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衛生管理制度
時間:2022-04-09 07: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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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糧食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各種原糧和成品糧(包括進口糧)。
第三條為了搞好糧食在生產,征購、運輸、貯存、加工、銷售和進口等各個環節的衛生管理工作,與糧食衛生工作有關的農業、化工、交通運輸、糧食、工商、外貿、衛生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努力,采取綜合防治措施,切實把糧食收好、管好、用好。
第四條農業部門要加強農藥的使用管理,貫徹執行GB8321《農藥合理使用準則》,逐步減少高殘留農藥的使用量;要組織和指導農村及國營農場及時收割,脫粒、干燥、除雜,防止糧食在收獲過程中霉變污染。
嚴禁把拌過農藥的種籽糧上交或混入國家糧庫和集市貿易市場出售,或分給農民食用;禁止農藥與其它有毒有害物質與糧食同庫混存以防擴大污染。灌溉農田用水必須符合GB508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第五條化工部門應該盡快研制、提供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供農業使用。
第六條糧食部門要切實做好糧食安全保管工作,提倡科學保糧,推廣缺氧、低溫等保管方法,積極開展“無蟲、無霉、無鼠雀,無事故”的四無糧倉活動,認真貫徹執行安全保糧的各項規章制度。熏蒸后的糧食中藥劑殘留量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才能出庫、加工和供應。
第七條鐵路、交通和糧食等部門,要搞好糧食運輸和包裝的衛生管理。認真執行安全運輸的各項規章制度。裝運糧食應有專用車、船,如無專用車、船,鐵道、交通部門必須按規定撥配清掃洗刷消毒干凈的車、船,確保裝糧的車廂、船倉清潔衛生、無異味。車體內門窗要完好,運輸中要蓋好苫布,防雨防潮。糧食部門要認真檢查,發現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車、船等交通工具時應與鐵道、交通部門協商調換或清掃干凈。裝卸糧食的站臺、碼頭、貨場、倉庫必須保持清潔衛生。糧食包裝袋必須專用,不得染毒或有異味。包裝袋使用的原材料應符合衛生要求,袋上的印刷油墨應為低毒或無毒,不得向內容物滲漏。包裝袋口應縫牢固,防止撒漏。
第八條糧食加工和銷售單位,要切實加強成品糧食衛生管理,搞好廠內、廠外、店內、店外的環境衛生,各種機具和包裝袋要保持清潔無蟲,做到不加工、不出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糧食。
第九條糧食部門要對征購、調撥、供應等各流通環節的糧食進行檢驗,嚴格執行糧食質量標準和衛生標準。
第十條糧食在任何流通環節中發生意外污染,有關單位應立即報告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任何部門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一條衛生、外貿、農業、商業等部門要加強對進口糧食的檢驗和檢疫工作。
第十二條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糧食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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