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聘請特邀監察員辦法
時間:2022-03-07 1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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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密切聯系群眾,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作用,根據《監察部聘請特邀監察員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特邀監察員是我省各級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在政府部門、派、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農村中聘請、本人自愿應聘的義務性兼職監察人員。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熱愛社會主義事業;
(二)熱心監察工作,敢于堅持原則,勇于同違法違紀行為和各種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識和與監察工作相關的專業知識,以及較為豐富的工作經驗;
(四)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作風正派,遵紀守法,聯系群眾;
(五)身體健康。
第四條特邀監察員的主要職責:
(一)了解并反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注意發現并及時反映其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二)轉遞人民群眾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我省各級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三)參與討論和起草與行政監察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對行政監察工作提供咨詢;
(四)必要時受監察機關的委托參加執法監察或案件調查工作;
(五)反映人民群眾對我省監察工作、監察機關的建設和執法情況的意見、要求;
(六)積極向群眾宣傳行政監察工作,啟發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七)辦理監察機關委托的其他監察事項。
第五條特邀監察員的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查閱有關文件、資料,了解其他有關情況;
(二)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
(三)了解所反映和轉遞的意見、要求以及檢舉、控告和申訴的辦理情況;
(四)獲得有關的書刊、資料;
(五)參加行政監察理論和業務知識學習。
第六條特邀監察員的義務:
(一)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如實反映問題;
(二)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
(三)積極反映情況,每季度至少反映一次;
(四)遵守監察機關的工作制度,保守國家秘密;
(五)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第七條聘請特邀監察員經與有關主管機關協商,征得被聘請人員及其所在單位同意,由監察機關審定后,頒發聘書。
第八條特邀監察員依據本辦法,憑監察機關頒發的聘書履行職責,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條特邀監察員履行職責,所在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十條各級監察機關聘請的特邀監察員,每屆聘任期限省監察廳和各市地監察局為五年,各縣(市)、區監察局為三年。聘任期滿后,可以續聘,但連續聘任不超過兩屆。
第十一條特邀監察員不脫離原工作崗位,工資、獎金、福利等由原單位負責。在其參加由監察機關組織的工作時,差旅費可由監察機關負責,并由監察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二條監察機關指定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特邀監察員的組織、管理工作。
(一)組織特邀監察員參加監察機關的有關會議和有關的業務培訓,閱讀有關文件和材料;
(二)向特邀監察員寄送有關的行政監察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就一定時期行政監察機關的工作向特邀監察員通報情況;
(三)定期或不定期走訪特邀監察員和召開座談會,及時了解他們對行政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四)建立與特邀監察員所在單位的聯系,及時通報特邀監察員參與行政監察工作的情況,取得他們對特邀監察員工作的支持。
第十三條對忠于職守、成績突出、勇于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的特邀監察員,予以表彰,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對特邀監察員因履行職責和反映問題而受到打擊報復和誣陷的,一經查實,由監察機關或會同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對不適合繼續受聘的特邀監察員,檢察機關應予以解聘。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監察廳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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