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超標準耗能加價制度

時間:2022-10-12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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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超標準耗能加價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超標準耗能加價管理,減少能源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省節約能源條例》和《**省超標準耗能加價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超標準耗能,是指用能單位超過國家、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有關能源效率、能源消耗限額標準使用能源。

第三條對單位超過限額標準用能的實行加價,以能源基準價格為基礎,按照以下標準征收:

(一)超標準10%以內,超耗部分加價1倍;

(二)超標準10—20%(含10%),超耗部分加價2倍;

(三)超標準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價3倍。

能源基準價格為:電每千瓦時0.6元,標準煤每噸500元(原煤和其他能源按國家規定折算為標準煤)。能源基準價格由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規定和能源市場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四條超標準耗能加價費按照單位產品實際消耗能源量與限額標準的差額,分別乘以核算期內合格產品產量、能源基準價格以及相應的加價倍數計算。

其中,產品所消耗能源是電能的,直接按電能計算加價費;所消耗能源是電能以外其他能源的,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折算系數,折算為標準煤計算加價費。

第五條超標準耗能加價費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管理。縣(市、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受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征收本縣(市、區)轄區內企業超標準耗能加價費,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作為政府節能專項資金的組成部分,由財政、經貿、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監督使用,主要用于支持節能技術產品的研發、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獎勵。

縣(市、區)征收工作不到位的、沒有設立專項資金的,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征收,并繳市級財政。

第六條縣(市、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核實用能單位相關數據,對超耗能源的品種、數量等相關項目和參數進行審核和確認后,出具《超耗能加價計算報告書》,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審查后,下達《征收超標準消耗能源加價費告知書》。

第七條超標準耗能單位應當在接到《征收超標準消耗能源加價費告知書》20日內,通過非稅收入代收銀行上繳到指定的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的,每日按征收超標準耗能加價費總額的3‰繳納滯納金。

第八條超標準耗能單位對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征收超標準耗能加價費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條超標準耗能單位逾期不執行超標準耗能加價費繳納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對超標準耗能單位除實行加價政策外,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同時責令超標準耗能單位限期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超標準耗能單位能耗情況仍未達標的,依法責令其停產或關閉。

第十一條超標準耗能加價費按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超標準耗能加價費征收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機關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已實行差別電價政策的部分高耗能企業,其用電暫不實行超標準耗能加價。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