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用品免稅暫行制度

時間:2022-03-15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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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用品免稅暫行制度

根據《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令第45號,以下簡稱《科教用品免稅規定》)和《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令第44號,以下簡稱《科技用品免稅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就海關實施《科教用品免稅規定》和《科技用品免稅暫行規定》的有關辦法和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科教用品免稅規定》和本公告所稱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是指:

(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二)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其中包括成人高等學校(廣播電視大學、職工大學、教育學院、管理干部學院、農民高等學校、獨立設置的函授學院等);高等職業學校;中央黨校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黨校;

(三)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研機構和學校。

二、《科技用品免稅暫行規定》和本公告所稱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科技開發機構)是指:

(一)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三、科學研究機構、學校進口《科教用品免稅規定》附件“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所列商品和科技開發機構進口《科技用品免稅暫行規定》附件“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中所列商品均可予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其中:

(一)“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和“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以下統稱“清單”)第(一)項包括進行分析、測量、檢查、計量、觀測等工作必需的傳感器或類似裝置及其附件;

(二)“清單”第(二)項的“實驗室設備”只限于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或與儀器、儀表配套使用的小型實驗室設備、裝置、專用器具和器械(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20種商品除外),如超低溫設備、小型超純水設備、小型發酵設備等,但不包括中試設備(詳見附件1);

(三)“清單”第(三)項包括網絡設備,如數據交換儀、路由器、集成器、防火墻;

(四)“清單”第(四)項所列用于維修、改進或擴充功能的零部件及配件只限用于原享受科教用品、科技開發用品優惠政策免稅進口并在海關監管期內的儀器、儀表和設備等的專用件;

(五)“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第(八)項和“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第(七)項所列實驗用材料是指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實驗中所需的試劑、生物中間體和制品、藥物、同位素等特殊專用材料(詳見附件2);

(六)“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第(十)項和“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第(九)項所列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及其附件是指醫藥類院校、專業和醫藥類科學研究機構及科技開發機構為科學研究、科學試驗、教學和科技開發進口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但不包括用于手術、治療的儀器設備,例如呼吸機、監護儀、心臟起搏器、牙科椅等;

(七)“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第(十二)項和“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第(十一)項所列“專業級樂器”是指藝術類院校、專業和藝術類科學研究機構及科技開發機構進行創作、教學、科學研究和科技開發所需的弦樂類、管樂類、打擊樂與彈撥樂類、鍵盤樂類、電子樂類等方面的專用樂器:“音像資料”是指上述院校、科學研究機構及科技開發機構進行教學、科學研究和科技開發專用的音像資料。

四、符合上述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科學研究機構、學校和科技開發機構,首次申請免稅進口科教用品或科技開發用品前,應持憑有關批準文件向單位所在地直屬海關申請辦理資格備案手續。其中:

(一)高等學校(包括成人高等學校,師范、醫藥類高等職業學校以及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辦的高等職業學校)持憑教育部批準設立的文件;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的高等職業學校,持憑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文件;

(二)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設立的科學研究機構持憑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科技部認定該單位為科學研究機構的有關文件;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設立的科學研究機構持憑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同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該單位為科學研究機構的有關文件。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設立的廳局級科學研究機構還需持憑國家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

(四)科技開發機構持憑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核定文件。

經海關審核認定申請單位符合條件的,海關予以辦理科教用品、科技開發用品免稅資格備案。

五、經批準免稅進口的科教用品和科技開發用品,應當直接用于本單位的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活動,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進行其他處置。

六、免稅進口科教用品、科技開發用品的單位,經海關核準后,其免稅進口的儀器、設備可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活動,但不得移出本單位。

七、醫藥類院校、專業和醫藥類科學研究機構為從事科學研究、教學活動,需將免稅進口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放置于其經省級或省級以上的教育或衛生主管部門批準的附屬醫院臨床使用的,須事先向海關提出申請并經海關核準。上述儀器經海關核準進口后,應由醫藥類院校、醫藥類專業所在院校和醫藥類科學研究機構進行登記管理。

前款規定的上述單位進口放置在附屬醫院使用的大中型醫療檢測、分析儀器,按照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附屬醫院每種每5年1臺;放置在附屬醫院使用的其他小型醫療檢測、分析儀器應限制在合理數量內。

本科院校的附屬醫院一般應達到三級甲等水平,專科學校的附屬醫院一般應達到二級甲等以上水平。

八、違反有關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科教用品和科技開發用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進行其他處置,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單位自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按照有關規定被處罰但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單位自違規行為發現之日起1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

九、接受捐贈進口科教用品和科技開發用品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辦理。

十、上述規定自公告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