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人才選拔獎勵條例

時間:2022-09-29 0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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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人才選拔獎勵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大力實施人才強市戰略,促進各類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努力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社會環境,充分調動各類人才的工作積極性,更好地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辦發〔2004〕1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選拔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進一步拓寬選人用人渠道,不斷創新人才選拔任用機制,更好地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第二章選拔范圍

第三條**市有突出貢獻優秀人才在全市地域范圍內工作的黨政人才、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中選拔產生,在同等條件下注重向工農業生產一線和科研、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高層次人才傾斜。

第四條**市有突出貢獻優秀人才每2年選拔一次,選拔數額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第三章選拔條件

第五條有突出貢獻優秀黨政人才選拔條件:

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堅定。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求真務實,勤政廉政,團結協作。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勤奮工作,業績突出,群眾公認。

第六條有突出貢獻優秀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選拔條件:

在我市國有企業和新經濟組織中的經營管理崗位上工作滿2年以上,具備較強的企業經營管理知識和科學的管理理念,有較大的改革管理措施,有反映其管理思想和經驗的論文、綜述或著作,注重安全生產,加強環境保護,所在單位管理水平及綜合經濟效益指標達到**市同行業先進水平。

第七條有突出貢獻優秀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條件:

在自然科學的研究中,取得重要科研成果,得到同行專家認可。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其研究成果有創造性、開拓性,對社會發展和學科建設作出較大貢獻,取得較大社會效益。

第八條有突出貢獻優秀技能人才選拔條件:

在開展技術革新、技術改造,攻克工藝、設備難關和提合理化建議活動中作出較大貢獻。在市級以上技能競賽中獲得一、二等獎,運用所掌握的技能為經濟建設或行業(工種)發展做出較大貢獻者。

第九條有突出貢獻優秀農村實用人才選拔條件:

熟練掌握一種以上實用技術并在自己創業、致富的同時,在農村建設、農業產業化發展和農民增收方面做出較大貢獻,受到過市級以上黨委或政府表彰者。

第四章選拔

第十條有突出貢獻優秀人才的選拔采取單位推薦、同行專家舉薦和個人自薦結合的方式進行,具體程序如下:

1、推薦上報。各地各部門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條件確定推薦人選,填寫《**市有突出貢獻優秀人才推薦呈報表》,連同事跡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一并上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家舉薦或個人自薦的相關申報材料可直接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資格審查。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對推薦人選進行資格審查,提出符合條件的候選人名單。

3、專家評審。從專家評審庫中按專業隨機抽簽成立市優秀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符合條件人選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學術水平進行評審。

4、組織考核。組織考核組,按照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對通過專家評審的人選進行全面考核。

5、媒體公示。對通過考核的人選,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對反映出來的問題,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

6、審定確認。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綜合各方意見,提出有突出貢獻優秀人才候選人建議名單,提交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報市委、市政府批準確認。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一條有突出貢獻優秀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綜合管理,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協助管理,所在單位負責具體管理。

1、建立優秀人才聯系制度。各地各部門黨政領導要與優秀人才保持經常聯系,掌握他們的思想、工作、學習、生活情況,幫助解決后顧之憂。所在單位和部門應為優秀人才參加各級組織的療養、休假、聯誼、座談等活動提供便利。

2、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對于優秀人才的工作崗位、職務、職稱變動情況,進修學習、出國考察、參與重大活動情況及身體健康狀況,所在單位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和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3、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優秀人才在管理期限內應擬訂個人在理論學習、自主創新、人才培養等方面的計劃與目標,主管單位部門每年進行一次考核,考核情況記入考核業績檔案,并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4、努力改善優秀人才的工作條件,充分發揮他們的特長和在專業發展、學科建設、自主創新、人才培養等方面的作用,盡量保持他們業務工作的相對穩定,保證他們有足夠的時間從事專業技術工作。

5、優秀人才所在單位和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支持他們申報科研項目、申請科研經費,優先安排參加業務培訓和學術交流活動,所需經費按規定予以報銷。

6、對弄虛作假、謊報成果或因個人責任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犯有嚴重錯誤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者,取消其**市有突出貢獻優秀人才的稱號和待遇,并收回證書。

第六章待遇

第十二條有突出貢獻優秀人才享有以下待遇:

1、有突出貢獻優秀人才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并頒發《**市有突出貢獻優秀人才證書》。

2、有突出貢獻優秀人才在管理期內,按照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財力狀況每人一次性發給一定的津貼。

3、對有突出貢獻優秀人才,在管理期內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安排一次休假療養,時間為半個月左右。每年安排一次健康檢查,并建立個人健康檔案。管理期內,優秀人才如發生重大疾病,所在單位對其醫療費支付確有困難的,可在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根據情況從市人才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給予補貼。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三條**市有突出貢獻優秀人才獎金、表彰及療養、休假等費用在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