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監督制度

時間:2022-10-10 10:14:00

導語:管理監督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管理監督制度

為及時了解并掌握、分析干部隊伍中存在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予以解決,切實加強對領導班子和干部的經常性教育、管理和監督,根據《黨章》、《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加強組織部門干部監督工作若干意見(試行)》(中組發[2000]19號)以及省、龍巖市委關于加強領導干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現結合我市實際,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走訪制度

1、處級干部每季度至少一次到所分管的部門(單位)或所掛鉤的鄉鎮(街道)進行走訪,了解班子運行情況及領導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以及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等情況。處級干部每次到各單位應同時了解干部隊伍的思想動態,及時報告走訪掌握的情況。

2、組織部干部結合平時的工作檢查、課題調研、參加基層黨組織民主生活會、列席研究股級干部會議等形式,不定期到科級單位走訪,了解情況。每季度末匯總走訪情況后提交組織部部務會進行研究分析,及時掌握干部思想動態和班子的運行情況,對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市委匯報并提出建議意見。

二、談話制度

1、日常談話。市領導與分管部門、掛鉤鄉鎮(街道)的科級干部,單位主要領導與副職領導,單位領導與分管科室負責人每半年要安排一次談話,聽取談話對象的思想、工作、生活等匯報,了解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

2、職務變動及退休談話。干部職務發生變動和退休時,由黨委(黨組)或組織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組織決定任免后或辦理退休手續前的一周內安排談話。談話的主要內容:組織決定及任免的主要理由;組織對本人的基本評價和群眾的反映;新任職崗位的基本要求;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及需要注意的問題;聽取干部本人的意見和建議等。

3、約談。遇有以下情況時,由市領導或組織部領導及時找干部談話:

①在理解和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上級指示精神出現偏差時;

②個人遇有重大事項時;

③民主生活會和年度考核中反映存在突出問題時;

④領導班子內部出現不團結苗頭時;

⑤群眾對領導干部在思想作風、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有反映,有必要給予提醒時;

⑥遇到其他需要談話的情況時。

談話中反映的重要問題,要根據談話對象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同時應將有關情況與市委組織部溝通,市委組織部對談話情況進行匯總梳理并負責落實,做好檢查督促工作。

三、回復函詢制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領導干部回復函詢:

1、市委、市委組織部及有關部門接到反映領導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作風、廉潔自律、選人用人等方面存在問題的;

2、市委組織部及有關部門通過平時了解或走訪掌握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了解核實的;

3、受上級有關部門領導批示,需要領導干部作出回復的。

領導干部在收到組織函詢的15天內,應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對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問題,由市委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屬一般問題的,同干部本人打招呼予以提醒,或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問題比較嚴重的,對其進行誡勉或組織處理;對已構成違紀違法的,移交執紀執法機關審查處理。

四、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1、每半年召開一次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遇有重要議題可隨時召開。會議由組織部牽頭,市紀委、監察局、審計局、人事局、法院、檢察院、公安局、財政局、信訪局、計生局、綜治辦、效能辦等單位參加,主要通報干部隊伍中存在的問題及違紀違法的立案審查、處理情況,并對干部隊伍的狀況進行研究分析。

2、加強干部監督信息的交流。各成員單位確定1名分管領導和1名聯系人員,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0日前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市委組織部通報,遇有重要情況,應隨時通報。通報時需抄送的材料有:處分決定、處理意見、上級批文等。不便抄送或正在查處的應以書面通報的形式說明情況。市委組織部干部監督室負責收集整理、綜合分析各方面信息,對有關重要信息以“內部情況通報”的形式通報給有關部門領導。

五、專項考察制度

1、對落實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大決策、重點項目(產業)、重點工作進展情況以及群眾反映強烈,搞內耗、鬧不團結,影響工作的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經市委研究進行專項考察。

2、專項考察結果記入個人檔案,作為單位(個人)評先評優、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據之一。對在執行重大決策中工作實績突出,表現優秀的,給予獎勵或重用;對執行重大決策不到位的,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問責,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存在問題、搞內耗、鬧不團結的班子進行誡勉談話,并視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

六、誡勉制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施誡勉(誡勉期限一般為1--6個月):

1、被市委效能監督委員會效能告誡的;

2、執行上級決定不堅決,不服從組織工作安排的;

3、政治素質不高,熱衷于傳播小道消息、流言蜚語,甚至無中生有、惡意中傷的;

4、工作敷衍,作風飄浮,較長時間打不開工作局面,甚至所在單位或所分管的工作與原來相比明顯滑坡的;或虛報浮夸政績,造成不良影響的;

5、經考察,在班子中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鬧不團結、搞無原則糾紛,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

6、違反國家工作人員有關規定,有不公正執行公務或妨礙他人公正執行公務行為的;

7、有子女、父母或夫妻一方反映領導干部個人在家庭美德或個人道德方面存在問題,經了解,情況屬實、損害干部形象的;

8、因所在單位工作作風、工作效率、服務經濟意識等存在問題,被效能投訴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單位主要領導;

9、有其它情形應予誡勉的。

干部受誡勉期間,不得交流調動、提拔使用。當年被誡勉和正在誡勉的,當年度不得評先評優,屬后備干部的取消資格;連續兩次被誡勉仍未改正的視情予以降職或免職。

以上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科級以下干部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