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紀律案件制度
時間:2022-01-17 0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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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查處統計違法行為中發現的涉嫌違犯行政紀律案件的移送工作,更好地貫徹執行《浙江省統計違法行為行政處分規定》,及時追究統計違法行為人的行政紀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以下稱統計執法機關)在查處統計違法案件中,發現有關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有涉嫌違犯行政紀律行為,需移送監察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統計執法機關對經查證屬實的統計違法案件,認為涉嫌違犯行政紀律需要移送監察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建議移送案件的報告,報請本機關分管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批準。
統計機關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對決定移送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涉嫌違犯行政紀律案件移送同級監察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決定不移送的,應當將不移送的理由記錄在案。
第四條統計執法機關移送涉嫌違犯行政紀律案件時,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函;
(二)案件調查報告;
(三)有關證據材料副本。
第五條監察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受理統計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案件移送函回執上簽收。
第六條監察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法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有違犯行政紀律嫌疑,應當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決定予以立案,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統計執法機關;認為不構成違紀,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統計執法機關,退回案件材料;對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統計執法機關。
第七條監察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對決定立案的案件調查處理終結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統計執法機關。
第八條統計執法機關對在查處統計違法行為中發現的涉嫌違犯行政紀律的案件,不得以已給予行政處罰為由而不移送監察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
監察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對統計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違犯行政紀律的案件,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
第九條本辦法由浙江省監察廳、浙江省統計局負責監督實施并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