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制度
時間:2022-11-04 0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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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教委、縣辦民辦各學校: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河北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全面提升教師素質,提高全縣教育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適用范圍:
1、凡在職的中小學教師,均應根據本人的任職要求,參加相應的繼續教育培訓。未達到國家規定學歷者,必須先參加合格學歷培訓。
2、繼續教育是指對中小學教師進行不斷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的教育。一般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師德修養、專業知識擴展和更新、教育理論學習、社會科學知識和自然科學知識的補充和教學實踐研究、教育教學能力和技能訓練及法制教育等。
3、繼續教育要堅持按需施教、分類指導、講求實效、學用結合的原則,內容要具有針對性、實踐性、科學性和先進性。堅持多渠道、多層次的辦學形式,以業余、自學、短訓為主,集中與分散相結合,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等手段,努力提高培訓質量與效益。
二、中小學繼續教育分類:
1、新教師培訓:對新分配到中小學任教的師范類和非師范類畢業生,使其盡快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培訓,在一年實習期間,培訓時間為120學時,其中由教師所在學校培訓時間不少于60學時。
2、教師職務培訓:按教師現任職務的任職要求和高一級職務部分要求進行的培訓。培訓時間為每年72學時,五年一個周期。
3、骨干教師培訓:對有培養前途的中青年教師按骨干教師的要求和現有骨干教師按學科帶頭人的要求進行培訓。培訓時間在教師職務培訓每年72學時的基礎上,另加50學時。
4、應急培訓:根據工作急需進行的專題內容的培訓
5、提高學歷層次培訓:對已達到國家規定學歷的中小學教師進行高一層次學歷的培訓。參加這一類培訓的教師,免予參加同期教師職務培訓。
三、目標要求: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要切實做到提高教師的政治思想素質、師德修養和法制觀念,補充必要的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知識,同時依照職務級別提出如下的目標要求:
1、高級職務教師:通過學習和研討,熟悉本專業、本學科的最新知識和信息,完善知識結構,更新教育教學觀念,提高獨立開展教學研究、解決教育教學中實踐問題、總結教育教學經驗且能進行經驗科學研究的能力,并使其成為學科帶頭人,部分教師成為教育教學專家。
2、中級職務教師:通過學習和進修,擴展和更新知識,學習和研究所任學科的教法、學法,廣泛了解本學科的教改信息,提高準確理解教材、處理教材的能力,成為完全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骨干,部分教師成為學科帶頭人。
3、初級職務教師:通過進修和學習,提高其政治思想和專業理論水平,學會用教育教學理論指導工作,自如地駕馭和處理教材,成為勝任本職工作的教師或骨干教師。
4、試用期教師:通過培訓使其熱愛教育事業,熟悉大綱和教材,掌握教學常規,提高教育教學能力,使之盡快適應教育教學工作。
四、管理措施
1、發證:根據省人事廳制定的《河北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登記制度》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實行證書登記。中小學教師參加各種形式繼續教育學習的時間、內容、成績均由培訓學校在《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上確認登記,《證書》是中小學教師晉升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蹲C書》由省人事廳統一制發,教師進修學校負責辦證,人事行政部門和行政教育部門負責驗證及管理。
2、接受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凡在任職年限內未被安排進修的教師,有權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縣教育局要督促落實。同時中小學教師要服從任職學校和培訓單位的安排,努力完成繼續教育培訓任務。
3、主管部門及其職責:教育局是全縣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教育局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本轄區中小學教師教育的規劃和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精神;實施加強教師進修學校建設的有關意見;負責本級教師進修基地建設。會同同級人事行政部門審驗《證書》;指導、檢查和評估本轄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4、教育督導部門要把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列入督導內容,保證繼續教育政策的貫徹執行。
5、培訓機構:教師進修學校是中小學教師的培訓機構。承擔全縣中小學教師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各鄉鎮教委、縣辦民辦各學校也要確定本鄉鎮、學校的繼續教育培訓基地。
6、對任職學校的要求:中小學教師任職學校要將繼續教育工作列入學校的工作計劃,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繼續工作的精神,制定本校教師培訓計劃,切實保證教師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合理安排教師參加各類進修活動,解決好工學矛盾。通過以老帶新、教研活動、組織自學等多種形式,提高教師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教育教學能力。
7、經費保障: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按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責落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收費按《關于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收費的批復》(冀財綜字[1999]第10號;冀價行費字[1999]第4號)執行。
8、獎懲: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規定,侵犯教師繼續教育權利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
五、本規定由**教育局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自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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