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公路養護制度

時間:2022-11-22 0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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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路養護制度

第一章總則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促進全區道路事業健康發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區、鄉(鎮、街)、村(居)聯合或自行建設的公路

本暫行辦法所稱公路,是指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并經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認定的區、鄉(鎮、街)、村(居)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邊溝、用地和設施。(辦法中街、居,是指含有農村公路的街道、居委會,下同。)

第二條公路是區、鄉(鎮、街)、村(居)公益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以及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三條公路養護管理貫徹“綜合治理、預防為主、依法治路、分級負責”的原則。區公安、規劃、土地、建設、環保、水利、林業、市容、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公民有遵守公路養護管理法規、愛護公路的義務;有檢舉、揭發違章侵占、破壞公路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養護職責

第五條做好公路養護工作,是法律賦予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能之一。區交通局是全區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門,鄉(鎮、街)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公路養護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指導鄉(鎮、街)人民政府做好公路養護計劃的安排,培訓、考核公路養護人員,推廣應用養護新技術、新材料。

(三)開展經常性的公路養護督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糾正。組織開展全區性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比活動,定期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全區公路養護情況。

(四)組織區建和指導鄉(鎮、街)、村(居)自建公路工程驗收,做好技術檔案管理工作,健全公路養護臺帳。

(五)根據公路性質、技術等級和使用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設置交通安全設施、公路交通標志。

(六)依法制止、查處各種違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壞公路的行為。

第七條鄉(鎮、街)人民政府的職責是:

(一)加強公路養護法律、法規的宣傳,不斷提高廣大群眾自覺愛路、護路、惜路的意識。

(二)具體落實本行政區域公路養護的組織與實施工作,編制年度養護計劃,督促、指導村(居)做好公路養護工作。

(三)組織鄉(鎮、街)、村(居)自建和參與區建公路工程驗收。

(四)經常進行公路巡查,制止各種違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壞公路的行為。

第三章公路管養

第八條公路養護的實施,貫徹“分級管理、各負其責”和“誰受益、誰養護”的原則,有計劃地提高路面等級。

第九條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街)、村(居)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要求,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證現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條鄉(鎮、街)人民政府要把公路養護資金作為經常性支出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村(居)從村級集體經濟資金中安排一定支出,并根據公路養護里程和路面狀況逐年適當增加。

第十一條鄉(鎮、街)人民政府、村(居)應明確分管責任人,確定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工作,并結合公路養護里程,選配適當的養路人員,配備必要的養護機具,或采取專業隊(戶)承包的方式養護。

第十二條鄉(鎮、街)人民政府、村(居)要保證公路養護取土、用水的需要,區域內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十三條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由該路養護責任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街)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按照分級管理的權限,對公路登記造冊,建檔保存。

第十五條嚴禁在公路邊溝外5米內和公路平交道口、彎道內側邊溝外10米內(系城市規劃公路的,按城市規劃公路有關規定執行)新建房屋和其它永久性設施。

上述范圍內已有的建筑物,一律不得在原地擴建、改建。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不得在公路上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打場曬糧、焚燒秸稈、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排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因國家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十七條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采取防護措施情況下短距離行駛外,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系鋪裝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必須經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鋪裝砂石路面的,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在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下,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賠償。

第十八條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四級公路不超過10噸、三級公路不超過15噸、二級以上公路不超過20噸。

第十九條機動車制造廠、修理廠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公路,造成公路損壞的,要按國家、省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應當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報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林業采伐許可證,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四章監督考評

第二十二條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有關公路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和公路養護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綜合考評。

第二十三條建立公路養護以獎代補資金制度

區財政每年安排一定專項公路養護資金,主要用于農村公路養護以獎代補;鄉(鎮、街)財政每年也應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本行政區域公路養護以獎代補。

鄉(鎮、街)執行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三六一機制”,經省、市交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省、市交通主管部門按在冊里程每年給予一定的專項資金補助。

第二十四條公路養護以獎代補資金堅持養護里程和質量相結合的分配原則,鼓勵先進,鞭策后進,充分調動鄉(鎮、街)、村(居)、承包專業戶養護公路的積極性。

第二十五條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街)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養護管理人員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養護管理人員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并加強對公路養護管理人員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依法處理其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因養護管理不力,造成區域內公路失養、路面損壞嚴重,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街)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對該路段責任單位提出批評,限期整改,并相應扣減以獎代補養護資金。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暫行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