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時間:2022-02-07 07: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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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加強水路運輸業管理,保障水路運輸安全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水路運輸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本省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內從事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統稱水路運輸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本條例所稱水路運輸,包括水路旅客運輸和水路貨物運輸;水路運輸服務,包括水路客貨運站經營、船舶、客貨運和船舶管理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路運輸業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航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水路運輸業經營活動的管理職責。
公安、海事、經貿、工商、稅務、價格、水利、旅游、海洋與漁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路運輸業經營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水路運輸業實行統一管理、協調發展、公平競爭的原則。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經濟、優質服務。
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路運輸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支持和保障水路運輸事業的發展。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水路運輸業發展規劃,征得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六條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者依法組建的行業協會,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為經營者提供政策、信息咨詢服務和經營指導,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經營資格管理
第七條水路運輸業經營活動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實行行業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從事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經營活動的開業條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設立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能夠滿足經營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固定辦公場所;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營運船舶;
(四)有與經營業務和范圍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五)符合國家有關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水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確定客船沿線停靠站點。
第九條從事水路旅客運輸、水路危險品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第十條個體經營者從事水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規定的從業資格條件;
(二)有符合規定標準的營運船舶;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責任保險。
第十一條水路運輸企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具體條件,個體經營者的從業資格條件,以及營運船舶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省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水路運輸服務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經營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水路運輸業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批準其從事經營活動,發給水路運輸許可證或者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省內水路運輸業經營的具體審批權限,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取得水路運輸許可證或者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憑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登記,經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批準從事水路旅客、貨物運輸的營運船舶,核發船舶營業運輸證。船舶營業運輸證必須隨船攜帶。
第十六條水路運輸許可證、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不得偽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十七條外省(市)水路運輸經營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港口、碼頭之間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持船舶營業運輸證到當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者的經營資格應當定期驗審。經驗審合格后,經營者方可繼續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者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停業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水路旅客運輸、水路危險品運輸、內河貨物運輸的新增運力,應當逐步實行招投標。
招投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競爭擇優和無償的原則。通過招投標取得經營權的經營者,在招投標確定的期限內應當按照承諾提供服務。
招投標的具體辦法,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章經營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者應當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越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
第二十二條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強行提供服務;不得采用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妨礙公平競爭。
第二十三條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省規定的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國家、省允許自行定價的,由經營者按照自愿、公平、合理原則自行定價或者與客戶商定。水路旅客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四條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者應當使用由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浙江省水路旅客、貨物運輸專用發票或者水路運輸服務業專用發票。
第二十五條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并按國家和省規定繳納航運規費。
第二十六條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使用國家和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格式的運輸單證,并如實填寫。運輸單證應當隨船同行
精品范文
10水路運輸的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