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人才規定

時間:2022-09-29 03: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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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人才規定

第一條為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推動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產業發展急需的市區各類企業創新創業人才的引進、培養、使用的政策扶持。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優秀人才包括: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三)部省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級重點學科、重點專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四)帶資金、帶項目、帶技術來我市投資創辦或領辦科技型企業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

(五)獲得國家承認的國外碩士以上學位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并具有國內外知名企業或科研單位三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優秀留學回國人員;

(六)具有創新創業業績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博士學位人才;

(七)具有創新創業業績的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含高級技師)或碩士學位人才;

(八)我市工業支柱產業,尤其是新興產業規模以上企業引進的急缺的優秀技術、管理人才。

第四條建立引進優秀人才的津補貼機制。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條件、引進后能為引進單位服務5年以上,且每年服務時間不少于7個月的兩院院士,按實際在揚服務月數給予每人每月津貼補助5000元;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條件、引進后能為引進單位服務5年以上,且每年服務時間不少于7個月的優秀人才,連續三年按實際在揚服務月數分別給予每人每月津貼補助4000元、3000元;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五)項條件的人員,在創辦企業一年后取得顯著成效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資助;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六)、(七)項條件,并與用人單位簽訂五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優秀人才,連續三年分別給予每人每月津貼補助1800元、1000元;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八)項條件的人員,從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起,每人每月給予100元的生活補貼,可連續補貼五年。

第五條幫助引進的優秀人才改善住房條件。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條件的人員,并與用人單位簽訂五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由政府投資建設專家樓供其居住或當其在市區購房時分別給予6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購房補貼。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五)、(六)、(七)項條件,并與用人單位簽訂五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購買政府提供的限價商品房或當其在市區購房時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5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購房補貼。上述享受購房補貼人員在揚服務5年以上的,可享有房屋的完全產權。

各經濟開發區、工業(產業)園區,可采取經濟適用房的形式和標準建設人才公寓,租賃給外地來揚的優秀人才臨時居住,其租賃價格可按公有住房租金標準下浮15%執行。

第六條對優秀人才購置汽車進行補助。對年薪(包括工資、獎金等收入,不含個人資本投資收益等其他收入)超過30萬元(含)的高級科技、管理人員以個人名義購置自用汽車的,按車輛購置附加稅50%給予補助。總補助額不超過申請人購車當年上繳個人所得稅中地方留成額的3倍。

第七條切實解決引進的碩士研究生以上優秀人才的子女入學、配偶工作等實際困難。碩士研究生以上優秀人才子女入學問題,由用人單位報所在地教育、人事部門,協調安排到同一層次學校就近入學。其配偶原有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人事、勞動保障部門配合用人單位幫助安排進性質相同的本地單位工作;沒有工作的,原則上由用人單位自行消化落實。

第八條不斷提高優秀人才的保障水平。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在為引進的優秀人才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基礎上為其辦理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優秀人才辭職、離職來我市企業工作的,如出現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帳戶儲存額無法轉移的情況,可以由用人單位報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在揚工作期間其來揚前的工作年限視同已繳費年限。

第九條加大力度引進創新創業優秀人才(團隊)。對來揚創(領)辦科技型企業的外地優秀人才(團隊),市政府每年評選出5-10名業績突出者,給予每人(團隊)不低于20萬元的創業資金資助。博士后完成科研課題出站后,繼續留在我市設站企業工作的,從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起,由市政府每年給予2萬元的科研資助,可連續資助五年。

第十條吸引優秀留學回國人員來揚創業。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條件的人員,帶省級以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或項目來揚實施轉化或從事高新技術項目研究開發的,經認定,給予一定數額的一次性創業資金資助。市創業投資公司經研究論證后可參與風險投資,市擔保中心幫助進行貸款擔保;創業創新成效顯著的,擇優給予持續資助。對優秀人才所承擔的留學回國人員、博士后、“六大人才高峰”、“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科研項目獲得國家、省資助的,市政府給予一定的獎勵資助。

第十一條鼓勵用人單位柔性引進國(境)外智力,開展國際合作項目。鼓勵國(境)外高層次優秀人才以多種形式為我市提供長期或短期服務;鼓勵用人單位采取咨詢、講學、兼職、短期聘用、項目合作、技術攻關、人才租賃等方式靈活引進國(境)外智力。對引進國(境)外智力項目或聘請國(境)外經濟技術專家進行技術指導的用人單位,由市政府給予每個引智項目1—3萬元補助。用人單位因聘用外籍專家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可在經營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創建各種類型的引才聚才科研載體。對年度內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行業共性及關鍵技術平臺、博士后工作站、留學人員創業園,市政府給予國家級20萬元、省級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國家相關部門在揚設立國家級科研、檢測、認證等分支機構的,視情況給予一次性資助。對有博士后進站(中心)工作的企業,按合同完成情況,由市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研發成果已完成的,獎勵5萬元;研發成果已應用于小批試產的,獎勵8萬元;研發成果已應用于批量生產的,獎勵10萬元。

第十三條鼓勵用人單位與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在職培養各類緊缺人才,組團赴國(境)外培訓高層次優秀人才。市區每年選擇10-20名培訓對象由市政府給予一定經費資助,資助標準視具體培訓項目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加大以市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培養對象為主體的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和激勵工作力度。圍繞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重點向工業支柱產業尤其是新興產業傾斜,向外市來揚創新創業的領軍人才傾斜,向**傳統文化、傳統工藝、現代服務業人才傾斜。市級專家一次性獎勵標準提高到5000元。“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培養對象,從第三層次晉升為第二層次、第二層次晉升為第一層次,分別一次性獎勵5000元、10000元。每年組織市級以上專家療休養和健康體檢,對特困專家進行慰問,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專項安排。市專家管理部門每兩年組織一次對在職專家的考核,考核優秀的,由市政府給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信息資料補貼。

第十五條鼓勵企業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市政府每年評選5-8個引才引智成績突出的企業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轉變職能,為各類人才提供優質服務,努力營造拴心留人的社會氛圍。要加大引進和用好優秀人才的資金投入力度。各級財政都要設立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本地各類優秀人才的引進、培養、激勵和使用。鼓勵各類社會組織和個人以各種形式支持人才工作。

第十七條加強對縣(市、區)、市有關部門引進優秀人才工作的考核。從2008年開始,對各縣(市、區)、市開發區、化工園區、市國資委系統引進到企業工作的碩士研究生以上的優秀人才,依據實績實行年度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本規定所列津補貼和獎勵,第四、第五條由用人單位和同級財政各承擔50%;第六條由市、區財政按留成比例分別承擔;其他條款由市財政承擔。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市人事局會同財政、科技等有關部門制定申報、評審、經費使用等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各縣(市)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之日起試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以上人才如同時符合《**市工業獎勵扶持政策實施辦法》(**發[2006]184號)和《**市促進LED和太陽能光伏產業發展政策實施辦法》(**發[2007]188號)等相關獎勵政策的,不再依照本規定重復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