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職業病報告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1 0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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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掌握本市職業病發病情況,制定防治措施,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以及《**市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的事故,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分為三類:
(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包括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包括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包括5人)以下,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包括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四條市衛生局對全市的職業病報告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區(縣)衛生局對轄區內的職業病報告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全市的職業病報告管理;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轄區內的職業病報告管理。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應每季度交換職業病報告及其監督管理信息。
第五條用人單位、職業病診斷機構和接診遭受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首診醫療機構是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報告單位。
第六條職業病報告單位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應填報職業病報告卡。職業病報告卡的內容,報告程序和方法按衛生部規定執行。
第七條下列人員發生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應當列入報告范圍:
(一)直接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同崗位輔助工或同一作業場所的其他勞動者;
(三)在作業場所內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與一般作業崗位交叉或混雜布局的,應該包括在該作業場所內從事工作的所有勞動者;
(四)其他急性職業中毒人員。
第八條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應當向所在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職業病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其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并告知患者本人。
職業病診斷機構發現第七條所列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對象時,屬本市范圍內的,應當向患者工作單位所在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職業病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告知用人單位和患者本人;用人單位在外省市的,應當向患者工作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填報職業病報告卡。
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第七條所列的職業病疑似對象時,屬本市范圍內的,應當向患者工作單位所在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職業病診斷單位報告并填報疑似職業病報告卡。
第九條用人單位因事故或其他原因發生急性職業病或疑似急性職業病時,應當在發現事故后立即電話報告所在地的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有關部門。
最初接診急性職業病或疑似急性職業病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立即向病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職業病診斷單位電話報告。
用人單位、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職業病危害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應立即報告所在地的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有關部門,報告時限為發現事故后2小時。
第十條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重、特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告知區(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區縣衛生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同級政府、市衛生局和衛生部。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報告時限為接到報告后2小時。一般事故的報告時限為接到報告后6小時。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重、特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市衛生行政部門,同時告知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第十一條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區(縣)衛生監督所組成聯合調查組赴現場調查和處理;接到重、特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應當配合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赴現場進行調查。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重大或特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組成聯合調查組赴現場調查和處理。
第十二條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完成后,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由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24小時內向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和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重大或特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報告,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24小時內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市、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按照《**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工作方案》進行網絡直報。
第十三條慢性職業病由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后15日內進行職業病報告。
用人單位收到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慢性職業病的診斷證明或鑒定證明和獲悉塵肺病人死亡后,應在5日內向所在地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職業病報告。
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在每季度結束后5日內向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慢性職業病報告。
第十四條職業病診斷單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更正職業病診斷或進行職業病晉期診斷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職業病更正報告或職業病晉期報告,同時附有關更正診斷的材料。
第十五條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確診的慢性職業病報告后應進行調查,建立動態訪視卡;并于接到報告后30天內完成慢性職業病訪視,將訪視結果報送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十六條職業病報告機構和法定報告人應當認真執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虛報、瞞報、遲報和漏報,不得擅自泄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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