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細則

時間:2022-10-07 0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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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保護*玉地理標志產品,規范生產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生產、銷售*玉及其制品的單位和個人及*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機構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玉是指以*地名命名,出產于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玉石及其制品。

第四條依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年第號)規定,*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是:遼寧省鞍山市*滿族白治縣現轄行政區域。

第五條禁止偽造冒用*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非*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或未按規定程序申請使用*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玉石及其制品,不得使用*玉名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違反本條規定的產品。

第二章監督管理機構

第六條成立*滿族自治縣*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縣保護辦),成員單位有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相關的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法定檢驗機構等部門??h保護辦設在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七條縣保護辦負責*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制定、專用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組織《*玉產品》標準的制定、貫徹和實施,組織*玉產品質量的評定工作,受理生產經營者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嚴格按照標準的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章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

第八條*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是指國家標準規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圖案。*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程序為:由具備一定規模的生產企業、行業協會等有關單位和組織向縣保護辦提出申請,經縣保護辦初審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并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后公告,生產經營者的產品即可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同時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縣保護辦統一管理和發放。

第九條申請使用*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縣保護辦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申請書;

(二)*玉產品標準;

(三)有效的營業執照、代碼證書和原料采購證明;

(四)法定質量檢驗機構依據產品標準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使用人,經批準后可在其產品的鑒定證書、標簽、包裝、廣告、說明書上使用*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一條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縣保護辦指定印刷企業定量印制,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同時必須采取防偽措施。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擴大*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范圍,不得將專用標志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第四章生產、銷售和管理

第十三條*玉及其制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應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必備的生產設備,按標準要求組織生產。

第十四條*玉產品質量應符合其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及相應等級。產品的標識必須真實,符合標識標注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對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玉及其制品,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有關法定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第十六條銷售的*玉及其制品必須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經銷商應建立并執行進貨驗收制度,查驗產品合格證明和其它標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獲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經營者,其產品質量不符合相應標準的,或在兩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由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程序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工作人員有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企業技術和商業機密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