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廳行政審批制度
時間:2022-03-18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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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審組織
按照廳領導的職責分工,成立規劃耕保利用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組、礦產資源開發組、地勘地環組和測繪管理組,由分管廳長任組長,有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
規劃耕保利用組由規劃處、耕地保護處、土地利用管理處、地籍管理處、財務處組成。召開會審會審查的,辦公室、執法監察局、政策法規處參加。根據會審事項的具體情況,承辦處還可通知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處、地質環境處、礦產資源儲量處等相關處室參加會審。
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組由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處、規劃處和財務處組成。根據會審事項的具體情況,承辦處可通知地籍管理處、耕地保護處、土地利用處等相關處室參加。
礦產資源開發組由礦產開發管理處、礦產資源儲量處、規劃處、財務處組成。召開會審會審查的,辦公室、政策法規處參加。根據會審事項的具體情況,承辦處可通知地質勘查處、執法監察局等相關處室參加會審。
地勘地環組由地質勘查處、地質環境處、規劃處、財務處和科技處組成。根據會審事項的具體情況,承辦處可通知礦產開發管理處、礦產資源儲量處等相關處室參加會審。
測繪管理組由測繪管理處、地籍管理處、政策法規處組成。根據會審事項的具體情況,承辦處可通知相關處室參加會審。
監察室應當對行政審批項目的會審情況進行現場監督。
二、會審范圍
1、省廳政務服務窗口受理的行政審批項目;
2、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立項審批和驗收結果確認;
3、建設用地置換、新增耕地指標異地有償調劑審批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建設用地指標的確認;
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基礎測繪規劃等各項國土資源規劃的審批;
5、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掛鉤周轉指標下達審批;
6、國家和省投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立項審批;
7、礦產資源開發保護項目立項審批;
8、國土資源項目經費使用審批;
9、廳領導認為需要會審的其他事項。
應當會審的行政審批項目,未經會審、會簽的,不得審批。
三、會審形式和時間
會審實行會簽審查與會議審查兩種形式。一般情況由相關業務處、室會簽審查,會簽結果應定期在會審會上通報;重大項目或會簽中有不同意見的項目,實行會議審查。
會審時間由分管廳長確定。急待審批的項目,由分管廳長及時召集相關處室會審。各相關處室負責人因故不能參加會審,應報經廳分管領導同意,指派本處、室、局熟悉情況的工作人員參加。
四、會審內容
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的規定。
五、會審程序
承辦處接到窗口轉辦或者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和申請條件依法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送有關處室會簽。會審會由廳分管領導組織召開,承辦處書面匯報會審項目的基本情況,審查、調查和認定的事實,項目是否符合符合法定條件、材料是否齊全和是否予以批準的審查意見,相關處室進行討論,最后形成會審意見。
會審會應當制作會審記錄,與申報材料一并歸檔。會審記錄由承辦處指定具體人員負責。會審記錄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會審的審批項目;
(二)會審的日期;
(三)會審會主持人、參會人員;
(四)參會人員審查意見;
(五)主持人意見。
會審實行實名簽到,參會人員的審查意見由參會人員審核后現場簽名,參會人員對漏記、不準確的可以補正、修改。會審記錄經廳分管領導審核后簽名,并作為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依據之一。
會審實行合法性一票否決制。凡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一律不予審批。
六、會審期限
窗口受理的行政許可項目,在我廳承諾的辦理時限內會審。
由廳機關直接承辦的項目,從收到呈報材料到提出審查意見或作出決定的期限一般不超過40日。
七、審批決定與文書送達
會簽審查通過的,廳分管領導根據會簽意見簽批;會議審查通過的,承辦處根據會審意見擬文報廳分管領導簽批,其中,重大項目或者會審中有分歧意見的項目,應當將會審情況向廳長或者廳長辦公會匯報后,由廳分管領導簽批。會簽、會審情況,由承辦處每月向所有廳領導書面匯報一次。
以廳名義作出許可決定的文件或者頒發的有關證件,由廳政務中心窗口送達當事人;需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或審核報國務院的,由業務處承辦具體事務,待批文下達后,交由廳政務中心窗口送達當事人。
其他會審事項,會審結果由廳以公文形式下發。
八、會審結果公開
會審結果應當按照《安徽省國土資源廳行政審批會審結果公開辦法》的規定予以公開。
九、本廳過去的有關行政許可項目會審、會簽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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