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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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規章制度

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杭州市城市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杭州市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和在杭州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杭州市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杭州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中規定。

第三條編制《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保護風景名勝的法律、法規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遵守國家有關保護風景名勝的法律、法規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

開發區建設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施。

第五條城市規劃工作實行集中領導、統一管理。

杭州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各區規劃管理處在各區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局的領導下(業務上受市規劃局領導),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內城市規劃的實施工作,并受市規劃局的委托辦理臨時建設工程、雜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工作(臨時建設工程、雜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市規劃的編制提出意見和建議,并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七條杭州市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下同)。

第八條《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城市總體規劃所含的各項專業規劃,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

西湖風景名勝區的各類詳細規劃,由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每5年編制1次,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村鎮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九條城市規劃的內容和深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負責編制規劃的單位應遵循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原則,認真組織規劃方案的討論及成果的審查,保證規劃設計質量。

城市規劃涉及軍事設施的,負責編制規劃的單位應征求軍事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規劃審批權限:

(一)《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經市人大或其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由市人大或其常委會審查問意。

(三)單獨編制的專業規劃,經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后,報市

人民政府審批。國家有關部門對各項專業規劃的審批權限另有規定的,按規定權限報批。

(四)城市分區規劃、重要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它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批。

(五)西湖風景名勝區各類詳細規劃的審批權限,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六)村鎮規劃出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各項城市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公布(屬于國家秘密的除外),并嚴格執行。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市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大或其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難。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需作重大修改的,須經市人大或其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難。

其它規劃的修改,應由規劃編制單位報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原審批機關批難。

第三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和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保護人文景觀,保持合理的城市空間。

第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手續: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資料,向市規劃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定點申請;

(二)市規劃局在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文件資料齊全后,根據建設項目,性質、規模等,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在1個月內作出批復,核定建設項目的具體位置和界限,并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在1年內按規定報送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經批難后,市規劃局應在20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逾期末報送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而又未申請延期的,原定點申請自行失效;

(四)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6個月內末申請用地,而又末申請延期的,己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須持有關部門文件、資料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由市規劃局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憑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在臨時用地內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臨時用地使用期不得超過批準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使用期的,應在期滿1個月前征得市規劃局同意,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征用、劃撥、使用土地時,未經市規劃局同意,不得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位置、界限。確需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界限的。必須征得市規劃局同意,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根據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需在列項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應附有市規劃局的選址意見書。不需要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前,應當征求市規劃局對建設項目選址的意見。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必需遷建的用地,由市規劃局按實際需要另行安排。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必須無條件清退完畢;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清退的,使用單位應按要求清場退出。

第十九條根據城市規劃確定搬遷的單位或個人,搬遷后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的除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接收。該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安排使用,由市規劃局按城市總體規劃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由市規劃局會同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公共活動用地、體育運動和學校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一條城市規劃區內的江、河、湖,塘,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開山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動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有關部門在批準前,應征求市規劃局意見。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在規劃道路、沿河規劃綠化帶兩側征用、劃撥土地進行建設時,應按規定同時征用、劃撥一定面積的規劃道路用地或沿河規劃綠化帶用地,并在拆除其地面建筑后,無償移交市政公用,綠化管理部門,用于道路或綠化建設。建設工程的保護用地,如不服建設其它工程的,建設單位應同時予以征用。

第二十三條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相互結合。除市政公用及地區性必要的配套設施外,其它新建、遷建項目,應安排在統一開發和改建的地區內進行建設。嚴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四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

第二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建設用地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建設,由市規劃局根據批準的村鎮規劃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農民個人建房必須在批準的村鎮建設范圍內安排建設,因特殊情況需在村鎮建設范團之外建房的,必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章,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它工程設施,必須向市規劃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雜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申請開工。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申領: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有關批準文件向規劃局提出申請,市規劃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提出規劃設計要求;

(二)建設單位或個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規劃設計要求編制設計方案,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經市規劃局審定后,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三)施工圖設計完成后,經市規劃局審核其中有關城市規劃內容,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己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二十八條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報送下列圖件:

(一)填妥的建設工程申請表;

(二)當年有效的建設工程項目計劃文件;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及舊有建筑物產權證;

(四)環保、防疫、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五)全套工程施工圖(包括三廢處理);

(六)其它。

第二十九條市規劃局在收到前條規定的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報送的資料后,應在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或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按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其它設施,必須持土地使用權證向市規劃局辦理以下審批手續;

(一)報送根據出讓合同中載明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要求編制的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和設計方案。經市規劃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報送施工圖。經市規劃局審核,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后,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有關部門申請開工,批準后,應在現場放好灰線,經市規劃局檢驗,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方可破土動工。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或個人領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因故在1年內不能動工的,應在期滿1個月前向市規劃局辦理延期手續;未辦妥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自行失效。

屬特殊搶險工程的,應向市規劃局申明理由,經同意可先動工,并及時補辦各項手續。

第三十三條施工過程中,發現地下文物、管線等末預見設施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保護好現場,待妥善處理后方可施工。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迅速作出處理。

第三十四條城鎮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不得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城鎮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必須經市規劃局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己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確定建設地址通知核定的用地界限內,按規定應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因施工需要臨時搭建的設施,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驗收工作完成前或市規劃局許可的期限內予以拆除并清理完場地。

第三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施工階段以及竣工驗收時,市規劃局有權對其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市規劃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三十八條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改變使用性質的,須經市規劃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設計方案應由市規劃局審核,報送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進行初步設計。

