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生育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7 0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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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生育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違法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條各區(縣)人民政府應將違法生育管理工作納入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并協調有關部門對違法生育管理實行綜合治理,對嚴重違法生育問題實行一票否決。

第四條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市違法生育管理工作,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的違法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違法生育管理中應當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侵犯違法生育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法生育:

(一)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生育間隔不滿三周年的;

(二)非婚生育子女的;

(三)超計劃生育子女的;

(四)再生育不符合程序要求的。

第七條違法生育子女的,應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八條違法生育子女的,除按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還應給予以下處理: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各類企事業單位職工生育費自理,三年內不得晉級、晉職、評選先進,并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二)農牧民三年內不得享受集體福利;

(三)已領取《光榮證》又生育的,自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計劃生育優待獎勵,并追回《光榮證》及享受的保健費和獎勵金。

第九條對因發生違法生育未完成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責任的單位,兩年內不得評為先進文明單位;已是先進(文明)單位的,予以撤消;對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組織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三年內不予晉職、晉級。

第十條對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未達到間隔期生育或再生育不符合程序要求的違法生育行為,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調查取證,經區(縣)違法生育管理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后,做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

違法生育當事人依法全額繳納社會撫養費后,由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給《生育服務證》,并加蓋“違法生育,已征收社會撫養費”條形章,同時出具《**市違法生育子女落戶通知書》。

違法生育當事人可持《生育服務證》、《**市違法生育子女落戶通知書》及繳納社會撫養費收據到公安戶籍部門辦理落戶。

第十一條對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非婚生育或超計劃生育的違法生育行為,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在調查取證后,由區(縣)違法生育管理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在30日內做出書面批復。

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非婚生育或超計劃生育當事人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后發給《生育服務證》,并加蓋“違法生育,已征收社會撫養費”條形章。

違法生育當事人持《生育服務證》、繳納社會撫養費收據,到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市違法生育子女落戶通知書》后,方可到公安戶籍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二條對流動人口違法生育問題,由違法生育發現地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十三條當事人因違法生育在外地已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本市不因同一事實再次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十四條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法生育管轄發生異議的,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裁定。

第十五條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戶籍遷移中違法生育問題的管理,配合公安戶籍部門查驗其生育的合法性。

(一)對漢族夫妻1981年5月1日前生育的子女、少數民族夫妻1988年5月1日前生育的子女的落戶問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不予審定;

(二)對戶籍遷移中發現的未達到間隔期生育或再生育不符合程序要求的違法生育行為,由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條審查處理;

(三)對戶籍遷移中發現的非婚生育、超計劃生育、非法收養等違法生育行為,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處理;

(四)對戶籍遷移中發現的20年1月1日前的其他違法生育行為,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處理。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十七條違法生育當事人對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