準;

(八)娛樂種類及次數;

(九)導游服務;

(十)購物次數與時間;

(十一)合同終止條件;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四)簽約地點及日期。

訂立出境旅游合同的,還應當增加有關出境簽證的手續、費用的內容。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可以參照市旅游委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條(旅游合同的履行和轉讓)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后,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行社向游客發放的質量反饋表或者類似書面材料,不能作為其是否履約的證明。

旅行社將已訂立的旅游合同轉讓給其他旅行社時,必須征得旅游者同意,并不得增加費用。

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游者支付;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由于出境簽證等原因不能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的,旅游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的要求)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旅游合同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者增加參觀項目、增加費用、安排合同未約定的其他旅游消費活動。旅行社安排合同以外需要收費的旅游項目,應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出具服務單據。

旅游合同訂立后,除國家調整匯率或者運輸價格,且合同雙方約定此種情況下可以提高旅游總價格外,旅行社不得單方提高旅游總價格。

第二十五條(不可抗力)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不能成行造成的違約)

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國內旅游,違約方應當提前3天通知對方;出境旅游,違約方應當提前7天通知對方。合同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先行賠償)

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他與旅游有關的服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依法賠償。由于第三人全部或者部分未履行旅游合同對旅游者造成損失的,由旅行社先行賠償。

旅行社對旅游者提供的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旅游意外保險)

旅行社在組織旅游者旅游時,必須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保險費用應當包含在旅游銷售價格中,不得向旅游者另行收取。

第二十九條(旅游安全)

旅行社組織旅游者旅游時,應當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對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應當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明確警示,并采取有效的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當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時,旅行社派出的工作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救護措施,并及時向組團的旅行社報告;在境外的領隊還應當向中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駐外旅游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報告制度)

旅行社在組織旅游者旅游時,發生旅游者傷亡等重大事故的,應當在知道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按下列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一)國際旅行社發生重大事故,向市旅游委報告;

(二)國內旅行社發生重大事故,向注冊地的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旅行社事故報告后,立即向市旅游委報告。

第三十一條(人員聘用要求)

旅行社與其聘用的經營人員,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經營人員未經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業秘密。

第三十二條(領隊、導游人員)

旅行社聘用的領隊、導游人員應當持有國家或者市旅游委頒發的領隊證、導游證。

領隊、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胸卡,攜帶領隊證、導游證;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

第三十三條(旅游廣告)

旅行社廣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廣告所推銷的服務不得超出經營范圍。

旅行社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雜志等媒介廣告的,應當注明旅行社名稱和經營許可證號碼;其他旅行社業務的廣告,還應當注明被旅行社的名稱。

制作和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業務的廣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特殊旅游項目的申請)

旅行社開發探險、狩獵和漂流等具有危險性的特殊旅游項目,應當向市旅游委提出申請,由市旅游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五條(境外接待旅行社的選擇)

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選擇有關國家和地區合法登記的旅行社作為接待旅行社,并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六條(禁止不正當競爭和小費、回扣的限制)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旅游業務,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稱;

(三)詆毀其他旅行社的名譽;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單位和個人經營旅游業務;

(五)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旅行社的從業人員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費、不得私受回扣。

第三十七條(糾紛解決途徑)

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旅行社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四)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投訴受理)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旅游者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在4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答復投訴者;對應當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投訴,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九條(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后,認為旅行社應當賠償的,旅行社不予賠償或者無力承擔賠償時,應當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對旅游者先行賠償: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二)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的標準的;

(三)旅行社破產后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四)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營業部發生旅游糾紛的,按前款規定應當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先行賠償的,設立社所在地的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營業部所在地的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使用質量保證金予以賠償的通知后,應當及時支付;對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支付有異議的,由市旅游委裁定。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對旅游者先行賠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統計報表)

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按時報送統計報表。國際旅行社向市旅游委報送統計報表;國內旅行社向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統計報表不得提供虛假數據。

第四十一條(檔案管理)

旅行社的業務檔案應當專人保管。其中,出入境旅游檔案保存期最低為3年,國內旅游檔案保存期最低為2年。

第四十二條(營業部管理)

旅行社應當對所屬營業部實行統一的人事、財務、組團和旅游路線管理。

第四十三條(市旅行社行業協會監督)

市旅行社行業協會應當對旅行社的經營行為、服務質量和價格進行監督,監督結果報市旅游委備案。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條例》有處罰規定的,按《條例》規定進行處罰?!稐l例》沒有處罰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旅行社派出的領隊、導游人員在組織旅游者出游時,未按規定佩帶證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并給予旅行社警告;

(二)旅行社從業人員索要小費,私受回扣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旅行社聘用未持有國家或者市旅游委頒發的領隊證、導游證的人員從事領隊、導游活動或者旅行社承諾全包價或者半包價時未履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的違法行為,按《條例》規定需要吊銷《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市旅游委作出處罰決定;需要吊銷《國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市旅游委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旅行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旅行社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由市旅游委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六條(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