第四十條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應根據建筑總體布局要求、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和具體條件,適當向道路規劃紅線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場地,供作綠化、停車和敷設附屬工程、管線等使用。建筑物(以陽臺、雨篷、踏步等突出部分為難)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如下:

(一)居住建筑在主要干道兩側的,后退距離不少于3米;在次要道路兩側的,不少于2米。在舊區改建地段后退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適當減少。

(二)學校教學樓、幼兒園、醫院等建筑,除應符合有關消防、衛生等要求外,在主干道兩側的后退不少于4米,次干道不于3米。

(三)高層建筑其后退距離不少于5米。大型公共設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質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還需要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車場地。

(四)工廠、倉庫、商店等建筑可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應后退3米至5米。

現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在改建時應按規定退讓。

第四十一條一般建筑之間的間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還應考慮日照、通風、綠化、視線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間距為:

(一)南北朝向時,在舊城區,間距與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據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在新區間距與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循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1。

(二)東西朝向時,新建筑物在原建筑正面的,間距與新建筑物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0.8。

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應能滿足消防、衛生、交通、綠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4.5米至6米。高層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設施的日照間距、山墻間距,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四十二條建造公廁,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配備沖洗設施。公廁建在民用房屋的無窗兩側和平房背側面的,其間距不少于6米;建在民用建筑開設門宙一側的,其間距不少于10米。大型公共設施應同時建造室內或室外廁所。

第四十三條主要道路沿線不得建設有礙市容觀瞻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四十四條沿主要道路的外廊式住宅和陽臺改建,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十五條住宅小區不得修建封閉式圍墻,確實需要的,可設置通透式圍墻或以綠籬代替圍墻。學校、醫院、廠區、倉庫等設置通透式圍墻或柵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需要修建封閉式圍墻的,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十六條新建雕塑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凡屬一般雕塑建設由市規劃局批準;重要雕塑建設,由市規劃局審核,扣市人民政府批準;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雕塑建設,由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市規劃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設計、施工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必須按以下規定查檢規劃圖件:

(一)設計單位承擔建筑設計任務時,必須查驗市規劃局批準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要求等有關圖件;

(二)施工單位在承包建設工程業務時,必須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批準的圖件;

(三)建筑管理部門在批準施工時,必須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時,必須查驗營業用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章管線設施規劃管理

第四十八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管線工程,應根據需要,有計劃地組織施工,并按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

第四十九條下列管線工程可以不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一)規劃管位軸線和管徑不變的原有管線的局部更新;

(二)垂直規劃道路中心線,接入各類管線的支管;

(三)鐵路、港口、機場、工廠、倉庫等用地范圍內的專用管線及其與城市管線的垂直接口部分;

(四)居住區、小區、街坊內部管線在小區級道路上敷設及其與城市管線的垂直接口部分;

(五)除西湖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地段外,長度在500米以內的低壓電力架空線、電信線。

第五十條各項管線工程應按照市規劃局所確定的管線位置、標高進行施工;目前確實不能實施的,可暫作臨時效設,今后按規劃修建道路時,原理設單位應對臨時性設施同時進行改造,所需資金和材料由原建設單價負責。

第五十一條穿越河道的管線的埋設深度,應以不妨礙河道整治、船舶航行、管線安全的原則確定。架空管線跨越通航河道的,應符合港務、航道等部門核定的高度和有關技術規定。

第五十二條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其專用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不得占用道路規劃紅線內用地。

第五十三條管線在城市橋梁上通過時,應征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門同意。新建橋梁應根據管線綜合規劃,設計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

第五十四條電力、電信線纜在同一路段上的同一系統或相同電壓線路應組合同溝敷設或合桿架設;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的線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同溝敷設或合桿架設。

第五十五條無線電臺等無線通訊設施,應在規劃收訊或發訊區設置,并報經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市規劃局同意,微波通訊的空中通道,應避開規劃高層建筑或高于規劃高層建設。第六章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

第五十六條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是國家級重點風景名勝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保護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各項建設項目的定點和設計方案,必須經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再按本條例的和規定辦理有關規劃審批手續。

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部不得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違反《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新建、擴建、改建與風景名勝無關的建筑物。現有鄉(鎮)村企業應嚴格控制在現有規模,并逐步轉為旅游服務的企業。在外圍保護地帶內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工廠和單位。

第五十九條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各種建筑物的形式、體量、高度、色調,應與周圍環境氣氛相協調,不得損害風景名勝區的自然風景。

第六十條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療養院和干休所、醫院等單位,必須嚴格控制現在規模(包括床位數和用地面積),不得擴建。

第六十一條嚴禁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開挖深井和沉箱井。開挖隧道、人防工程須經專業技術部門作可行性研究,確保泉源完好,經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市規劃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造公廁、垃圾中轉站應當避開溪流、泉源,無法避開時,距離溪流、泉源不得少于10米,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源。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難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對違法占用土地的有關責任人員,市規劃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規劃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至20%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0%以下的罰款,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責令按規定補辦。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有關責任人員,市規劃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違反城市規劃的單位或個人,在接到市規劃局關于責令停止建設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違法施工的,由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決定購機關予以制止。并拆除繼續違法建設部分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

第六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改正,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市規劃局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并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侵占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公共活動用地、體育運動和學校用地或擅自改變上述用地用途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卻退出或改正,并可提請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使用期滿后不拆除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2%到15%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凡違法用地或違法建筑未處理完畢前,市規劃局有權暫停受理違法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

第六十八條市規劃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規劃瞥理人員有權憑證進入各單位施工現場檢查和制止違法建筑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六十九條在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行為,由市規劃局會同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據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七十條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