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層干部選拔任用規定
時間:2022-09-19 04: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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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規范各鎮、縣級機關各部門和直屬各單位中層干部(以下簡稱中層干部)的選拔任用工作,努力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的選人用人機制,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精神和上級有關干部工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選拔任用中層干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黨管干部原則;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選拔任用各鎮黨政機關、縣級機關各部門、法院、檢察院和群團組織內設機構的正副職干部。
上述各單位所屬部門的正副職干部和縣直屬各單位中層干部的選拔任用,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各鎮、各單位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履行選拔任用中層干部的職責,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五條
中層干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治理論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有堅定的政治信念和大局觀念;
(二)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在實際工作中艱苦創業,開拓創新,做出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作風務實,工作踏實;
(四)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實踐經驗,具有勝任中層崗位所需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團結同志,作風正派。
第六條
提拔任用中層干部,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提任中層正職,一般應在中層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提任中層副職的,一般應具有兩年以上工作經歷;
(二)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三)新提拔的中層干部,一般要求年齡在45周歲以下;
(四)在近兩年年度考核中定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身體健康。
第七條
中層干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級提拔,但應當報經縣委組織部同意。
第八條
提拔任用中層干部一般應當從后備干部中選拔。
第三章
民主推薦
第九條
選拔任用中層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民主推薦由各鎮、各單位黨委(黨組)或行政領導主持。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的依據之一,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第十條個人向黨組織推薦中層干部人選,經黨組織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第十一條民主推薦中層干部人選,由本單位的領導成員、內設機構正副職干部、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本單位人數較少的,應由全體人員參加。第四章考察第十二條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黨委(黨組)進行嚴格考察,考察必須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中層崗位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第十三條考察中層干部擬任人選,應經過下列程序:(一)組成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一般應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干部考察預告;(三)采用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四)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形成書面材料,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主要缺點和不足;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第十四條黨委(黨組)派出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組成員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并對考察材料負責。第五章討論決定第十五條部門與鄉鎮雙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須事先征求協管方的意見,雙方意見不一致的,正職的任免報縣委組織部協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第十六條選拔任用中層干部必須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第十七條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到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后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黨委(黨組)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必須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第十八條決定干部任免事項的程序:(一)黨委(黨組)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介紹擬任免人選的考察情況;(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四)對作出任免決定的干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進行談話;(五)積極推行提拔任用中層干部任職前公示和任職試用制度。公示期一般為5—10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試用期一般為一年,試用期滿,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的職級安排工作。第十九條中層干部的任免,實行上報縣委組織部備案制度。上報材料包括黨委(黨組)干部任免文件、干部任免審批表,新提拔的需上報考察材料(附民主推薦結果)。從事干部人事工作的中層干部(人事科長、辦公室主任),需在任免前報經縣委組織部批準。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提拔為中層干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縣委組織部的意見。第六章交流、回避第二十條實行中層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豐富工作經驗、提高工作能力的;在一個崗位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一般在本單位、本系統內進行,因工作需要,經縣委組織部同意后,可以易地或跨系統交流。交流的重點是各單位從事人、財、物管理,證、牌、照核發,資金、項目審批及行政執法等重點崗位的中層正職。第二十一條實行中層干部任職回避制度。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財務工作。第二十二條實行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黨委(黨組)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第七章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二十三條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中層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各鎮、各單位要積極開展公開選拔,推行競爭上崗。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以及考察、討論決定等環節按本規定有關條款執行。第二十四條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經過下列程序:(一)公布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報名和資格審查;(三)統一考試(競爭上崗須進行民主測評);(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第八章紀律與監督第二十五條選拔任用中層干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暫行規定,并遵守以下紀律:(一)不準超職數配備中層干部;(二)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黨政聯席會議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三)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四)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五)不準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干部的決定;(六)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七)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八)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或者在調離后,干預原任職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九)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十)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者打擊報復。第二十六條對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對主要責任者予以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降職使用。第二十七條縣委組織部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的要求,加強和規范對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檢舉、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有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第九章附則第二十八條各鎮村(社區)黨組織、村委會(居委會)班子成員的選拔任用,在認真執行上級關于村(社區)黨組織、村委會(居委會)班子成員任免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可同時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級如有新的規定,按上級的新規定執行或修訂本規定。附:(一)干部考察材料的撰寫要求(二)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考察材料的撰寫要求考察材料要全面反映干部德、能、勤、績、廉方面的情況:一是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包括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在重大事件中的表現,準確反映出干部的理想信念、政治傾向和宗旨觀念。二是干部的政策理論水平、組織領導能力、專業知識水平、思想品德和作風、廉政情況等,著重介紹干部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履行崗位職責過程中取得的工作實績。要抓住干部的特點,用觀點統帥材料,用材料說明觀點。對干部的工作實績描述要實事求是,不夸張,不拔高,不能把大家或集體的成績說成是一個人的成績。三是寫清楚干部的主要缺點和不足。反映干部的主要缺點和不足,要具體、準確,不要用模棱兩可、含意不確切的語言。四是要如實介紹此次民主測評、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的情況。考察材料要有觀點、有事例,避免抽象和空洞的描述,要寫出干部的主要特點,文字要簡練,條理要清楚,層次要分明,人名、職務、地名、數字、引文要準確。考察材料一般不超過1200字。如遇有必須要說明的問題,在考察材料中不易說清楚的,可另附專門材料。考察材料必須是近期考察撰寫的材料,不能使用過時的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有兩人以上簽名,需上報的要加蓋黨委(黨組)印章。