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企業聯合稅務審計制度
時間:2022-03-19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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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涉外企業)聯合稅務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涉外稅務審計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和《涉外企業聯合稅務審計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涉外企業聯合稅務審計工作由各級稅務機關國際(涉外)稅務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或組織實施。
第三條對于跨區域聯合稅務審計,總機構或負責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營業機構(以下簡稱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前期的納稅評估初評和疑點的提供,與所屬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以下簡稱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聯絡和承辦協調會以及資料和數據的匯總工作。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統一步驟和時間安排開展工作。
第四條對于國地稅聯合稅務審計,國稅局、地稅局應成立聯合稅務審計領導小組,制定聯席會議制度,組織、指導和監督聯合稅務審計工作的開展。國稅局、地稅局在開展聯合稅務審計時,應在履行好各自職責的基礎上,加強配合,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第二章審計對象的選擇與確定
第五條跨區域聯合稅務審計的對象,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一)跨省(含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聯合稅務審計的對象,由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從各地上報的跨省經營的涉外企業中確定。
(二)跨市(含州、盟,下同)和縣(含縣級市、區和旗,下同)聯合稅務審計的對象,分別由省級和市級稅務局根據所轄涉外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確定。
第六條國地稅聯合稅務審計的對象,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一)對涉外企業所得稅和其主體業務適用的流轉稅均由同一稅務局主管的涉外企業,由該主管稅務局提出備選納稅人名單,與其他適用稅種的主管稅務機關共同研究確定審計對象。
(二)對涉外企業所得稅和其主體業務適用的流轉稅由國稅局、地稅局分別主管的涉外企業,由主管國稅局和地稅局分別提出備選納稅人名單,雙方共同研究確定審計對象。
(三)國地稅聯合稅務審計對象的確定,應報經聯合稅務審計領導小組批準。
第三章案頭準備
第七條跨省聯合稅務審計對象確定后,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案頭準備:
(一)匯繳機構所在地省級稅務局應在一個月內組織完成以下工作:對匯繳機構的納稅評估初評;《規程》所規定的納稅人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審計項目分析與評價、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的分析與評價;起草被審計納稅人基本情況的報告并上報總局,報告應包括納稅人投資和生產經營情況、納稅和享受稅收優惠情況、案頭準備情況、可能存在的問題以及聯合稅務審計要點提示等內容。
(二)總局在接到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向匯繳機構和營業機構所在地省級稅務局下文部署聯合稅務審計的具體工作和進度安排。
(三)各營業機構所在地省級稅務局在收到總局文件后,應在規定時限內組織完成對營業機構的案頭準備和相關報告工作。
在案頭準備階段,應注意結合聯合稅務審計要點提示,按照《規程》要求采用分析性復核、會計制度和內部控制評價等方法,提高案頭分析的質量。
案頭準備階段結束后,應分別向總局和匯繳機構所在地省級稅務局報送案頭分析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納稅人基本情況(注冊資本、核算方式、經營范圍等)、財務管理及內控水平分析(包括收支內控、發票管理、資金運轉和流向等)、稅務登記和納稅情況、審計所屬期經營狀況、案頭分析情況(主要為財務報表重要指標分析)、案頭分析發現的可能存在問題的領域以及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等。
(四)匯繳機構所在地省級稅務局應在收到各地案頭分析報告后15個工作日內匯總完畢案頭分析情況,擬定重點審計項目,并向總局報告。
(五)總局通過下文或召開工作協調會等形式,確定重點審計項目,部署現場實施階段的工作。
(六)匯繳機構和營業機構所在地省級稅務局接到總局現場實施階段的部署后,應根據確定的重點審計項目,組織編制審計計劃。
(七)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向匯繳機構發出《稅務審計通知書》,并抄送各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稅務審計通知書》中,應注明委托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同期進行稅務審計事項。各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授權分別向營業機構下發《稅務審計通知書》。
第八條國地稅聯合稅務審計對象確定后,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案頭準備:
(一)國稅局、地稅局應根據需要收集資料,做到信息共享,并充分使用現有的稅收征管信息資料。需要納稅人額外提供資料的,國稅局、地稅局應共同商定后以書面形式告知納稅人,不得重復收集資料。
(二)國稅局、地稅局應根據職責范圍合理分工,按照《規程》要求采用分析性復核、會計制度和內部控制評價等方法,尋找可能存在問題的領域。
(三)國稅局、地稅局根據各自情況編制會計制度和內部控制調查問卷,經雙方匯總整理后,共同向納稅人發放和回收。根據回收的調查問卷,由國、地稅雙方共同對納稅人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初步分析評價。
(四)國稅局、地稅局應共同研究確定重點審計項目,并按照《規程》的要求制定統一的審計計劃,保證現場實施階段的進度協調一致。
(五)國稅局、地稅局應分別填制《稅務審計通知書》,同時送達納稅人。
第四章現場實施
第九條對于跨省聯合稅務審計,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現場實施:
(一)匯繳機構和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規程》的要求,分別完成對所屬匯繳機構和營業機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的遵行性測試、確定性審計等程序。
(二)各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形成《稅務審計報告》,在規定時限內層報總局,并抄送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三)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各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稅務審計報告》進行匯總,確定需進一步審計的問題,形成總的《稅務審計報告》,并結合審計終結的需要編制《聯合稅務審計匯總表》(見附件),一并層報總局。
(四)總局根據現場審計結果,通過下文或召開工作協調會等形式,確定稅務審計結論,部署審計終結階段的工作。
第十條對于國地稅聯合稅務審計,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現場實施:
(一)國、地稅雙方應共同派員調取或現場查閱納稅人賬簿資料。
(二)在確定性審計中,國、地稅雙方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優先完成共同需要的審計項目工作底稿。所形成的工作底稿應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傳遞給另一方。
(三)現場實施階段結束后,國、地稅雙方應及時匯總情況、交換意見、核實結果,確保相關數據口徑一致,問題定性公正、準確。雙方按分工對所轄稅種進行匯總整理,按照《規程》要求編制《審計匯總表》,并形成《稅務審計報告》。
第五章審計終結
第十一條對于跨省聯合稅務審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審計終結:
(一)對于現場實施階段遺漏或需進一步確認的問題,匯繳機構和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進一步核實。
(二)根據總局部署,各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就發現的問題形成《初審意見通知書》,送交各營業機構確認。
(三)各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稅務審計報告》、納稅人確認的《初審意見通知書》和已填制好的《聯合稅務審計匯總表》及相關工作底稿報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
(四)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匯總各地《初審意見通知書》和整理相應工作底稿的基礎上,編制總體的《初審意見通知書》,送交匯繳機構確認。
(五)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總體的《初審意見通知書》和匯繳機構回復意見,研究下發《稅務處理決定書》,同時抄送各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并按入庫級次辦理稅款退補、滯納金和罰款入庫事宜。
(六)審計終結階段結束后,匯繳機構所在地省級稅務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總局上報聯合稅務審計工作情況報告。該報告應包括納稅人基本情況、匯繳機構和各營業機構案頭準備情況、現場實施情況、審計結論和處理結果以及對此次聯合稅務審計的體會、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等。
第十二條對于國地稅聯合稅務審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審計終結:
(一)國稅局、地稅局應分別制作《初審意見通知書》,并共同派員送達納稅人確認。
(二)根據《初審意見通知書》和納稅人回復意見,國稅局、地稅局應共同研究,分別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同時送達納稅人,并按入庫級次辦理稅款退補、滯納金和罰款入庫事宜。
(三)審計終結階段結束后,國稅局、地稅局應在年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聯合向總局上報聯合稅務審計工作情況報告。該報告應包括納稅人基本情況、案頭準備情況、現場實施情況、審計結論和處理結果以及對此次聯合稅務審計的體會、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等。
第六章后續管理
第十三條聯合稅務審計中發現納稅人有避稅嫌疑的,應在聯合稅務審計結束后,將相關案頭分析疑點、稅務審計相關案卷副本移交國際稅務管理部門實施反避稅調查。必要時,聯合稅務審計和反避稅調查可結合進行。
第十四條聯合稅務審計中發現納稅人有重大偷、逃、騙稅嫌疑的,應在聯合稅務審計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案頭分析疑點、稅務審計相關案卷副本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聯合稅務審計結束后,匯繳機構和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或國、地稅雙方應按照《規程》要求按戶歸檔,并加強跟蹤管理。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六條跨市、縣的聯合稅務審計,由省級局或市級局主辦,比照跨省聯合稅務審計的有關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根據需要,跨區域聯合稅務審計和國地稅聯合稅務審計可合并進行。
第十八條本規程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總局備案。
第十九條本規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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